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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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貿易合同 北京某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 原告北京多維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張家灣鎮(zhèn)姚辛莊村東。 法定代表人多維寬,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鋒,男,北京多維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職員,住該單位。 委托代理人舒暢,男,北京多維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職員,住該單位。 被告北京中鐵萬博通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食品工業(yè)園區(qū)29號。 法定代表人張愛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燕合,男,北京中鐵萬博通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經理,住該單位。 原告北京多維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中鐵萬博通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鋒、舒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燕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XX年7月2日,原告與被告訂立鋼結構委托加工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進行加工制作。合同訂立后,原告將需要加工的鋼板運至被告處,被告收到原告運送的材料后卻通知原告無法完成加工,讓原告運回材料,原告運回材料時發(fā)現少了17噸。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鋼板17噸,賠償損失7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XX年7月24日原告才將全部材料送到被告公司,7月25日原告通知我們不讓繼續(xù)加工,7月26日原告拉走材料,被告不存在違約,是原告違約,被告已經為原告加工材料100余噸,現被告只欠原告約7、8噸材料,因原告未支付被告加工費,故被告未將材料歸還原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XX年7月2日,原告與被告訂立鋼結構委托加工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進行加工制作,原告于XX年7月2日向被告提供圖紙,材料提供到被告工廠,XX年7月20日開始發(fā)貨,8月2日前所有構件發(fā)完。合同訂立后,原告于XX年7月3日至7月24日陸續(xù)將鋼材運至被告工廠,被告對部分鋼材進行了加工,XX年7月26日,原告開始從被告處運回鋼材(包括部分加工的鋼材),原告未給付被告加工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表示未運回的鋼材為15.669噸,被告表示加工鋼材存在一定損耗,現被告處只存有已進行加工的7.5噸鋼材,因原告未付加工費故不同意歸還原告鋼材.原告亦表示未給付被告加工費。 上述事實有加工合同、出庫單、出入庫清點單、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加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恪守履行。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因被告已經履行部分加工義務,而原告未給付被告加工費,故被告對完成的加工材料享有留置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加工材料及賠償損失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多維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九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多維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吳 宏 二00八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員 王 亞 潔 編輯推薦: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 加工承攬合同履行中提出質量異議期限 被告武陟縣某村民委員會加工合同糾紛 皮革加工出口代理協議 加工、訂貨合同 北京某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 南海市某制衣實業(y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 北京某光盤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 加工定作合同中后履行抗辯權的正確行使 中外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一) *-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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