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jù)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jù)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wǎng)上搜索。
1、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jù)
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
律問題的答復
作者:杜杰鋒 來源:找法網(wǎng) 日期:2012年02月25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 ■■ ■ ■ II ■ ■ ■ ■■■ II ■■ ■ ■ ■■ II ■■ ■ ■■■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策研究室 《關于偽造證據(jù)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 法律問題的答復》(2002 )高檢研發(fā)第18
2、號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jù)騙取民事 裁判欲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 可由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日期】2002-10-24
【實施日期】2002-10-24
【有效性】有效
關于通過偽造證據(jù)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
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關于通過偽造證據(jù)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
題的答復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通過偽造證據(jù)騙取法院民事裁決占有他人財物的
3、行為能否構成詐 騙罪的請示》(魯檢發(fā)研字[2001]第11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jù)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 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 規(guī)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jù)時, 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 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 章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 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 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2年 10月 24 日
2006年 4月 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偽造證據(jù)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 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的內(nèi)容是:“該問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 室 2002 年 10 月 24 日發(fā)布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jù)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 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已經(jīng)明確。該答復在起草過程中已征求 了我室意見。你院(人民法院) 在審理此后發(fā)生的有關案件時可參酌適用該 《答 復》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