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yè)園區(qū)項目合同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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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共 4 頁第 1 頁,共 4 頁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引資方:瑞昌市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投資方: (以下簡稱乙方)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國土資源部《關于發(fā)布和實施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工業(yè)用地管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的若干意見(試行) 》和其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則,現(xiàn)就乙方在瑞昌市投資創(chuàng)辦項目訂立本合同。第二章 投資項目概況第二條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在 瑞 昌 投 資 創(chuàng) 辦 項 目 , 總 投資 額 為 萬 元 , 其 中 固 定 資 產 ( 包 括 土 地 、 廠 房 和 設 備 ) 投 資 額為 萬 元 , 注 冊 資 本 為 萬 元 。第三條 乙 方 項 目 建 設 內 容 及 其 生 產 規(guī) 模 : 建 設 生 產 線 , 建 設 工 程 包 括 。 預 計 達 產 后 ,年 產量 , 年 產 值 萬 元 ,實 現(xiàn) 年 稅 收 萬 元 。第三章 土地出讓及交付第四條 項 目 用 地 擬 位 于 瑞 昌 市 , 面 積 約 畝 , 宗地 性 質 為 工 業(yè) 用 地 , 土 地 使 用 權 依 法 采 用 招 拍 掛 方 式 出 讓 , 每 畝 最低 價 格 為 人 民 幣 大 寫 捌 萬 元 整 。 宗 地 四 至 界 址 點 坐 標 及 具 體 面 積 以規(guī) 劃 部 門 出 具 的 該 項 目 《 規(guī) 劃 用 地 許 可 證 》 為 準 。第五條 乙 方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權 應 與 甲 方 國 土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另 行 簽訂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權 出 讓 合 同 》 , 并 按 《 合 同 》 約 定 一 次 性 繳 清 土 地出 讓 金 。 此合同簽訂三十天內,乙方應將項目可行性報告、用地申請和項目建設進度安排等有關資料提供給甲方,甲方收到全部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證照材料后,七日內辦理好《建設用地許可證》 。 第六條 甲方將“三通一平”土地交乙方使用。工程竣工以后,經乙方申請,甲方負責辦理好《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證件。辦 理《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權 證 》 時 乙 方 應 按 國 家 法 律 規(guī) 定 繳 納 應 交 稅 費 ( 包括 土 地 契 稅 、 土 地 登 記 費 及 工 本 費 等 ) 。第七條 乙方保證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不擅自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因特殊情況需轉讓土地使用權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必須經甲方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否則,甲方有權收回項目土地使用權。第四章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第八條 乙 方 項 目 建 筑 容 積 率 不 低 于 1, 建 筑 密 度 不 小 于40% , 綠 化 率 小 于 20%, 行 政 辦 公 及 生 活 服 務 設 施 等 非 生 產 性 用 地面 積 不 得 超 過 工 業(yè) 項 目 總 用 地 面 積 的 7% ( 具 體 以 規(guī) 劃 建 設 部 門 出具 的 規(guī) 劃 建 設 設 計 文 件 為 準 ) , 涉 及 工 商 、 規(guī) 劃 、 國 土 、 安 監(jiān) 、 環(huán) 保等 相 關 部 門 政 策 性 要 求 乙 方 應 按 規(guī) 定 辦 理 好 審 批 手 續(xù) 。第 3 頁,共 4 頁 第 4 頁,共 4 頁第九條 乙 方 項 目 固 定 資 產 ( 土 地 、 廠 房 、 設 備 等 ) 投 資 強 度 每畝 平 均 不 低 于 150 萬 元 人 民 幣 。 在約定竣工投產時間期滿后,乙方項目投資強度仍達不到要求的,按所欠投資額度,由甲方收回多余的閑置土地;若土地無法收回的,則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企業(yè)土地閑置費,直到投資強度達 150 萬元/ 畝以上。第五章 建設進度及要求第十條 乙 方 項 目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應 按 《 項 目 投 資 計 劃 書 》 實 施到 位 , 并 在 甲 方 交 付 土 地 后 日 內 開 工 建 設 , 個 月 內 竣 工投 產 。 因 項 目 未 按 期 竣 工 投 產 而 導 致 項 目 用 地 、 廠 房 、 設 備 閑 置 的 ,甲 方 有 權 依 法 收 回 項 目 土 地 使 用 權 。第十一條 開工前乙方需將廠區(qū)所有建筑(含廠房、辦公樓、宿舍、圍墻、給排水、供電等)的規(guī)劃設計和建筑設計方案報甲方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審核,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動工。第十二條 乙方項目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項目建設相關手續(xù)并保證項目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具備法定的資質。所有建筑工程必須由規(guī)劃局、園區(qū)管委會統(tǒng)一到現(xiàn)場放線定位后,方可開工建設,并隨時接受建設部門現(xiàn)場施工安全監(jiān)理和園區(qū)管委會的現(xiàn)場建設規(guī)劃管理。第十三條 乙 方 項 目 超 過 合 同 約 定 的 動 工 日 期 滿 一 個 月 未 申請延期的,或申請延期超過六個月仍未開工建設的, 按 乙 方 違 約 處 理 ,甲 方 有 權 收 回 乙 方 土 地 使 用 權 ( 除 退 還 土 地 出 讓 金 外 , 其 他 發(fā) 生 的稅 費 不 予 退 還 ) 。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政 府 及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的 行 為 造 成動 工 遲 延 的 除 外 。第六章 優(yōu)惠政策及服務第十四條 乙 方 企 業(yè) 享 受 國 家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優(yōu) 惠 政 策 。第 十 五 條 乙方投資項目可享受下列優(yōu)惠政策:(一)凡產品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企業(yè),享受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 ”及相關的優(yōu)惠政策。(二)自投產年度起,頭兩年,甲方將企業(yè)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全額計為企業(yè)納稅貢獻獎,第三至五年將企業(yè)所得稅地方所得部份減半計為企業(yè)納稅貢獻獎獎勵給企業(yè)。(三)工業(yè)項目在建設期內免征地方行政性規(guī)費,服務性收費按40%以下收取。資源型企業(yè)各項規(guī)費按國家政策執(zhí)行。(四)免收企業(yè)水、電增容費。第十六條 市領導 為該項目掛點服務領導, 單位為該項目服務單位, 單位為第一服務責任單位。 乙 方 項目 建 設 的 規(guī) 劃 、 報 建 審 批 和 開 業(yè) 等 手 續(xù) 由 甲 方 協(xié) 助 辦 理 或 代 為 辦 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 甲 方 為 乙 方 項 目 建 設 做 好 各 項 服 務 協(xié) 調 工 作 ,協(xié) 調 解 決 在 項 目 建 設 過 程 中 遇 到 的 困 難 。第七章 附 則第十七條 乙 方 項目建設及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依法做好環(huán)境保護工作, 接 受 甲 方 安 全 生 產 部 門 監(jiān)督 管 理 。第十八條 乙 方 應 于 本 合 同 簽 訂 后 日 內 在 瑞 昌 市 注 冊 一 家 具有 獨 立 法 人 資 格 的 企 業(yè) 運 作 該 項 目 , 并 在 瑞 昌 市 國 稅 、 地 稅 部 門 納稅 。 否 則 本 合 同 自 動 終 止 , 乙 方 投 資 的 損 失 自 行 負 責 。第十九條 本 合 同 未 盡 事 宜 , 由 甲 乙 雙 方 友 好 協(xié) 商 解 決 , 協(xié) 商 結第 2 頁,共 4 頁第 1 頁,共 4 頁果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確 認 作 為 本 合 同 的 補 充 協(xié) 議 , 補 充 協(xié) 議 與 本 合 同 具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于 10 日內向甲方提供 萬元人民幣作為履約保證金,該履約保證金可沖抵土地出讓金。第二十一條 本 合 同 一 式 八 份 , 甲 乙 雙 方 各 執(zhí) 四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律 效 力 。附 件 : 1、 《 落 戶 項 目 簽 約 會 審 表 》2、 《 項 目 投 資 計 劃 書 》甲 方 ( 蓋 章 ) 乙 方 ( 蓋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 字 : 簽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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