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法律論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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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è)論文/畢業(yè)論文范文 淺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法律論文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當一國法院在處理某國際民商事案件時,根據(jù)國內(nèi)沖突規(guī)范的援引,本應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國法違背了法院地國家(內(nèi)國)的公共秩序,因而該國法院排除或拒絕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國法是否違反國內(nèi)公共秩序時,如適用外國法會損害國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適用。 1、共同利益。一般在國際條約和習慣法中有所體現(xiàn),也會規(guī)定在國內(nèi)法中“直接適用的法”里,即國際法上的社會公共利益,包括環(huán)境、公共衛(wèi)生、外交、軍事等等,既包容了私法方面的社會公共利益,也含有公法方面的社會公共利益,只有私法意義上的社會公共利益才是法院在適用國際私法時所要考慮的內(nèi)容,因其作為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的內(nèi)容,為各國國家所接受或認可,從而也能夠被各國法院接受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內(nèi)容。 2、國家利益。各種學說以及各國的司法實踐都認為,依內(nèi)國的沖突規(guī)則指引本應適用的外國實體法時,還有各種各樣可以排除外國實體法適用的根據(jù),如:(1)其適用與所涉國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觸,或正符合另一國家或國際法律共同體排除其適用的情況;(2)與所涉國家的基本政治利益或政治綱領相違背,或正符合所涉及的友好國家排除其適用的情況;(3)當事人通過虛構連結因素而試圖規(guī)避通常本應適用的法律;(4)在特定情況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確認有互惠的存在;(5)由于技術上的原因(如外國法有關制度不為內(nèi)國法律制度所了解;缺乏連結因素;外國法的內(nèi)容不能被認定);(6)當事人宣告放棄適用外國法或不再要求適用外國法;(7)所涉國家未承認該外國國家或其政府;(8)出于對在第三國領域內(nèi)造成的法律地位的尊重,為符合它的法律制度,不適用另一個本可適用的外國法;(9)法院負有考慮必須絕對適用的第三國法律的義務等。 *l-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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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 公共秩序 保留 制度 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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