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車庫--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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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鴻 路 鋼 結 構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話:0551-6319434 傳真:0551-6319684 密級(機密) 編號:HLCK10_XXX 機械式停車設備買賣(安裝)合同 買 方: 賣 方: 項目名稱: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文本及合同附件: 1. 合同文本(不含封面) 共 ____頁 2. 合同附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買賣雙方為實現(xiàn)本合同目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過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 供貨內容 2 合同價格、結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2.1 合同價格 2.2 設備價格:單價: 萬元/車位; 總價:¥ 元人民幣;安裝費用:單價: 萬元/車位; 總價:¥ 元人民幣; 其他費用: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合同總價(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人民幣。 本合同價格包括停車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交驗、稅、保險費用,但不含與停車設備相關的土建基礎、供配電、消防、暖通、排水、照明、運輸、雨棚等輔助工程費用。 2.3 結算方式 2.3.1 本合同以人民幣結算,由買方支付到賣方指定賬號內;付款方式為:□支票;□電匯;□銀行匯票。(在選中項前“□”內打“√”) 2.4 付款方式及期限 2.4.1 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30%預付款,計 萬元;賣方出貨前十五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的50%,計 萬元; 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經項目所在地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七日內,買方向賣方提供合同總價的15%,計 萬元,預留總金額的5%,計 萬元(有效期為本合同質保期)作為質保期保證金;保修期結束后七日內,如無質量問題,買方須將質保金全額退還給賣方。 2.4.2 本設備買賣合同只限定設備買賣,不包含地基基礎設計改造、設備外包裝等除設備外的輔助服務費用。 3 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及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3.1 質量要求:執(zhí)行國家及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 3.2 產品執(zhí)行的技術標準(選項): 3.3 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3.3.1 停車設備的保修期為自賣方最后一批貨物交付之日起的12個月為質保期限; 3.3.2 保質期內因賣方設備和安裝質量原因導致設備出現(xiàn)故障,賣方應及時趕到現(xiàn)場處理故障,負責免費維修保養(yǎng); 3.3.3 質保期內買方應按賣方提供的設備使用說明書對設備進行正確操作。因買方操作失誤造成設備故障,不屬于賣方保修范圍。但賣方應在接到買方通知后24小時到場修理,費用由買方承擔。 4 交貨期限 4.1 本合同交貨期自賣方收到買方按2.3.1條款支付的預付款之日起計算,總工期為 天。其中設計、制造、采購工期 天,現(xiàn)場安裝、調試、交驗 天; 4.2 合同生效且賣方收到買方支付的預付款后,賣方依據(jù)本合同安排生產。 5 交貨及設備安裝地點 5.1 賣方交貨安裝地點為: 6 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 6.1 運輸方式:□公路 □鐵路 □聯(lián)運;(在選中項前“□”內打“√”) 6.2 運費負擔:□賣方代運,運費由買方負擔;□買方自提 ,運費由買方負擔。(在選中項前“□”內打“√”) 7 買賣雙方的責任 7.1 買方責任 7.1.1 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數(shù)額向賣方支付合同款,并按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接受貨物; 7.1.2 買方收到賣方提供的與停車設備相關的土建基礎、電源引入、接地點位置、排水、消防、暖通及庫區(qū)照明等輔助工程的設計要求后三日內予以確認,并書面回復賣方; 7.1.3 在賣方進場安裝設備之前,買方應完成與停車設備相關的土建基礎(含預埋件)、電源引入(接至賣方指定的停車設備控制箱)、接地連接點(按賣方要求的位置預留)、排水、消防、暖通及庫區(qū)照明等輔助工程,并向賣方提供接地電阻測試報告。施工現(xiàn)場應具備賣方安裝設備所需條件,并向賣方進行現(xiàn)場情況交底,雙方對現(xiàn)場情況進行書面確認; 7.1.4 為賣方提供現(xiàn)場安裝調試所需的水、電及材料存放庫房、場地(應滿足卸貨、下貨的場地要求); 7.1.5 在賣方進行停車設備調試之前,買方應向立體停車設備提供符合設備正常運行的工作電源,而且具備送電條件,設備調試用電由買方負責; 7.1.6 負責協(xié)調賣方與其他現(xiàn)場施工單位的關系。 7.2 賣方責任 7.2.1 按本合同的約定設計、制造、安裝停車設備,并保證產品質量; 7.2.2 買賣雙方書面確認停車設備平面布置方案后十日內,向買方提供與停車設備相關的土建基礎、電源引入、接地點位置、排水、消防、暖通及庫區(qū)照明等輔助工程的設計要求; 7.2.3 遵守設備安裝施工的有關規(guī)定、文明施工,并接受買方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 7.2.4 按買方指定的地點將設備材料碼放整齊,及時清運施工垃圾,保持現(xiàn)場整潔; 7.2.5 設備驗收時,向買方提供《設備合格證》、《設備使用說明書》、《檢驗報告》等技術文件; 7.2.6 免費培訓買方或買方指定的停車設備操作、管理人員(買方應派具備相應能力的固定人員,經培訓合格后上崗操作)。 8 檢驗及驗收 8.1 賣方負責本合同項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技術質量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檢測機構)的施工備案及報檢; 8.2 設備檢驗以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8.3 買賣雙方應在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檢驗合格后七日內完成設備交接,并在《產品交付報告》上簽字。《產品交付報告》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9 合同的變更 合同生效后,買賣雙方若對合同提出變更意見,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買賣雙方認可蓋章。在買賣雙方未達成變更協(xié)議之前,仍以本合同為準。因合同變更而增加的費用由要求變更合同的一方承擔;若買方提出減少車位數(shù),在賣方已經排產的情況下,則買方應按已排產的車位總價的25%對賣方進行補償。 10 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10.1 買賣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響無法履行合同責任時,履行合同的時間可相應推遲; 10.2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受影響方應立即將不可抗力發(fā)生的情況通知另一方,并在七日內出具權威獨立的第三方證明;買賣雙方應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 10.3 不可抗力是指戰(zhàn)爭、臺風、地震、水災、禁運等,以及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11 違約責任 11.1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視為違約,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11.2 任何一方中途無故解除合同,則應向對方支付合同總額20%的違約金; 11.3 因賣方原因導致總工期拖延,則每逾期一天,賣方向買方繳納合同總額萬分之三/日的違約金,但累計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百分之三; 11.4 買方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及期限向賣方支付合同款,則每逾期一天,買方向賣方繳納合同總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累計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百分之三,且工期相應順延; 11.5 因買方安裝現(xiàn)場不具備安裝條件或進場后因現(xiàn)場交叉施工而導致設備安裝停滯,賣方書面向買方提出工期相應順延,買方代表應簽字確認。 11.6 設備經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買方未按期接收,每逾期一天,買方向賣方繳納合同總額萬分之一的設備看護費。 11.7 若超過本合同約定進場時間60天(日歷天),買方現(xiàn)場仍不具備安裝條件時,賣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買方按本合同設備總價的20%向賣支付違約金。 12 爭議的解決 買賣雙方就本合同條款的解釋、執(zhí)行及與工程密切相關的事項發(fā)生爭議,應在七日內友好地協(xié)商解決。若協(xié)商不成,雙方可以向賣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13 其它約定事項 13.1 本合同自買賣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質保期滿并結清全部工程款后終止; 13.2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4 補充條款(在執(zhí)行項前“□”內打“√”;在不執(zhí)行項前“□”內打“”) □ 本條款無其它約定內容。 □ 買賣雙方約定補充內容如下: ------- (本頁無正文) 8 安全、便捷、環(huán)保、智能車庫引領都市新生活 用心服務、品質卓越是我們永恒的追求 買 方 單位名稱: (蓋章) 委托代表: (簽字) 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 系 人: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 號: 稅 號: 賣 方 單位名稱: (蓋章) 委托代表: (簽字) 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 系 人: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 號: 稅 號:-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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