新祥旭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考研輔導班-民法提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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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祥旭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考研輔導班-民法提綱 (上) 第一單元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權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說 ——主體說 ——隸屬說 ——自有決策說 評價:不是實證法的概念,但具有重大意義 3、民法是實體法 注意:1、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 2、民法的法律淵源 ——制定法 ——習慣法 ——判例法 ——法理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 理解關鍵:平等主體 三、民事法律關系 1、 概念:受民法調整所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2、 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 主體——自然人、法人 ——有無第三民事主體? 內容——民事權利、義務 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人身權利的客體? 3、法律關系的產生——法律行為、法律規(guī)定等 四、民法基本原則 ——強行法 ——體現(xiàn)民法精神、是法官造法的依據(jù) 1、平等原則——主體地位平等 權利保護平等 2、意思自治原則——民法的核心原則, 調整對象——有行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自治工具——法律行為 內容——民事主體可以通過其意思安排其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只要這種安排不違反強行法、善良風俗,即為有效,受法律保護。 體現(xiàn)——債法上的合同、單方行為 ——物權法上的法律行為 ——婚姻法上的法律行為 ——繼承法上的法律行為 ——收養(yǎng)法上的法律行為 ——違反自愿法律行為的效果: 1)意思形成不自由的:脅迫、欺詐訂立的合同可撤銷(損害非國家利益) 或無效(損害國家利益)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重大誤解的行為可撤銷 3)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無效 4)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與其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3、誠實信用原則(帝王條款)★★ ----內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信。 -----作用:法官造法、解釋法律的依據(jù) 解釋合同的標準 衡量權利義務的尺子。 ---民法中的體現(xiàn)★★ 留置權人的行使權利的限制(擔保法85)---留置物可分時的合理留置義務。 債權人的不真正義務(合同法119)------積極減少損害的義務。 婚姻無效原因補正后主張無效婚姻的禁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8條) 4、過錯責任——契約自由的行為邊界 5、私權神圣——人格完善的基礎、抵制非正當國家干預的工具 6、權利本位 第二單元、民事權利、義務、責任 一、民事權利 ——權利的概念:意思說、利益說、力量說 (一)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類 1.人身權利 人格權 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具體人格權 姓名權、肖像權、自由權、隱私權; 精神性人格權 名譽權、榮譽權 人身權利 名稱權 親屬權:父母對成年子女、具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的權利 身份權 配偶權 親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考點:人身權利受侵害時,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方式限于侵權之訴。 人身權利不得轉讓、繼承,剝奪 人身權利不受訴訟時效調整 人身權利主要是法定的,個別身份權例外 2、財產權利 所有權 用益物權 1)物權 他物權 擔保物權 財產權利 2)債權-----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3)社員權(有非財產權利內容) 4)知識產權(有非財產權利內容) ●一般情況下受侵害時,只能主張物質損害 例外: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受侵害時,例外可產生精神損害: ◆結婚錄像帶被毀; ◆尸體、尸骨; ◆唯一的負載重大感情的照片 ●寵物不被司法實踐認可 (二)、主權利與從權利---依權利間相互關系中的從屬性分類 (1)成立上的從屬性 (2)消滅上的從屬性 (3)移轉上的從屬性 (三)、依義務人范圍分類: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一人對所有人的權利,如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 相對權:對一個人或幾個特定人的權利,如債權 (四)、依權利的作用分類: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與訴訟時效的關系 1、支配權(人→物或身體的權利) ----支配客體(物、身體、生命等),無需請求即可享受利益的權利。 如物權、知識產權、人格權 ----不適用訴訟時效 2、請求權(人→人的權利):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1)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適用 2)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3、抗辯權---對請求權說“不”的權利 ——不適用訴訟時效 1)一時性抗辯權 ● 同時履行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 ● 先履行抗辯權(合同法66、67、68) ● 先訴抗辯權 2)、永久性抗辯權 已過時效的債權----債務人抗辯權 注意:抗辯與抗辯權的區(qū)別 抗辯------不承認對方有請求權 抗辯權------承認對方有請求權,但可以用抗辯權對抗它 4、形成權——依單方意思表示變動雙方法律關系的權利 a成立某種法律關系-----追認權、同意權、遺贈的接受 形成權體系 b變更某種法律關系----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優(yōu)先購買權、選擇權、 c 消滅某種法律關系------抵銷權、撤銷權、解除權、遺贈的拒絕、婚姻解除權 考點: ●受除斥期間調整,不適用訴訟時效 ●權利行使方式 明示方式(撤銷權)和默示方式(遺贈的拒絕) 訴訟方式(離婚)和非訴訟方式(追認權) ●產生方式:意定或法定 4.1 具體形成權之一----優(yōu)先購買權 ● 合伙企業(yè)法中合伙份額轉讓時合伙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合伙企業(yè)法23) ●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轉讓時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受讓權(公司法72) ● 承租人、次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法230-房屋租賃) ● 按份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共有份額(物權法101) ◆優(yōu)先購買權的沖突: 按份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都有優(yōu)先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次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5、原權和救濟權 注意:民事權利的限制:時效限制、除斥期間、其他限制——范圍限制、權利禁止濫用、社會公共利益、善良風俗 民事權利的實現(xiàn):正常情形下——義務人履行義務 非正常情形下——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公力救濟、私力救濟 二、民事義務 ------法定或約定的某種不利負擔(作為、不作為) ◆ 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以義務產生原因的不同而分類 父母及對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婚姻法21) 法定義務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婚姻法21) 配偶間的扶養(yǎng)義務(婚姻法20) 約定義務 合同義務——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 單方行為產生的義務——懸賞廣告產生的債務 ◆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以義務的內容(作為還是不作為)不同而分類 ◆基本義務、附隨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的分類 基本義務 決定合同的性質、基本義務的違反可導致合同解除 例子: 房屋出賣人向買受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義務 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 附隨義務 為了實現(xiàn)基本義務而產生的義務 ↓↓↓ 前合同義務(保護、說明等) ↓↓↓ 從義務(開證明、出具發(fā)票等) ↓↓↓ 后合同義務(保密、允許張貼店堂遷移告示等) 三、民事責任 -----不履行義務依法應承擔的不利后果 分類:●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 ——劃分標準:責任產生原因不同而劃分 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產生的責任 違約責任——合同有效、一方當事人違約時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因一方違反誠信原則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 時的責任 ● 單獨責任與多數(shù)人責任 ——劃分標準:承擔責任的人的數(shù)量不同而劃分 ● 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對多數(shù)人責任的劃分) ——劃分標準:債權人對任何一個債務人可否主張全部債權 按份責任 不可對其中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 連帶責任 可以對其中任何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 例子:共同侵權的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 可以對其中任何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 例子:保證人的責任;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法45);產品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qū)別在于內部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 對內由某一個人承擔終局責任 連帶責任 對內一般均分 ●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出資責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 特殊合伙中的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重大國事、故意造成的損害 無限責任:其他責任 第三單元 民事主體 自然人 理解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主體的關系: 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或組織=民事主體 民事權利能力=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不得限制、剝奪、拋棄 ——抽象性、平等性、自然性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自然人主體地位的取得-----出生 1)、出生時間的確定及法律效果 2)、胎兒的保護 侵權法:出生后的嬰兒對受孕期間發(fā)生的人身損害有權主張賠償責任。 繼承法——為胎兒保留適當份額(繼承法28)。 2、自然人主體資格的消滅---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婚姻消滅、 ●繼承開始 ●債務問題:人身債務與財產性債務處理上的差異 人身債務消滅 財產債務——從遺產中償還 a 、下落不明滿4年----公告期1年(民通23、民訴168) b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公告期1年 2)宣告死亡的條件★ (民通23 、民訴168) c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權機關證明不可生還的可立即申請宣告死亡-----公告期3個月(民23、民訴168) 3)有資格申請宣告死亡的人及申請順序(民通意見25) 第一順序: 配偶 第二順序: 父母、子女 第三順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順序: 其他親屬或利害關系人 順序的意義:●前一順序的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順序的人不得申請死亡宣告 ●同一順序的人,有申請死亡宣告的,有不同意的,應當宣告死亡。 4)死亡日期:判決宣告日(民通意見36) 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后的處理 a、死亡宣告的判決——利害關系人及本人可申請撤銷 ◆撤銷死亡宣告的申請人無順序限制(民通意見25) b、婚姻關系——被宣告死亡者、其配偶均未再婚的,自行恢復(民通意見37) 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再婚后離婚、新配偶死亡的,不恢復 擴張:被宣告死亡者再婚后新配偶死亡或又離婚的,不恢復。 c 財產關系 ●善意取得人(依繼承法取得)的責任(民通意見40) 返還原物 有原物、孳息的 和孳息 (只有原物的,僅還原物)。 適當補償 原物被消費、轉賣等 不用返還 不可抗力導致物滅失的、被偷竊的。 ●惡意取得人(依繼承法取得)應返還: 返還原物、孳息 原物、孳息存在的 全額賠償 原物毀滅、不存在的,(民通意見39) 惡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 ●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善意第三人通過合法原因取得的,不用返還(民通意見40) 善意第三人——非依繼承法取得,主要指依據(jù)合同取得(買賣、互易、贈與) d、子女被收養(yǎng)的----不能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而撤銷(民通意見38) E、配偶的繼承權: ●對宣告死亡日之前死者的財產,有繼承權 ●對宣告死亡日之后死者取得的財產,無繼承權 例外:配偶未再婚的,被宣告死亡者也未再婚,配偶可以在撤銷死亡宣告后恢復繼承權 6)宣告死亡的結果與被宣告人的行為相沖突時的處理規(guī)則 ——以被宣告人的法律行為為準(民通意見36) 3、 宣告失蹤 -----下落不明滿2年,公告期3個月(民通20、民訴168) ------申請人與宣告死亡的相同,無順序限制(民通意見24) ------宣告失蹤的,可以作為離婚理由之一(婚姻法32) ---------同一順序人當中,有申請死亡、有申請失蹤的,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請(民通意見29) --------有關失蹤人的訴訟,財產代管人為當事人(原告或被告)[民通意見32]。 ■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的關系: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民通意見29) 二、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前提知識: 民事行為=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能力 1、法律行為能力的意義:為法律行為的資格 2、劃分標準一是年齡,二是精神狀態(tài)。 (1)無行為能力人 未滿十周歲的人(民通12、13) 滿十周歲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所為法律行為無效(民法通則58 ) (2)限制行為能力人 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能為部分法律行為: a有效:與其精神、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 純獲法律利益的行為 在法律上只享有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 b遺囑無效 c與其智力、精神不相適應的合同:效力待定★ (3)完全行為能力人 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 年滿16歲,其勞動收入能夠維持其生存的未成年人 ——能為一切法律行為 3、監(jiān)護——對行為能力欠缺者的補救制度,目的在于保護其人身、監(jiān)管其財產、代理其為法律行為 ●法定監(jiān)護: 產生的原則: 監(jiān)護人必須有監(jiān)護能力(完全行為能力人、健康、有固定收入) 監(jiān)護人的產生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無惡習)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當然監(jiān)護人 監(jiān)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shù)人 未成年人(含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順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基層單位 成年精神病人 順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親屬、朋友→基層單位 ● 指定監(jiān)護 ——法定監(jiān)護程序的補充, 前提:對擔任監(jiān)護人發(fā)生爭議時 產生方式:基層組織指定 對指定不服的,可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未指定的,不得直接起訴 ●委托監(jiān)護 ——監(jiān)護人將監(jiān)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行為 ——未成年人入學的,學校不是監(jiān)護人 ——委托監(jiān)護的,監(jiān)護人身份不改變 4、被監(jiān)護人侵犯第三人權利的責任承擔 1)、由被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 要件:a被監(jiān)護人侵權 b被監(jiān)護人有財產 效果:被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 2)、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 要件: a被監(jiān)護人侵權 b被監(jiān)護人無財產或者其財產不夠清償債務 效果: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訴訟主體與責任主體不一致) 監(jiān)護人無過錯-----適當減輕賠償責任(民通133) 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 ●父母離婚 損害較小:由未成年人與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賠償(單獨責任) 損害較大:先由未成年人與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賠償, 另一方補充責任(民通意見158) ●擅自變更監(jiān)護 ——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與原監(jiān)護人連帶責任(民通意見18) ●委托監(jiān)護: 受托人無過錯的,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 受托人有過錯的,監(jiān)護人和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民通意見22) 委托協(xié)議約定由受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該約定對受害人無效 ●監(jiān)護人不明確 ——順序在先且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民通意見159) ●判決時被監(jiān)護人成年: 侵權時不滿18歲-——原則上由監(jiān)護人承擔,被監(jiān)護人有經濟能力的除外 侵權時已滿18歲——原則上由本人承擔,本人無能力的,可以有扶養(yǎng)人墊付 ●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不承擔被監(jiān)護人侵權的民事責任(民通意見161) ◆訴訟當事人:被監(jiān)護人為被告,監(jiān)護人為法定代理人。 5、監(jiān)護人侵害被監(jiān)護人權利的救濟(民通意見20) 監(jiān)護職責:教育、保護、財產監(jiān)管、代理法律行為、代理訴訟等 違反監(jiān)護職責的行為:對被監(jiān)護人不利的行為, 表現(xiàn):侵犯人身權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財產權利——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態(tài):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 1、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 個人承擔責任 個人經營,個人投資、收益歸個人的 個人經營、收益歸夫妻財產的,夫妻共有財產承擔(解釋43) 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個人經營、家庭投資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解釋42) 家庭投資、經營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理解寶典 投資或收益只要有一項參與,即要以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2、個人合伙 1)合伙關系的判定:共同投資、經營、分紅、擔損(解釋46) 合伙人的認定:投資+分紅 合伙人的責任:法定責任,排除責任的約定無效——對債權人。 2)入伙——全體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約定除外(解釋51) 3)退伙——原則上準許,另有約定除外(解釋52) 4)對外責任——連帶,約定排除對外責任的,對債權人無效 對內責任——約定優(yōu)先; 無約定的,按債務約定或出資比例; 無前者的,按盈虧分配比例(解釋47) 5)財產關系及合伙解散時財產的處理 財產——共同共有 合伙解散時的處理——約定優(yōu)先 ——未約定的,出資多數(shù)決(解釋55)未考 6)對外代表——合伙負責人對外代表合伙,無負責人的,合伙人之間互為代理(解釋45) 3、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yè)的區(qū)別 法人 ——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組織 一、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得喪 (1)法人的產生 (2)法人的消滅:清算 ▼ 法人必須經過清算才能“滅亡” ▼ 不清算的責任:出資者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 清算中的法人資格仍在,但行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 清算類型 破產清算—資不抵債、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 非破產清算---資產超過 民事主體 破產企業(yè) 清算中的企業(yè) 訴訟主體 破產管理人 清算組 法院參與 參與 不參與 二、法人的特征 只有人的結合體或特殊目的的財產才能成為法人 法人資格源于法定 法人具有權利能力 三、法人的分類 1)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2人以上股東的公司) 財團法人(諾貝爾基金會) 成立基礎及解散方式 人合(2人以上)+財產 可自己解散 財產 不可自己解散 設立行為 合同 單方行為、合同 社員權(選舉董事、分紅的權利) 有 無 法人種類 營利、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機關 意思機關(股東大會---非必設 執(zhí)行機關(董事會)--必設 監(jiān)督機關(監(jiān)事會)--非必設 代表機關 執(zhí)行機關——理事會 注意:一人公司不屬于社團法人 2)我國的法人分類: 機關法人——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具有法人資格,鄉(xiāng)政府是一個法人 事業(yè)單位法人——學校、醫(yī)院等 社會團體法人——政黨、中國律師協(xié)會、基金會 企業(yè)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公司, 商業(yè)銀行,鐵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 ——以是否向成員分配利潤為標準劃分 向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 營利法人 不向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 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經營范圍、代表和代理★★ a 經營范圍 ——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效力: 屬于國家限制經營(電力) 禁止經營(毒品、色情業(yè)) 無效 特許經營(煙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釋10) b代表 ● 公司的代表:章程選定的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 ● 對代表人的權限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例外:代表人權限限制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擔保的特殊規(guī)則及效力(公司法16條) (1)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股東會批準(董事會無權批準) 有效 未批準的 無效 (2)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擔保 章程許可董事會批準 有效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準 有效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 無效 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都屬于代理范疇 五、法人責任★ 1)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權的,法人承擔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8) 2)法人受侵害時,無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精賠第5條) 3)法人人格否認 六、法人的分立與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公司合并的,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權人可以要求提供擔?;蛱崆扒鍍攤鶆? 既不提供擔保、也不提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主張合并無效 時間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條) 七、法人的分支機構(分公司、銀行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不是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 ●沒有主體資格 ●具有訴訟資格 ●訴訟時可以和法人一塊為被告 八、社團法人與合伙企業(yè)的區(qū)別 主體資格的有無 章程 投資者的責任 成立基礎 出資類別 準據(jù)法 機關 成員出入組織體的限制 補充: 民事合伙與合伙企業(yè)的區(qū)別 ——訴訟資格 ——性質 ——責任 ——成立的限制 ——商號的有無 ——對外 第四單元、 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 ——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產生、移轉、消滅的行為和事件 ●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 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 引起民事權利的產生、移轉、消滅 事件 1)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主體要求——有無行為能力 行為本身有無無效、撤銷問題 代理方面 2)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催告、通知)區(qū)別 法律效果不同 法律效果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關系不同 二、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要件 法律行為是旨在發(fā)生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 ●意思----指欲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效果意思) ●表示-----把“意思”通過行為表達出來(表示行為) 有意思無表示 不成立法律行為 有表示無意思 注意:1)情誼行為——不認為屬于法律行為 2)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關系 單方行為——意思表示同一語 合同 要物行為 1、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形式審查) 1) 一般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行為,即把想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達出來 2)特別成立要件: ●要式——書面形式 口頭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標的物的交付(要物行為) 2、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實質審查、價值審查)——法律評價 1)一般生效要件 ●當事人——須具有相應法律行為能力, ●內容:合法、不違反善良風俗 ●意思表示 : 真實無瑕疵 2)特別生效要件: 登記:專利權轉讓(專利法10) 核準:注冊商標權轉讓(商標法39) 批準:中外合資法實施條例20條、中外合作法第10條 延緩條件成就——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 期限屆至——附始期的法律行為 (二)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為 1、無效的法律行為★★ ●無效原因:主體方面 無行為能力(民法通則58) 意思表示方面 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 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不法:企業(yè)間借貸、知假買假、、賭博 標的 違反善良風俗 ● 無效的處理(民法通則61) ◆未履行的 不用履行 有過錯的 締約過失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的 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 已履行的 返還 不能返還的 賠償 雙方違法的 追繳 2、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律行為 理解: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法律行為 ●類型: ◎重大誤解(錯誤) ◎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 ◎欺詐、脅迫損害他人(國家利益除外)利益的合同 ◎脅迫成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 ●訴訟請求對法院判決的限制: 訴請變更的----法院不得撤銷 訴請撤銷的-----法院可根據(jù)具體情形變更或撤銷 撤銷的,可能發(fā)生締約過失責任 ●撤銷和無效的區(qū)別: 產生原因 法律效果 與除斥期間的關系 權利人 3、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 理解:效力待定是一種臨時狀態(tài),其最終的效果或歸于有效,或歸于無效 有效(追認) 效力待定 無效(未追認) 四個類型: ◆無權處分 ◆無權代理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承擔 無效與效力待定的區(qū)別: 原因、效果、目的 4、部分無效的法律行為★ 流質契約(物權法211) 流抵契約(物權法186) 部分內容違法的行為 甲被乙打成重傷,支付醫(yī)藥費5萬元。甲與乙達成如下協(xié)議:"乙向甲賠償醫(yī)藥費5萬元,甲不得告發(fā)乙"。甲獲得5萬元賠償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乙之間的協(xié)議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權撤銷該協(xié)議 C.甲、乙之間的協(xié)議無效 D.乙無權要求甲返還該5萬元賠償費 (三)、法律行為體系 1、單方行為、合同、共同行為 單方行為:遺囑、拋棄、抵銷、代理權授予、懸賞廣告 雙方法律行為(合同):兩個意思表示合致,當事人在權利義務關系中對立 共同行為: 兩個或三個意思表示 ,當事人在權利義務關系中處于同一地位 如合伙、設立公司的行為 2、身份行為和財產行為 3、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法律效果 ——處分權對法律行為效果的影響 ——與公示的關系 ——對標的物的要求不同 4、要因行為和不要因行為 負擔行為中也有不要因行為——票據(jù)行為 5、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6、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7、連續(xù)給付行為和不連續(xù)給付行為 8、諾成行為和要物行為 四大要物行為: 定金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三、附條件、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1)條件的特征:意定性---不確定性---合法性 2)附條件法律行為的類型 ● 條件本身的分類 積極條件(肯定條件): 行為---“考上研究生”為條件的贈與 消極條件(否定條件)不行為---“一年不吸煙”為條件的贈與 ●按條件與法律行為效力的關系分類: 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 條件成就------法律行為生效(民通62)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法律行為失效 3) 條件不合法對法律行為的影響——法律行為無效(民通意見52)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民通意見76) 1)期限與條件的比較:期限具有確定性 2) 期限的類型 始期----法律行為生效 終期-----法律行為失效 四、代理 (一)、有權代理(民通63) 1、代理 ●代理的對象——法律行為 ——依法或依約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無效(意見78) ●代理權的授予—單方行為★ ●代理的要件:須有代理權;須以被代理人名義;須為法律行為;代理人有相應法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存在。 ●)法律效果:代理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的限制:自我代理、雙方代理的禁止,公司法的例外(公司法149條) ●夫妻間的代理——日常事務 注意:重大處分事務應經雙方同意 ●假名訂約——法律關系拘束訂約人 (二)、表見代理、無權代理、復代理、間接代理 1、表見代理 ——實為無權代理,因本人有一定過錯,故而使善意相對人可對本人主張有權代理的效果 a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為代理不做反對表示 表見代理的情形 b 代理權終止后未收回蓋章合同書 c代理權的限制善意相對人不知的 d向相對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之后未授予的 注意:盜竊、借用加蓋公章的合同書的----法律效果 盜竊的----不適用表見代理 借用的----連帶責任 2、無權代理 要件:以他人名義 為法律行為 無代理權 法律效果: A、效力待定 B、本人的追認權 C、善意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合同法第47條) 本人未追認的,無權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賠償而非合同責任) 3、 復代理-----代理權的移轉、復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 類型:a意定的復代理 -----被代理人事前授權、同意或事后追認的復代理 b 法定的復代理 ------緊急情況下的復代理 4、間接代理(行紀)與代理 代理、行紀的區(qū)別: 代理 間接代理(行紀) 以誰的名義訂立合同 被代理人 行紀人 合同約束誰 被代理人 行紀人 撤銷權的歸屬 被代理人 行紀人 自己代理 原則上不允許 可以 5、隱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約 ●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委托關系的, 原則:合同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例外:約束受托人(402) ●第三人不知委托關系的, 原則:合同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例外:合同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選擇第三人(例403) ◎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選擇委托人(403) ◎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 6、代理中的連帶責任——代理權的濫用 A、代理人 被代理人 第三人 ●惡意串通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民通66) B、被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人 ●被委托事項違法仍代理的(民通67) ●知代理人的行為違法不反對的(民通67) C 共同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合同法409) 代理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兩個以上代理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D、 復代理人(有過錯) 對被代理人的連帶責任(民通意見81) 代理人(轉托不明時) 第五單元、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定義 ●適用對象是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 不適用:物上請求權 身份關系、相鄰關系的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儲蓄關系的請求權 ●訴訟時效要件:◆權利人持續(xù)不行使權利 ◆法定時間經過 ●法律效果:訴權不消滅 債務人抗辯權 ●訴訟時效的性質:強行性規(guī)范,當事人不得變更;變更的,無效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特殊訴訟時效: 3年:環(huán)境侵權(環(huán)境保護法42) 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合同法129) 1年:身體受到傷害 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 ——產品質量侵權的,適用2年時效(產品質量法45) 租金債權 寄存物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的4類) 5年:人壽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保險法27) ●20年期間:從權利受侵害時起算,無中止、中斷,可以延長。 20年期間與一般、特殊訴訟時效的關系: ◆在20年內知道權利受侵害的,從知道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超過20年知道的不保護; ◆適用2年的時效的債權,在第19年知道權利受侵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 三、 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訴訟時效:知道或應當知道時計算。 侵權之債的特殊計算: 1)傷情不確定的,傷情確定之日; 2)加害人不確定的,從發(fā)現(xiàn)加害人之日 3)不定期債權: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的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計算。 4)持續(xù)侵權的計算:區(qū)分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和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注意其債權的可分性) 2001年4月1日,范某從曹某處借款2萬元,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還款,并留給其10天準備時間。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D 1999年7月,甲發(fā)現(xiàn)乙公司非法復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發(fā)現(xiàn)乙一直未停止復制行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法院應當受理甲的起訴 B.甲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C.法院應當判決乙停止侵權行為 D.甲應獲得的賠償數(shù)額應從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ACD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 ● 訴訟時效的中止 條件:須行權障礙影響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 障礙種類:不可抗力 權利人喪失行為能力而監(jiān)護人未確定 受害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的 法律效果:因障礙而導致不能行使權利的期間(六個月內)不計入時效 ——[把與受障礙影響的期間(6個月內)相當?shù)钠陂g補加上] 具體補加方法: ▼障礙在訴訟時效應完成之日或之前結束的,在訴訟時效應完成之日補加; ▼障礙超過訴訟時效應完成之日后結束的,在結束之日補加。 ●訴訟時效的中斷★ 中斷事由:1)債權人主張權利; 2)債務人承諾; 3)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支付令、申報債權、向法院以外單位申請調解 法律后果: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延長 ——特殊情況,決定權在法院。 五、 訴訟時效完成后的債權-----清償有效 1)訴訟時效完成后債務人承認或再設抵押的? ——視為時效利益拋棄 在債權確認書的簽字——視為時效利益拋棄 2)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自愿履行的,債權人有權保有債務人的給付。 3)對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權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不可以在時效完成后行使擔保物權(物權法202) 4)訴訟呢?---受理,查明無中斷、中止、延長情形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5) 抵銷上的限制:只能作為被動債權被抵銷 6)可否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不能。 7)能否啟動破產程序? 不能 六、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 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 對象 債權 形成權 期間可變性 可變期間 不變期間 法律效果 抗辯權、權利本身不消滅 權利本身消滅 第六單元、物權法 第一部分 物權種類、效力 一、物、物權、物權效力 (一) 物 1、物的特征 2、物的分類 不動產與動產 主物和孳息 ——孳息 (1)天然孳息(產生于原物的另一個獨立的物)——分離前不是孳息 歸屬:所有權人(物權法116) 例外:用益物權人優(yōu)先于所有權人(物權法116) 承租權人優(yōu)先于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物權法116) 買受人優(yōu)先于所有權人:交付前歸出賣人、交付后歸買受人(合同法163) 質權人對于孳息,有收取權,無所有權,孳息屬于質權支配范圍(物權法213)。 抵押權人對于孳息,自扣押時有收取權,孳息屬于抵押權支配范圍(197) (2)、法定孳息:權利產生的收益 范圍:利息、租金、知識產權的許可費、股息、彩票獎金 歸屬:從約定,無約定的,按交易習慣 主物和從物 融通物和不融通物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物的擴張——自然力、空間 貨幣問題 有價證券問題 (二) 物權、物權法基本原則 1、 物權的概念 2、物權的分類 自物權與他物權 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權利物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 本權和占有 3、物權和債權的區(qū)別 4、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絕對 物權法定 公示公信 一物一權——如何看待 (三)、物權效力 1)優(yōu)先效力★★★★ ●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表現(xiàn):破產法上的取回權、別除權 擔保物權的追及力 例外:債權優(yōu)于物權 1、承租權>所有權(買賣不破租賃) 2、先成立的承租權>后成立的登記抵押權(抵押權實現(xiàn)不破租賃) 3、預告登記的債權能對抗物權 ●他物權優(yōu)先于所有權 在占有、用益方面,用益物權優(yōu)先于所有權 對標的物的變價,擔保物權優(yōu)先于擔保物的所有權、用益物權 ●他物權之間一般采“成立在先、效力優(yōu)先”原則,但有例外: A、留置權優(yōu)先于登記的動產抵押權、質權 登記的抵押權、質權優(yōu)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擔保法第54條) B、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的優(yōu)先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2002年6月最高法司法解釋) 不動產物權:承包人優(yōu)先權>登記抵押權 動產物權:優(yōu)先權>留置權>質權、登記動產抵押權>未登記動產抵押權 2)、排他效力——在同一物上,同類物權之間的不能并存 ——所有權的強烈排他性最強:同類絕對排斥 ——占有型他物權具有排他性:以占有為前提的擔保物權(質押與留置)同類排斥 用益物權 ——不以占有為前提的抵押權、地役權,排他性很弱, 3)、支配效力 4)、物上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35) 妨害防止請求權 (35) 原物返還請求權(34) 第二部分、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 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 法律行為(買賣、抵押、遺囑、拋棄等) 事實行為(無主物先占、建造、拆除、加工等) 物權產生、移轉、消滅 公法行為(征收、法院判決) 事件(死亡引起的繼承、添附、善意取得) 一、 法律行為引起物權變動 1、 債權形式主義(強制公示)------------物權變動看公示 ●合同僅僅產生債權 ●合同+登記、交付才會產生物權 ●物權變動取決于公示 ●公示與合同效力無關 ◆適用的物權種類 所有權 合同(買賣、贈與等)+交付、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 出讓合同+登記(139) 不動產抵押權 抵押合同+登記(187) 質權 質押合同+交付或登記(212、224-268) 2、意思主義(任意公示) ------物權變動看合同 ●合同單獨產生物權 ●公示僅僅是對抗要件 ●合同效力與公示無關 ◆適用物權種類 土地承包經營權 合同成立就產生土地承包經營權(127、129) 地役權 合同成立即產生地役權(158) 動產抵押權 合同成立即-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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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祥旭 對外 經貿大學 法學院 考研 輔導班 民法 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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