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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信 守 合 同 與 違 約 走 近 合 同1合同的含義合 同 是 平 等 主 體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 其 他組 織 之 間 設 立 、 變 更 、 終 止 民 事 權 利 義務 關 系 的 協(xié) 議 。 在 合 同 關 系 中 , 享 有 合同 權 利 的 人 稱 為 債 權 人 , 負 有 合 同 義 務的 人 稱 為 債 務 人 。 2合同的內容合 同 種 類 繁 多 , 但 無 論 哪 種 合 同 , 都 必 須 由兩 方 以 上 的 當 事 人 在 自 愿 的 基 礎 上 達 成 共 識 ,即 設 立 、 變 更 和 終 止 某 種 民 事 權 利 義 務 關 系 ,
2、以 實 現(xiàn) 各 自 的 某 種 利 益 。3合同的形式提 到 訂 立 合 同 , 我 們 首 先 想 到 的 就 是 白 紙 黑字 的 合 同 書 。 其 實 , 根 據(jù)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合同 不 僅 限 于 書 面 形 式 , 還 包 括 口 頭 形 式 和 其他 形 式 。 4合同的作用簽 訂 書 面 合 同 有 助 于 督 促 當 事 人 履 行 義務 。 合 同 的 法 律 約 束 力 就 像 一 把 鎖 , 將當 事 人 與 合 同 的 權 利 義 務 牢 牢 地 連 接 在一 起 。 合 同 生 效 后 , 任 何 一 方 必 須 依 照合 同 全 面 正 確 地 履
3、行 義 務 ; 未 經 與 其 他當 事 人 事 先 協(xié) 商 ,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或 解 除合 同 ; 違 反 合 同 , 不 履 行 或 不 能 全 面 正確 履 行 合 同 義 務 的 一 方 要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 書 面 合 同 還 可 以 作 為 仲 裁 機 構 、 司 法 機關 仲 裁 、 調 解 、 處 理 合 同 糾 紛 的 有 力 憑證 。 一 旦 當 事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時 發(fā) 生 糾 紛 ,就 可 以 憑 借 手 中 的 合 同 向 有 關 機 構 申 請調 解 或 仲 裁 , 或 者 直 接 向 法 院 起 訴 。 處理 合 同 糾 紛 的 有
4、關 機 構 也 會 依 據(jù) 法 律 規(guī)定 和 合 同 約 定 , 作 出 公 正 的 裁 決 。 訂立合同的程序1訂立合同的過程 (1)合 同 的 訂 立 是 當 事 人 各 方 通 過 平 等 協(xié) 商 就合 同 條 款 達 成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的 過 程 。 任 何 一 份合 同 , 無 論 采 取 何 種 形 式 , 都 離 不 開 提 出 條 件接 受 條 件 的 過 程 。 這 個 過 程 稱 為 要 約 與 承 諾 。有 時 一 份 合 同 要 經 歷 反 反 復 復 的 要 約 與 承 諾 才最 終 得 以 成 立 。(2)要 約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訂 立 合 同 的
5、 意 思 表 示 。在 一 項 要 約 中 , 發(fā) 出 要 約 的 一 方 為 要 約 人 , 接受 要 約 的 一 方 為 受 要 約 人 或 者 受 約 人 。 (3)要 約 到 達 對 方 后 , 就 可 以 進 入 合 同 訂立 的 第 二 個 階 段 承 諾 。 承 諾 是 受 要約 人 同 意 要 約 的 一 種 意 思 表 示 , 應 該 由受 約 人 在 要 約 確 定 的 期 限 內 及 時 向 要 約人 作 出 , 其 內 容 必 須 與 要 約 的 內 容 一 致 。例 如 , 顧 客 了 解 商 品 的 品 質 和 價 格 后 表示 購 買 , 就 屬 于 承 諾 。(
6、4)承 諾 一 旦 作 出 , 即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 合同 即 告 成 立 , 訂 立 合 同 的 過 程 隨 之 結 束 。俗 話 說 : “ 一 諾 千 金 ” , 當 我 們 接 到 一項 要 約 , 即 將 作 出 承 諾 時 , 要 格 外 慎 重 。 2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有 效 合 同 要 求 訂 立 合 同 的 行 為 人 具 有 相應 的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外 在 表 示 行 為 與 內心 意 思 相 一 致 , 并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尊 重 社 會 公 德 , 不 得 擾 亂 社 會 經 濟 秩 序 ,損 害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
7、無 效 合 同 是 指 雖 經 當 事 人 協(xié) 商 成 立 , 但由 于 當 事 人 違 反 法 律 規(guī) 定 , 因 而 自 訂 立始 就 不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合 同 。 合 同 法 規(guī)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合 同 無 效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訂 立 合 同 , 損 害 國 家利 益 ;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國 家 、 集 體 或 者 第 三 人利 益 ;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 ; 損 害 社 會 公共 利 益 ; 違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強 制 性 規(guī) 定 。一 旦 合 同 被 確
8、 認 為 無 效 , 就 不 會 發(fā) 生 當 事 人 預期 的 法 律 效 力 。 1.要約邀請不是要約兩 者 的 主 要 區(qū) 別 在 于 :(1)要 約 是 當 事 人 希 望 和 他 人 訂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以 訂立 合 同 為 直 接 目 的 ; 要 約 邀 請 是 希 望 對 方 向 自 己 發(fā) 出 要 約的 意 思 表 示 。(2)要 約 大 多 數(shù) 是 針 對 特 定 的 相 對 人 的 , 往 往 采 用 對 話 和信 函 的 方 式 ; 而 要 約 邀 請 一 般 是 針 對 不 特 定 的 相 對 人 的 ,故 往 往 通 過 電 視 、 報 刊 等 媒
9、介 手 段 。(3)要 約 的 內 容 必 須 具 備 足 以 使 合 同 成 立 的 主 要 條 件 , 如明 確 的 標 的 額 、 標 的 物 數(shù) 量 、 質 量 、 價 款 報 酬 、 履 行 期 限等 ; 而 要 約 邀 請 則 不 具 備 這 些 條 件 。(4)要 約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 要 約 人 一 旦 發(fā) 出 有 效 要 約 , 就不 應 隨 意 撤 銷 或 變 更 。 要 約 邀 請 則 不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 2 “空口無憑”未必正確,“立字為據(jù)”實屬必要。(1)口 頭 合 同 是 合 同 的 一 種 類 型 , 但 容 易 產 生 糾 紛 。(
10、2)書 面 合 同 可 以 有 形 的 表 現(xiàn) 合 同 所 載 的 內 容 , 通常 權 責 明 確 , 有 據(jù) 可 查 , 有 助 于 避 免 和 減 少 糾 紛 ,有 助 于 督 促 當 事 人 履 行 義 務 , 還 要 以 作 為 仲 裁 機構 、 司 法 機 關 仲 裁 、 調 解 、 處 理 合 同 糾 紛 的 有 力憑 證 , 有 助 于 維 護 當 事 人 的 權 益 。 生 活 中 , 要 樹立 合 同 意 識 , 特 別 是 簽 訂 書 面 合 同 的 意 識 。 合同履行的原則1誠實信用原則誠 實 信 用 原 則 , 是 履 行 合 同 的 重 要 原 則 。 根據(jù) 誠
11、實 信 用 原 則 , 合 同 當 事 人 在 訂 立 、 履 行 、變 更 、 解 除 合 同 時 應 該 恪 守 信 用 , 言 行 一 致 ,既 不 能 濫 用 自 己 的 權 利 , 也 不 應 規(guī) 避 自 己 的義 務 , 而 應 該 盡 最 大 的 善 意 履 行 自 己 的 合 同義 務 , 實 現(xiàn) 對 方 的 合 同 權 利 。 2全面履行原則全 面 履 行 原 則 , 又 稱 正 確 履 行 原 則 或 適當 履 行 原 則 , 它 要 求 當 事 人 必 須 按 照 合同 約 定 的 標 的 、 數(shù) 量 、 質 量 、 價 款 和 報酬 、 履 行 地 點 、 履 行 期
12、限 、 履 行 方 式 等要 求 正 確 履 行 自 己 的 合 同 義 務 , 保 證 合同 義 務 得 到 全 面 履 行 。 只 有 合 同 得 到 全面 履 行 , 合 同 的 訂 立 才 有 意 義 。 3.協(xié) 作 履 行 原 則 , 是 履 行 合 同 的 又 一 重 要 原則 , 它 要 求 當 事 人 不 僅 要 全 面 嚴 格 履 行 自 己的 合 同 義 務 , 而 且 要 積 極 配 合 對 方 , 根 據(jù) 合同 的 性 質 、 目 的 和 交 易 習 慣 履 行 通 知 、 協(xié) 助 、保 密 等 義 務 。 合同違約及其責任1違約與違約責任在 履 行 合 同 的 過 程
13、 中 , 有 時 難 免 會 因 為一 些 主 客 觀 原 因 導 致 當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合 同 義 務 ,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義 務 不 符 合 約定 , 這 就 構 成 了 違 約 。 如 果 違 約 一 方 應當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這 就 是 違 約 責 任 。 違約 責 任 既 是 不 履 行 合 同 義 務 者 應 該 付 出的 代 價 , 也 是 法 律 對 權 益 受 損 的 一 方 給予 的 救 濟 。 2違約的種類違 約 分 為 預 期 違 約 與 實 際 違 約 。 實 踐 中常 見 的 是 實 際 違 約 , 即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屆滿
14、之 時 ,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義 務 或 者 履 行合 同 義 務 不 符 合 約 定 。 具 體 包 括 : 不 能履 行 , 即 債 務 人 在 客 觀 上 沒 有 履 行 能 力 ,或 者 法 律 禁 止 有 關 債 務 的 履 行 ; 遲 延 履行 , 即 履 行 義 務 期 限 屆 滿 后 才 履 行 ; 不完 全 履 行 , 即 只 履 行 部 分 合 同 約 定 , 或者 履 行 義 務 不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約 定 或 法 律規(guī) 定 ; 拒 絕 履 行 , 即 通 常 說 的 惡 意 毀 約 。 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一 方 違 反 合 同 約 定 , 難 免 給
15、 另 一 方 帶 來 損 失 。對 此 , 合 同 法 規(guī) 定 了 繼 續(xù) 履 行 、 賠 償 損 失 、采 取 補 救 措 施 和 支 付 違 約 金 等 違 約 責 任 的 承擔 方 式 。 1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tǒng)一原則(1)合 同 的 法 律 本 質 就 是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權利 和 義 務 關 系 。 (2)一 般 地 說 , 合 同 雙 方當 事 人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是 相 對 應 的 , 一 方的 權 利 即 為 另 一 方 的 義 務 , 一 方 的 義 務即 為 另 一 方 的 權 利 。 一 方 認 真 履 行 了 義務 , 另 一 方 就 可 以 實 現(xiàn) 權
16、利 , 否 則 權 利就 要 被 侵 害 。 所 以 , 必 須 堅 持 權 利 和 義務 相 統(tǒng) 一 , 不 能 割 裂 兩 者 的 關 系 。 2違約責任的擔責方式多樣合 同 的 類 型 不 同 , 當 事 人 利 益 要 求 不 同 , 另一 方 當 事 人 可 以 通 過 繼 續(xù) 履 行 、 賠 償 損 失 、采 取 補 救 措 施 和 支 付 違 約 金 等 多 種 方 式 承 擔合 同 違 約 責 任 , 而 不 能 簡 單 地 說 , 違 約 就 要賠 償 損 失 。 生 活 素 材 材料一原告孫先生訴稱,其于2010年2月19日在被告處購買了2套女士西服套裝,價款共計人民幣54
17、80元。該商品標識面料成份為100%棉。孫先生委托相關檢驗所對該商品進行檢驗,結果表明面料成份是棉及氨綸。原告認為,被告存在欺詐行為,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貨、返還商品價款5 480元,并賠償5 480元;支付鑒定費100元及訴訟費用。 生 活 素 材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銷售的商品衣物成份與標識不符,商品雖然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詐行為,于是判決被告為原告退貨,返還原告貨款5480元,而對原告其他主張不予支持。 生 活 素 材材料二作為一家裝飾企業(yè),合肥景龍公司的經營者一直將重合同看成自己企業(yè)的信譽,將守信用當成成就商機的條件。他們除使用行業(yè)規(guī)范的合同文本外,還在文本中明
18、確雙方的權益范圍,并在誠信的原則、品牌的設計、質量的監(jiān)督、工程的安排等各方面均有職責分明的條款。景龍公司以嚴謹?shù)暮贤瑮l款來檢驗自己的施工質量,在廣大消費者中贏得美譽。 業(yè)主魏先生在其填寫的工程質量驗收單中對景龍的施工這樣評價:“景龍第六工程處施工認真負責、客戶放心,質量優(yōu)等,設計一流?!本褒埞緲淞⑵鹱约旱钠放?,到目前為止,已連續(xù)多年獲得“重合同、守信譽”單位光榮稱號。 問 題 設 計(1)材 料 一 中 的 商 場 的 違 約 屬 于 哪 種 類 型 違 約 ?說 明 其 含 義 。(2)請 根 據(jù) 生 活 經 驗 和 法 律 知 識 , 列 舉 生 活 中 幾種 屬 于 合 同 法 調 整
19、 范 圍 的 情 形 。(3)對 比 兩 則 材 料 , 你 能 獲 得 什 么 啟 示 ?【要點提示】(1)材 料 一 中 商 場 的 違 約 屬 于 實際 違 約 中 的 不 完 全 履 行 。 不 完 全 履 行 , 是 指 只履 行 部 分 合 同 約 定 , 或 者 履 行 義 務 不 完 全 符 合合 同 約 定 或 法 律 規(guī) 定 。 (2)如 : 乘 坐 公 交 車 ; 購 物 ; 房 屋 裝修 ; 安 裝 使 用 電 話 、 有 線 電 視 ; 去 銀 行 貸款 ; 房 屋 出 租 等 。 問 題 設 計(3) 我 們 的 生 活 離 不 開 合 同 , 合 同 體 現(xiàn) 了
20、權 利 和 義 務 關 系 。 合 同 依 法 訂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 當 事 人 必 須 嚴 格 履 行合 同 , 否 則 會 給 其 他 當 事 人 造 成 損 失 , 侵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從 而 產 生 糾 紛 , 自 己 不 但 要 依 法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也 會 影 響 自己 的 信 譽 和 形 象 , 給 自 身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也 會 給 社 會 秩 序 造成 損 害 , 不 利 于 社 會 和 諧 穩(wěn) 定 。 依 法 履 行 合 同 約 定 的 義 務 , 重 合 同 , 守 信 用 , 有 利 于 維護 雙 方 當
21、 事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 提 高 自 身 的 信 譽 和 形 象 , 更 好 地實 現(xiàn) 自 身 利 益 , 也 有 利 于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的 穩(wěn) 定 。 我 們 在 生 活 中 應 該 樹 立 合 同 意 識 , 增 強 信 守 合 同 的 意 識 。 練 一 練 承 包 人 和 發(fā) 包 人 簽 訂 了 物 流 貨 物 堆 放 場 地 平 整 工 程 合 同 ,規(guī) 定 工 程 按 本 市 工 程 造 價 管 理 部 門 頒 布 的 綜 合 價 格 進 行 結 算 。 在 履 行 合 同 過 程 中 , 因 發(fā) 包 人 未 解 決 好 征 地問 題 , 使 承 包 人 7臺 推
22、 土 機 無 法 進 入 場 地 , 窩 工 200天 ,致 使 承 包 人 沒 有 按 期 交 工 。 經 發(fā)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口 頭 交 涉 ,在 征 得 承 包 人 同 意 的 基 礎 上 按 承 包 人 實 際 完 成 的 工 程 量變 更 合 同 , 并 商 定 按 “ 冶 金 部 某 省 某 廠 估 價 標 準 機 械 化施 工 標 準 ” 結 算 。 工 程 完 工 結 算 時 因 為 窩 工 問 題 和 結 算依 據(jù) 發(fā) 生 爭 議 。 承 包 人 起 訴 , 要 求 發(fā) 包 人 承 擔 全 部 窩 工責 任 并 堅 持 按 第 一 次 合 同 規(guī) 定 的 計 價 依
23、據(jù) 和 標 準 辦 理 結算 , 而 發(fā) 包 人 在 答 辯 中 則 要 求 承 包 人 承 擔 延 期 交 工 責 任 。 如 果 你 是 法 官 , 談 談 你 對 這 起 合 同 糾 紛 案 的 看 法 。 本 案 的 關 鍵 在 于 如 何 確 定 工 程 結 算 計 價 的 依據(jù) , 即 當 事 人 所 訂 立 的 兩 份 合 同 哪 個 有 效 。 依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條 建 設 工 程 合 同 應 當 采用 書 面 形 式 ” 有 關 規(guī) 定 , 建 設 工 程 合 同 的 有 效 要件 之 一 是 書 面 形 式 , 而 且 合 同 的 簽 訂 、 變 更 或 解除 , 都 必 須 采 取 書 面 形 式 。 本 案 中 的 第 一 個 合 同是 有 效 的 書 面 合 同 , 而 第 二 個 合 同 是 口 頭 交 涉 而產 生 的 口 頭 合 同 , 并 未 經 書 面 固 定 , 屬 無 效 合 同 。所 以 , 應 判 決 第 一 個 合 同 為 有 效 合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