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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 (建標138-2010)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簡稱:“人民法院法庭”)建設,保障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人民法院法庭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和控制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tǒng)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
2、監(jiān)督檢查工程建設全過程的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
專門人民法院法庭建設可參照本建設標準執(zhí)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設施,做到合理規(guī)劃、設計和建造。按本標準測算的總建筑面積應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積。
第四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應符合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的要求,并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設資金納入當地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政府預算。
第五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必須遵守國家經濟建設和司法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從我國國情出發(fā),既要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適當考慮社會發(fā)展對審判工作提出的
3、新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建設規(guī)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齊全,設施完善,莊重實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應根據本建設標準的規(guī)定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籌建設; 資金投入確有困難的,可一次規(guī)劃,分期建設。
第六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應充分體現法庭作為國家司法活動的公共場所和國家司法文明標志的特點,滿足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和有關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進行訴訟活動,以及國家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條 人民法院法庭用房應與辦公用房統(tǒng)籌建設。人民法院辦公用房建設按《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zhí)行。
第八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除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和定額指標的規(guī)
4、定?! ?
第二章 建設內容和項目構成
第九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項目由房屋建筑、場地和建筑設備三部分組成。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設內容一般包括以下九類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記室、當事人等候大廳、立案聽證室、證據交換室、立案調解室、訴訟收費室、當事人訴訟服務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審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獨任法庭、庭審合議室、法官更衣室、審委會評案室、訴訟調解室、聽證室、遠程庭審觀摩/案件討論室、遠程提訊/質證室等。
三、執(zhí)行用房,包括執(zhí)行材料接轉室、執(zhí)行聽證/和解室、對外委托工作室、執(zhí)行指
5、揮中心、執(zhí)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設執(zhí)行拍賣室。
四、信訪接待用房,包括來訪登記大廳(室)、候談廳(室)、接談室、來訪聽證室、來訪調解室、來信閱處室、院(庭)長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況處置室、安全監(jiān)控室等。
五、審判配套用房,包括當事人候審室、旁聽群眾休息大廳、陪審員室、公訴人室、律師室、證人室、鑒定人室、翻譯室、刑事被告人候審室、法警值庭室、羈押室、法庭設備控制室等。
六、審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審判信息中心機房、涉密信息機房、密碼設備及機要信息管理室、審判信息綜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設備及管理室、災備室、UPS電源室、線路接入及管理室、數字電視信息設備及管
6、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設備維護及備件室等。
七、訴訟檔案用房,包括紙質檔案庫、數字檔案庫、實物檔案庫、特殊檔案珍藏庫、查閱登記室、目錄室、紙質檔案閱覽室、電子檔案閱覽室、涉密檔案閱覽室、檔案復印室、接收檔案用房、整理編目用房、保護技術用房、檔案數字化處理用房等。
八、司法警察警務用房,包括司法警察備勤值班室、槍械庫、警用裝具室、司法警察備勤宿舍等。
九、輔助用房,包括新聞發(fā)布室、新聞記者工作室、外賓會見室、法律文書文印室、審判業(yè)務資料室、證物存放室、贓物庫房、法庭搶救室、業(yè)務用車車庫、公共服務及設備用房等。
第十一條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設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四類功能用
7、房:
一、審判用房,包括當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議室、調解室、陪審員室、律師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書文印室、審判業(yè)務資料室、案卷存放室、審判信息管理室、執(zhí)行物保管室等。
二、審判人員工作用房,包括法官/書記員工作室、會議室等。
三、附屬用房,包括車庫、庫房等。
四、生活用房,包括駐庭宿舍、食堂、活動室等。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法庭的場地由人員集散場地、停車場地、綠地等組成。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法庭的建筑設備應包括建筑給排水、暖通空調、供電系統(tǒng)及設備和弱電系統(tǒng)及設備等。
8、
第三章 建設規(guī)模和面積指標
第十四條 立案用房、審判用房、執(zhí)行用房、信訪接待用房、審判配套用房、審判信息管理用房、訴訟檔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務用房、輔助用房的建設規(guī)模,根據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數量各分為三類。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數量,應以工程立項上年審理案件數為基礎,依據前5年審理案件平均數變化的情況推算出的5年后可能達到的年審理案件數為標準確定。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年審理案件5500件以上的,執(zhí)行一類標準;年審理案件2400~5500件的,執(zhí)行二類標準;年審理案件在2400件以下的,執(zhí)行
9、三類標準。
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一類標準。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筑面積指標不應超過表1規(guī)定的控制指標。
表1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各類用房建筑面積控制指標表(㎡)
建設規(guī)?! ?用房名稱
一類
二類
三類
立案用房
880
710
570
審判用房
7730~10370
6130~8500
4480~6550
執(zhí)行用房
310
280
220
信訪接待用房
1170
1030
860
審判配套用房
1060
970
800
審判信息管理用房
1110
920
830
訴訟檔案用房
2400
19
10、40
1400
司法警察警務用房
310
310
220
輔助用房
2430~2600
2160~2310
1710~1860
合計
17400~20210
14450~16970
11090~13310
注: 1 表列各類用房指標分配見本標準附錄一。
2 在同類標準中,案件數量或轄區(qū)人口多的法院按標準上限執(zhí)行;案件數量或轄區(qū)人口少的法院按標準下限執(zhí)行。
第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年審理案件在3600件以上的,執(zhí)行一類標準;年審理案件1400~3600件的,執(zhí)行二類標準;年審理案件在1400件以下的,執(zhí)行三類標準。
省會、自治區(qū)首府、直轄市
11、、計劃單列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一類標準。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筑面積指標不應超過表2規(guī)定的控制指標。
表2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各類用房建筑面積控制指標表(㎡)
建設規(guī)模 用房名稱
一類
二類
三類
立案用房
940
780
510
審判用房
9550~11830
7180~9180
4650~6330
執(zhí)行用房
310
280
170
信訪接待用房
1090
880
680
審判配套用房
1800
1430
910
審判信息管理用房
920
830
690
訴訟檔案用房
2290
1840
1270
12、
司法警察警務用房
310
250
220
輔助用房
2110~2270
1530~1660
1000~1110
合計
19320~21760
15000~17130
10100~11890
注:1 表列各類用房指標分配見本標準附錄二。
2 在同類標準中,案件數量或轄區(qū)人口多的法院按標準上限執(zhí)行;案件數量或轄區(qū)人口少的法院按標準下限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年審理案件在3000件以上的,執(zhí)行一類標準;年審理案件1100~3000件的,執(zhí)行二類標準;年審理案件在1100件以下的,執(zhí)行三類標準。
省會、自治區(qū)首府、計劃單列市的基層人民法院,
13、執(zhí)行一類標準。
直轄市市區(qū)基層人民法院,可執(zhí)行中級人民法院標準。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筑面積指標不應超過表3規(guī)定的控制指標。
表3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各類用房建筑面積控制指標表(㎡)
建設規(guī)?! ∮梅棵Q
一類
二類
三類
立案用房
710
550
370
審判用房
5920~6800
4530~5220
3350~3870
執(zhí)行用房
250
220
170
信訪接待用房
430
400
310
審判配套用房
1280
1080
750
審判信息管理用房
620
480
340
訴訟檔案用房
1440
14、1170
960
司法警察警務用房
220
180
180
輔助用房
1170~1230
930~970
710~740
合計
12040~12980
9540~10270
7140~7690
注:1 表列各類用房指標分配見本標準附錄三。
2 在同類標準中,案件數量或轄區(qū)人口多的法院按標準上限執(zhí)行;案件數量或轄區(qū)人口少的法院按標準下限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年審理案件數量特別多的法院,其建設規(guī)模,可在該級一類面積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并應報上一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高級人民法院報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單獨審批。
第十九條 人民法庭房屋建筑建設規(guī)模根
15、據人員定員數分為三類。人員定員數在11人(含)以上執(zhí)行一類標準,人員定員數為5人至10人執(zhí)行二類標準,人員定員數為4人執(zhí)行三類標準。
人民法庭用房建筑面積指標不應超過表4規(guī)定的控制指標。
表4人民法庭各類用房建筑面積控制指標表(㎡)
建設規(guī)?! ?用房名稱
一類
二類
三類
審判用房
980
530
480
審判人員工作用房
250~400
110~200
100
附屬用房
160
90
50
生活用房
280~390
160~210
90
合計
1670~1930
890~1030
720
注:1 表中各類指
16、標分配見本標準附錄四。
2 在同類標準中,案件數量或轄區(qū)人口多的人民法庭按標準上限執(zhí)行;案件數量或轄區(qū)人口少的人民法庭按標準下限執(zhí)行。
3 人民法庭的工作用房不得與辦公用房重復建設。
編制人員數超過11人,年審理案件數超過1000件的人民法庭,其建設規(guī)模,可在一類面積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并應報上一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單獨審批。
第二十條 本章規(guī)定的建筑面積指標為控制指標,年審理案件數量特別少的法院,在保證業(yè)務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可視業(yè)務工作量及地方財力的可能適當降低。
第四章
17、選址和規(guī)劃布局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與辦公用房的選址統(tǒng)籌進行,其建設用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應較好,地勢相對平坦;
二、交通便捷,周邊市政設施應較完備;
三、遠離周邊環(huán)境有較強污染源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區(qū)域。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法庭作為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宜設置在城鎮(zhèn)行政辦公機構相對集中的地方,并按照其建設用地要求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用地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綠地率應符合當地城鎮(zhèn)規(guī)劃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用房與辦公用房在布局上應以審判法庭
18、為中心,按功能分區(qū)布置。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法庭各類用房應按其功能的不同及其相關性,分別集中設置。
立案用房、信訪接待用房與審判區(qū)域、辦公區(qū)域應相互隔離,必要時可單獨建設。
檔案用房總平面規(guī)劃應符合相關專業(yè)標準。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法庭(包括單獨建設的立案用房、信訪接待用房)應根據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和上訪人員等數量的多少,參照相關公共場所標準確定人員集散場地面積。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法庭(包括單獨建設的立案用房、信訪接待用房)應設置社會車輛和業(yè)務用車停放場地,并結合主要出入口布置。
人民法院業(yè)務用車停車場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業(yè)務用車編制
19、意見》的規(guī)定,或當地城鎮(zhèn)規(guī)劃的規(guī)定確定場地面積。停車位必須建于地下的,不占用法庭建筑面積指標。
第五章 建筑標準和建筑設備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應按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進行設計、建造。建筑外觀應簡樸、莊重,體現現代建筑風格,并與周邊環(huán)境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應符合節(jié)能、消防、無障礙、衛(wèi)生、環(huán)保的要求。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應符合抗震設計規(guī)范,建筑結構應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結構體系。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庭建筑應統(tǒng)一標識。人民法庭統(tǒng)一標識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外部
20、裝修宜采用中級裝修。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內部裝修標準應根據不同房間的功能要求確定。審判/執(zhí)行人員業(yè)務工作用房、司法警察警務用房、輔助用房的內部裝修執(zhí)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中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標準。立案用房、審判用房、執(zhí)行用房、審判配套用房、信訪接待用房、新聞發(fā)布室、外賓會見室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用房的內部裝修,可采用中級裝修。審判信息管理用房、訴訟檔案用房的內部裝修按照相關專業(yè)標準執(zhí)行。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獨任法庭的內裝修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布置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采光、隔音和音響效果的需要。
羈押室裝修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
人民法院法
21、庭建筑裝修費用占建安工程造價的比例應不超過30%。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應按其規(guī)模及其功能,設置相應的出入口及門廳。人員比較集中的功能性用房,可分類設置成大廳。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筑應分別設置法官專用通道、被羈押人專用通道和其他人員的公用通道,保證各類人員各行其道,避免人流流線交叉。
法官專用通道凈寬宜為1.5~1.8 m;被羈押人專用通道凈寬宜為1.8 m;公共通道的寬度按實際需要確定,立案、候審、來訪登記、候談、集散和其他人流多的地方,通道凈寬宜為4 m。
第三十五條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獨任法庭的空間設計,應考慮旁聽人員較多的特點,滿足法庭
22、布置的需要。大法庭凈高宜為6 m、凈寬宜為18 m,中法庭的凈高宜為4.5 m、凈寬宜為10 m,小法庭的凈高宜為4 m、凈寬宜為8 m,獨任法庭的凈高宜為3.2 m,凈寬宜為7.5 m。
第三十六條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獨任法庭審判區(qū)照度不應低于300lx,旁聽區(qū)照度不應低于200lx。
第三十七條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獨任法庭內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40dB,空氣聲隔音標準應大于45dB。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的供電應符合設備和照明用電負荷的要求,供電可靠,并應配備應急照明系統(tǒng)。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應有給排水設施,并應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應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設置采暖系統(tǒng)或空調系統(tǒng),部分技術用房亦可根據技術工作的特殊要求設置專用采暖系統(tǒng)或空調系統(tǒng)。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的弱電系統(tǒng)應滿足管理、通訊、網絡、安防、科技法庭等需求。
第四十二條 審判信息管理用房、訴訟檔案用房的室內環(huán)境及建筑設備執(zhí)行相關專業(y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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