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違約責任承擔之定金、損害賠償、違約金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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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 --------- 訂 -----------------------------------------線---------------------------------------- 班級 姓名 學號 - 廣 東 商 學 院 答 題 紙(格式二) 課程 《合同法》 20 09 -20 10 學年第 2 學期 成績 評閱人 評語: ========================================== (題目)論合同違約責任承擔之定金、損害賠償、違約金的關系 (正文)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以及個人與個人,個人與企業(yè)等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利益關系,這就縱然產生了相方的合同關系。而隨之帶出的問題就是合同違約,那么,合同違約責任之定金,損害賠償,違約金的關系是怎么樣的呢?本文從定金、損害賠償、違約金的概念和特征,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互之間的聯(lián)系、區(qū)別,三者在實際司法訴訟中能否并用的問題,以及適用原則是什么。 關鍵詞:合同違約責任,定金,損害賠償,違約金 我們在探討定金,損害賠償,違約金關系之前首先我們應該明確一個概念,就是何謂合同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由此,我們可以簡易而知,合同違約責任就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規(guī)定而應該承擔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那么同樣是對合同違約承擔責任的定金,損害賠償,違約金之間是什么關系呢?我們先從定金,損害賠償,違約金概念進行探討。 一、 定金,損害賠償,違約金的概念和特征 (1)定金。定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shù)量的貨幣或其他代替物。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定金主要是違約定金,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在原則上包含了對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措施。定金法則是針對不履行合同所設定的,所以在當事人設定了未約定金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將承擔定金責任。我國《擔保法》還規(guī)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guī)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所以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 特征:1、定金是一種具有懲罰性的金錢擔保方式。 2、定金是通過給付行為設定的。當當事人一方給付定金給當事人另一方時,定金合同就已經效。 3、定金須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約定。定金的性質應該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定以及雙方明確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 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又稱為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guī)定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特征: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也就是說,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就轉化為損害賠償?shù)膫鶆贞P系。 2、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 3、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損害賠償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為原則。 (3)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fā)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 特征:1、違約金是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 2、違約金的數(shù)額是預先確定的。 3、違約金是一種違約后生效的責任方式。 二、定金,損害賠償和違約金的相互聯(lián)系、區(qū)別 (1)定金和損害賠償?shù)穆?lián)系、區(qū)別 定金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規(guī)定,目的在于督促雙方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而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以懲罰性為例外。這是定金和損害賠償?shù)膮^(qū)別。而且定金以非補償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 但也不能認為它與損害賠償金毫無關系,定金與損害賠償責任的聯(lián)系表現(xiàn)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并用不能超過全部貨款的總值,這體現(xiàn)在《擔保法》對定金數(shù)額的限定上面。 (2)定金和違約金的聯(lián)系、區(qū)別 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并兼有一定的懲罰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fā)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定依據。定金責任則是一種懲罰性規(guī)定,目的在于督促雙方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所以懲罰性是定金和違約金的聯(lián)系。 定金應當在合成立時或者合同義務著手履行前交付,而對于違約金,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先行給付,只能在一方違約后交付。所以定金和違約金支付的時間不同。而且定金一般只能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設立,而違約金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律規(guī)定設立。所以二者的設立不同。另外,定金的數(shù)額不能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否則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數(shù)額因具體違約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是按照違約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失額來確定,所以兩者確定的數(shù)額不同。 (3)違約金和損害賠償?shù)穆?lián)系、區(qū)別 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具有損害賠償所不具有的特點。由于違約金數(shù)額可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這樣當事人對違約后承擔責任的范圍可以預先確定。一旦發(fā)生違約則不必具體計算損害范圍,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所以,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相比,一個重要特點在于,違約金的支付避免了損害賠償方式在適用中經常遇到的計算損失范圍和舉證的困難,從而節(jié)省了計算上的花費,甚至可避免費時費神的訴訟程序。 違約金雖然具有損害賠償所不具有的作用,但與損害賠償相比,也具有明顯的缺陷。由于違約金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訂立違約金條款時,畢竟難以預料到違約后的實際損失,如果當事人訂立違約金條款旨在彌補違約后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則違約金可能因數(shù)額低于實際損失而不能完全彌補受害人的損害。在這方面,損害賠償方式則具有明顯的優(yōu)點。一方面,損害賠償范圍是根據違約后的實際損失確定的,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因此在數(shù)額上較為準確。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的發(fā)展和物質的豐富,為當事人采取代替購買和替代銷售的方法提供了條件。所以,我們認為,應按照交易的需要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補償方式,不能完全以違約金形式取代損害賠償方式。 三、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三者并用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了“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定金與違約金條款不能同時使用,只能選擇其一的做法,從法律上明確了定金與違約金競合時不能同時使用。同時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了違約金可以與損害賠償并用,并有一定的限制,但沒有規(guī)定定金與損害賠償能否同時使用的問題。而如果違約金的支付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受害人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違約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是可以并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約金低于損失的,可請求適當增加。據此,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fā)生為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那么剩下的我們就是要討論定金與損害賠償能否并用的問題了。 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定金條款和損害賠償能否同時適用。有人認為,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定金與損害賠償不能同時適用。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的回答認為定金與損害賠償能否并用應該在不同的情況下確定。當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并存時,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而應采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適用。定金責任基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而導致的根本違約產生,與是否發(fā)生損害結果無關;損害賠償責任則因實際損害結果的發(fā)生而產生,沒有實際損害結果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定金與損害賠償?shù)某霭l(fā)點不同,不屬于同一原因。而且如果采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實際賠償額,會發(fā)生無論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定金數(shù)額如何約定,非違約方獲得的實際賠償總是相同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定金數(shù)額的約定便失去意義。 所以部分學者認為損益相抵原則而使定金和損害賠償不能同時適用,我的個人觀點是不合理的。 四、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三者并存時的適用原則 學者觀點認為:1.定金責任只存乎于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違約情況以及其他根本違約的情況;2.遲延履行、瑕疵履行仍然是對合同的履行。對于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的違約行為,不存在適用定金罰則的可能性;同樣,也不適用不履行的違約金;.在適用定金罰則的情況下,定金不能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同時適用,即:不能同時主張定金罰和全部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4.定金不足以彌補全部損失的,超出定金數(shù)額部分的損失,可以損害賠償金補充 違約責任的補救措施只是為了保證訂立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理解定金,違約金和賠償責任的關系有利于我們在履行合同以及對權利救濟上更為準確和有效,保證我國的合同制度的良性發(fā)展,促進我國社會的穩(wěn)定以及公民個人,企業(yè)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 [參考文獻] 1、 陳小君主編《合同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 《百度百科辭典》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精選資料 歡迎您下載我們的文檔,后面內容直接刪除就行 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 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簡歷、論文寫作、PPT設計、計劃書、策劃案、學習課件、各類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網一站式需求 Ppt課件制作設計,word文檔制作、圖文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等, 秉著以優(yōu)質的服務對待每一位客戶,做到讓客戶滿意! 感謝您下載我們文檔-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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