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fù)議法》PPT課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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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及 行 政 復(fù)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解 讀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辦 公 室行 政 復(fù) 議 辦 案 處 冉 義 1990年12月24日,國務(wù)院發(fā)布行政復(fù)議條例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fù)議法2007年5月29日,國務(wù)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fù)議法實(shí)施條例我 國 行 政 復(fù) 議 制 度 的 歷 史 發(fā) 展 4行政復(fù)議的審理5行政復(fù)議的決定與執(zhí)行1行政復(fù)議的受案范圍2行政復(fù)議參加人和行政復(fù)議機(jī)關(guān)行政復(fù)議的申請與受理3 CONTENTS行 政 復(fù) 議 制 度的 主 要 內(nèi) 容 行 政 復(fù) 議 的 概 念 行 政

2、 復(fù) 議 , 是 指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等 行 政 相 對人 , 認(rèn) 為 行 政 主 體 的 行 政 行 為 侵 犯 其 合 法 權(quán) 益 , 依 照 法定 程 序 和 條 件 , 向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提 出 復(fù) 查 該 行 政 行 為 的申 請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對 行 政 行 為 進(jìn) 行 合 法性 和 合 理 性 審 查 并 作 出 裁 決 以 解 決 行 政 爭 議 的 活 動 。行 政 復(fù) 議 的 性 質(zhì) :u 是 具 有 一 定 司 法 性 因 素 的 行 政 行 為u 是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內(nèi) 部 監(jiān) 督 和 糾 錯

3、機(jī) 制 u 是 國 家 行 政 救 濟(jì) 機(jī) 制 的 重 要 環(huán) 節(jié) 行 政 復(fù) 議 制 度 的 特 點(diǎn) 1.行 政 復(fù) 議 是 依 申 請 的 行 政 行 為 , 以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組 織 申 請 為 條 件 。 2.行 政 復(fù) 議 以 行 政 相 對 人 為 申 請 人 , 以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為 的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為 被 申 請 人 。 3.行 政 復(fù) 議 以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為 審 查 對 象 。 4.行 政 復(fù) 議 以 行 政 爭 議 為 處 理 對 象 。 5.行 政 復(fù) 議 以 合 法 性 和 合 理 性 為 審 查 標(biāo) 準(zhǔn) 。 6.行 政 復(fù)

4、議 以 書 面 審 理 為 原 則 。 7.一 般 情 況 下 , 行 政 相 對 人 對 行 政 復(fù) 議 決 定 不 服 , 還 可以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一 、 行 政 復(fù) 議 的 受 案 范 圍 ( 一 ) 行 政 復(fù) 議 受 案 范 圍 的 概 括 式 標(biāo) 準(zhǔn) 行 政 復(fù) 議 受 案 范 圍 是 指 允 許 當(dāng) 事 人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的 事 項(xiàng) 范 圍 。 我 國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對 于 受 案 范 圍 的 規(guī) 定 采 取 了 概 括 和 列 舉 相 結(jié) 合 的 方式 , 列 舉 部 分 采 用 了 肯 定 列 舉 和 否 定 列 舉 相 結(jié) 合 的 方 式 。

5、1.概 括 式 標(biāo) 準(zhǔn)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明 確 規(guī) 定 , 當(dāng) 事 人 認(rèn) 為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的 具 體行 政 行 為 侵 犯 其 合 法 權(quán) 益 的 , 有 權(quán) 向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提 出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 1)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標(biāo) 準(zhǔn) 。 由 于 2015年 5月 1日 起 生 效 的 行 政 訴 訟 法 已 經(jīng) 將 可 訴 行 為 從 “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 修 改 為 “ 行 政 行 為 ” 。 行 政 復(fù) 議 實(shí) 踐 中 , 行 政 復(fù) 議 的 范 圍 也 已 經(jīng) 不 完 全 限 定 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范 圍 ( 如 部 分 外化

6、 的 內(nèi) 部 行 政 行 為 ) , 且 行 政 復(fù) 議 法 也 將 部 分 抽 象 行 政 行 為 有 限 地 納入 行 政 復(fù) 議 范 圍 。 因 此 , 這 一 標(biāo) 準(zhǔn) 可 以 以 “ 行 政 行 為 ” 標(biāo) 準(zhǔn) 來 代 替 。 2.違 法 和 不 當(dāng) 標(biāo) 準(zhǔn) , 是 指 行 政 復(fù) 議 受 理 的 是 當(dāng) 事 人 認(rèn) 為 行 政 行 為是 違 法 或 者 不 當(dāng) 的 行 政 案 件 。 3.合 法 權(quán) 益 標(biāo) 準(zhǔn) , 是 指 行 政 復(fù) 議 處 理 的 是 當(dāng) 事 人 認(rèn) 為 行 政 行 為 侵犯 其 合 法 權(quán) 益 的 行 政 案 件 。 注 意 : A.合 法 權(quán) 益 在 范 圍

7、上 不 局 限 與 人 身 權(quán) 和 財(cái) 產(chǎn) 權(quán) , 而 是 包括 受 教 育 權(quán) 、 信 息 知 情 權(quán) 等 各 種 應(yīng) 當(dāng) 受 到 法 律 保 護(hù)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B.侵 犯 的 應(yīng) 當(dāng) 是 申 請 人 自 身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而 不 是 其 他 人 的 合 法權(quán) 益 , 更 不 是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 我 國 行 政 法 上 目 前 不 支 持 所 謂 的 公 益復(fù) 議 和 公 益 訴 訟 。 如 , 申 請 人 認(rèn) 為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濫 用 公 款 超 標(biāo) 采 購 汽 車 ,就 無 權(quán)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C.侵 犯 的 權(quán) 益

8、必 須 是 合 法 的 。 尚 未 取 得 或 者 依 法 不 予 保 護(hù) 的 權(quán)益 , 申 請 人 不 得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要 求 救 濟(jì) 。 D.申 請 人 只 要 認(rèn) 為 自 身 合 法 權(quán) 益 受 到 侵 犯 就 可 以 申 請 , 而 不 限于 其 權(quán) 益 是 否 真 正 受 到 侵 犯 。 ( 二 ) 行 政 復(fù) 議 受 案 范 圍 的 具 體 列 舉行 政 處 罰01行政機(jī)關(guān)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cái)物、責(zé)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 政 強(qiáng) 制02行政機(jī)關(guān)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jié)財(cái)產(chǎn)等行 政 許 可03行政

9、機(jī)關(guān)作出的有關(guān)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zhì)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行 政 確 認(rèn)04行政機(jī)關(guān)作出的關(guān)于確認(rèn)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quán)或者使用權(quán)的決定 侵 犯 經(jīng) 營 自 主 權(quán) 的 行 政 行 為05行政機(jī)關(guān)非法干預(yù)、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處理其所屬人、財(cái)、物以及決定產(chǎn)、供、銷等方面的權(quán)利行 政 協(xié) 議06行政機(jī)關(guān)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 認(rèn) 為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違 法 要 求履 行 義 務(wù) 的07行政機(jī)關(guān)違法集資、征收財(cái)物、攤派費(fèi)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wù)的行 政 許 可 不 作 為08申請行政機(jī)關(guān)頒

10、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zhì)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jī)關(guān)審批、登記有關(guān)事項(xiàng),行政機(jī)關(guān)沒有依法辦理的不 履 行 保 護(hù) 職 責(zé)09申請行政機(jī)關(guān)履行保護(hù)人身權(quán)利、財(cái)產(chǎn)權(quán)利、受教育權(quán)利的法定職責(zé),行政機(jī)關(guān)沒有依法履行的行 政 給 付10申請行政機(jī)關(guān)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fèi),行政機(jī)關(guān)沒有依法發(fā)放的兜 底 條 款11行政機(jī)關(guān)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 不 能 提 起 行 政 復(fù) 議 的 行 為 1.行 政 處 分 等 人 事 處 理 行 為 ; 2.民 事 調(diào) 解 等 處 理 行 為 ; 3.其 他 不 屬 于 行 政 復(fù) 議 受 案 范 圍 的 行 為 。 如 既 不屬 于

11、行 政 訴 訟 的 受 案 范 圍 , 也 不 屬 于 行 政 復(fù) 議 的受 案 范 圍 的 行 為 : ( 1)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 ( 2) 公 安 、 國 家 安 全 等 機(jī) 關(guān) 行 使 刑 事 司 法 權(quán) 力 的行 為 ; ( 3) 不 具 有 強(qiáng) 制 力 的 行 政 指 導(dǎo) ; 內(nèi) 部 行 政 行 為 ; ( 4) 對 當(dāng) 事 人 的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不 產(chǎn) 生 實(shí) 際 影 響 的 其 他行 為 。 對 規(guī) 定 (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 的 審 查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認(rèn) 為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所 依 據(jù)的

12、規(guī) 定 不 合 法 , 在 對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時 , 可 以 一 并 向 行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提 出 對 該 規(guī) 定 的 審 查 申 請 。 1.可 以 申 請 附 帶 審 查 的 規(guī) 定 (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 : ( 一 ) 國 務(wù) 院 部 門 的 規(guī) 定 ; ( 二 )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門 的 規(guī) 定 ; ( 三 ) 鄉(xiāng) 、 鎮(zhèn) 人 民 政 府 的 規(guī) 定 。 2.不 能 申 請 附 帶 審 查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為 : ( 一 ) 國 務(wù) 院 的 所 有 抽 象 行 政 行 為 , 包 括

13、 行 政 法 規(guī) 和 行 政 法 規(guī)以 外 的 其 他 文 件 ; ( 二 ) 國 務(wù) 院 部 、 委 員 會 規(guī) 章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規(guī) 章 。 規(guī) 章 的 審 查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辦 理 。 二 、 行 政 復(fù) 議 參 加 人 和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行 政 復(fù) 議 參 加 人 包 括 : 1.申 請 人 2.被 申 請 人 3.第 三 人 4.代 表 人 以 及 代 理 人 ( 一 )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人 行 政 相 對 人1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行 政 相 關(guān) 人2雖然不是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 但其合法權(quán)益受到行政行為的影響。 行 政

14、復(fù) 議 申 請 人 是 認(rèn) 為 行 政 主 體 的 行 政 行 為 侵 害其 合 法 權(quán) 益 , 依 法 提 出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的 公 民 、 法 人 或者 其 他 組 織 。 確 定 標(biāo) 準(zhǔn) : 與 行 政 行 為 之 間 存 在 利 害 關(guān) 系 。 包 括 : 行 政 相 關(guān) 人 又 包 括 : ( 1) 受 害 人 如 : 甲 毆 打 乙 , 甲 被 公 安 局 處 以 罰 款 500元 , 乙 作 為 受 害 人 認(rèn) 為 公安 局 的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過 輕 而 不 服 , 可 以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 2) 相 鄰 權(quán) 人 如 : 規(guī) 劃 局 許 可 建

15、設(shè) 某 商 貿(mào) 大 廈 , 該 大 廈 周 邊 平 房 的 居 民 認(rèn) 為 該 行政 許 可 侵 害 了 其 采 光 權(quán) 、 通 風(fēng) 權(quán) 等 相 鄰 權(quán) , 有 權(quán)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 3) 公 平 競 爭 權(quán) 人 如 : 張 某 和 李 某 同 時 申 請 開 辦 一 個 幼 兒 園 , 區(qū) 政 府 許 可 張 某 的 申 請而 拒 絕 李 某 , 李 某 認(rèn) 為 自 己 的 公 平 競 爭 權(quán) 受 到 侵 犯 , 有 權(quán)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條 例 對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人 的 補(bǔ) 充 規(guī) 定 1.第 六 條 合 伙 企 業(yè)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的 , 應(yīng) 當(dāng)

16、 以 核 準(zhǔn) 登 記 的 企 業(yè) 為申 請 人 , 由 執(zhí) 行 合 伙 事 務(wù) 的 合 伙 人 代 表 該 企 業(yè) 參 加 行 政 復(fù) 議 ; 其 他合 伙 組 織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的 , 由 合 伙 人 共 同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前 款 規(guī) 定 以 外 的 不 具 備 法 人 資 格 的 其 他 組 織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的 , 由該 組 織 的 主 要 負(fù) 責(zé) 人 代 表 該 組 織 參 加 行 政 復(fù) 議 ; 沒 有 主 要 負(fù) 責(zé) 人 的 ,由 共 同 推 選 的 其 他 成 員 代 表 該 組 織 參 加 行 政 復(fù) 議 。 如 : 某 律 師 事 務(wù) 所 認(rèn)

17、 為 司 法 局 的 行 政 行 為 侵 犯 其 合 法 權(quán) 益 而 申 請行 政 復(fù) 議 , 應(yīng) 當(dāng) 以 該 律 師 事 務(wù) 所 為 申 請 人 , 律 師 事 務(wù) 所 主 任 為 復(fù) 議代 表 人 代 表 律 師 事 務(wù) 所 參 加 復(fù) 議 。 2.第 七 條 股 份 制 企 業(yè) 的 股 東 大 會 、 股 東 代 表 大 會 、 董 事 會 認(rèn) 為行 政 機(jī) 關(guān) 作 出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侵 犯 企 業(yè) 合 法 權(quán) 益 的 , 可 以 以 企 業(yè) 的名 義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注 意 : 股 東 個 人 無 權(quán) 以 企 業(yè) 名 義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 二 )

18、 行 政 復(fù) 議 代 表 人 與 代 理 人 1.行 政 復(fù) 議 代 表 人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八 條 同 一 行 政 復(fù) 議 案 件 申 請 人 超過 5人 的 , 推 選 1至 5名 代 表 參 加 行 政 復(fù) 議 。 2.行 政 復(fù) 議 代 理 人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十 條 申 請 人 、 第 三 人 可 以 委 托 1至2名 代 理 人 參 加 行 政 復(fù) 議 。 申 請 人 、 第 三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 應(yīng) 當(dāng) 向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提 交 授 權(quán) 委 托 書 。 授 權(quán) 委 托 書 應(yīng) 當(dāng) 載 明 委 托 事 項(xiàng) 、 權(quán)

19、限 和 期 限 。 公 民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無 法 書 面 委 托 的 , 可 以 口 頭 委 托 。 口 頭 委 托 的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應(yīng) 當(dāng) 核 實(shí) 并 記 錄 在 卷 。 申 請 人 、 第 三 人 解除 或 者 變 更 委 托 的 , 應(yīng) 當(dāng) 書 面 報 告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 ( 三 ) 行 政 復(fù) 議 第 三 人 1.概 念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款 同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的 具 體 行 政 行為 有 利 害 關(guān) 系 的 其 他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 可 以 作 為 第 三 人 參 加 行 政復(fù) 議

20、 。 另 外 , 與 行 政 行 為 存 在 利 害 關(guān) 系 的 受 害 人 、 相 鄰 權(quán) 人 、 公 平 競 爭 權(quán) 人 、行 政 確 認(rèn) 或 者 行 政 裁 決 案 件 中 的 當(dāng) 事 人 , 在 另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后 ,均 可 能 成 為 行 政 復(fù) 議 第 三 人 。 2.第 三 人 的 確 定 標(biāo) 準(zhǔn) 。 一 是 與 被 復(fù) 議 的 行 政 行 為 之 間 存 在 利 害 關(guān) 系 ; 二是 為 了 自 身 利 益 而 參 加 ; 三 是 參 加 已 經(jīng) 開 始 的 行 政 復(fù) 議 。 3.第 三 人 參 加 行 政 復(fù) 議 的 方 式 。 一 是 申

21、請 參 加 ; 二 是 由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通 知 參加 。 注 意 : 與 法 院 應(yīng) 當(dāng) 通 知 第 三 人 參 加 行 政 訴 訟 程 序 不 同 的 是 ,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不是 必 須 通 知 第 三 人 參 加 行 政 復(fù) 議 , 更 沒 有 尋 找 第 三 人 的 義 務(wù) 。 4.第 三 人 不 參 加 行 政 復(fù) 議 的 法 律 后 果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三 款 第 三 人 不 參 加 行 政 復(fù) 議 , 不 影響 行 政 復(fù) 議 案 件 的 審 理 。 ( 四 ) 行 政 復(fù) 議 被 申 請 人 1.概 念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十

22、 條 第 三 款 公 民 、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組 織 對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申 請 行 政復(fù) 議 的 ,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是 被 申 請 人 。 2.行 政 復(fù) 議 被 申 請 人 的 類 型 。 ( 1)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 ( 2)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設(shè) 立 的 派 出 機(jī) 關(guān) 。 如 行政 公 署 、 區(qū) 公 所 、 街 道 辦 事 處 。 ( 3) 法 律 、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 ( 4) 委 托 的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 ( 5) 繼 續(xù) 行 使 被 撤 銷 行 政

23、 機(jī) 關(guān) 職 權(quán) 的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或 者作 出 撤 銷 決 定 的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 ( 6) 法 律 、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與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作 為共 同 被 申 請 人 。 行 政 復(fù) 議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與 法 律 、法 規(gu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以 共 同 的 名 義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 行政 機(jī) 關(guān) 和 法 律 、 法 規(gu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為 共 同 被 申 請 人 。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與 其 他 組 織 以 共 同 名 義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24、,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為 被 申 請 人 。 ( 7) 上 級 批 準(zhǔn) 機(jī) 關(guān) 。 行 政 復(fù) 議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下 級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依 照法 律 、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規(guī) 定 , 經(jīng) 上 級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批 準(zhǔn) 作 出 具 體行 政 行 為 的 , 批 準(zhǔn) 機(jī) 關(guān) 為 被 申 請 人 。 ( 8)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設(shè) 立 的 派 出 機(jī) 構(gòu) 、 內(nèi) 設(shè) 機(jī) 構(gòu) 或 者 其 他組 織 。 行 政 復(fù) 議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設(shè) 立 的 派出 機(jī) 構(gòu) 、 內(nèi) 設(shè) 機(jī) 構(gòu)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 未 經(jīng) 法 律 、 法 規(guī) 授 權(quán) ,對 外

25、以 自 己 名 義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 該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為 被申 請 人 。 如 : 公 安 派 出 所 作 出 罰 款 的 處 罰 行 為 , 屬 于 治 安 管 理 處 罰 法 授 權(quán) 的 行 政 行 為 , 所 以 該 派 出 所 可 以 是 被 申 請 人 ; 但 公 安 派 出 所 作出 的 行 政 拘 留 的 處 罰 行 為 , 屬 于 超 出 治 安 管 理 處 罰 法 授 權(quán) 種 類的 行 為 , 該 派 出 所 不 具 有 被 申 請 人 資 格 , 應(yīng) 當(dāng) 由 設(shè) 立 該 派 出 所 的 公安 局 為 被 申 請 人 。 4.申 請 人 錯 列 被

26、申 請 人 的 處 理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二 條 的 規(guī) 定 , 申請 人 提 出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時 錯 列 被 申 請 人 的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構(gòu) 應(yīng) 當(dāng) 告 知 申 請 人 變 更 被 申 請 人 。 根 據(jù) 第 二 十 九 條 的 規(guī) 定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可 以 自 收 到 該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之 日 起 5日 內(nèi)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補(bǔ) 正 。 無 正 當(dāng)理 由 逾 期 不 補(bǔ) 正 的 , 視 為 申 請 人 放 棄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補(bǔ)正 申 請 材 料 所 用 時 間 不 計(jì) 入 行 政

27、復(fù) 議 審 理 期 限 。 ( 五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是 指 依 照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 有 權(quán) 受 理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依法 對 被 申 請 的 行 政 行 為 進(jìn) 行 合 法 性 、 適 當(dāng) 性 審 查 并 作 出 決 定 的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和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可 以 根據(jù) 以 下 規(guī) 則 具 體 確 定 : 1.縣 級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部 門 作 為 被 申 請 人 時 的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十

28、二 條 規(guī) 定 , 由 申 請 人 選 擇 , 可 以 向 該 部 門 的 本級 人 民 政 府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也 可 以 向 上 一 級 主 管 部 門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對 海 關(guān) 、 金 融 、 國 稅 、 外 匯 管 理 等 實(shí) 行 垂 直 領(lǐng) 導(dǎo) 的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和 國 家 安 全機(jī) 關(guān)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 向 上 一 級 主 管 部 門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四 條 申 請 人 對 經(jīng) 國 務(wù) 院 批 準(zhǔn) 實(shí) 行省 以 下 垂 直 領(lǐng) 導(dǎo) 的 部 門 作 出 的 具 體

29、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 可 以 選 擇 向 該 部 門 的本 級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級 主 管 部 門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2.省 級 以 下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作 為 被 申 請 人 時 的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十 三 條 規(guī) 定 , 對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的 具體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 向 上 一 級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對 省 、 自 治 區(qū)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設(shè) 立 的 派 出 機(jī) 關(guān) 所 屬 的 縣 級 地 方 人民 政 府 的 具 體

30、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 向 該 派 出 機(jī) 關(guān)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3.國 務(wù) 院 部 門 或 者 省 級 人 民 政 府 作 為 被 申 請 人 時 的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十 四 條 的 規(guī) 定 , 對 國 務(wù) 院 部 門 或 者 省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 向 作 出 該 具 體 行政 行 為 的 國 務(wù) 院 部 門 或 者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請 行 政 復(fù)議 。 4.其 他 情 形 下 的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 根 據(jù) 行

31、 政 復(fù) 議 法 第 十 五 條 : ( 一 ) 對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設(shè) 立 的 派 出 機(jī) 關(guān) 的 具 體 行 政 行為 不 服 的 , 向 設(shè) 立 該 派 出 機(jī) 關(guān) 的 人 民 政 府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 二 ) 對 政 府 工 作 部 門 依 法 設(shè) 立 的 派 出 機(jī) 構(gòu) 依 照 法 律 、 法 規(guī) 或 者 規(guī)章 規(guī) 定 ,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作 出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 向 設(shè) 立 該 派 出 機(jī)構(gòu) 的 部 門 或 者 該 部 門 的 本 級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 三 ) 對

32、法 律 、 法 規(gu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 分 別 向 直接 管 理 該 組 織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部 門 或 者 國 務(wù) 院 部門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 四 ) 對 兩 個 或 者 兩 個 以 上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以 共 同 的 名 義 作 出 的 具 體 行 政行 為 不 服 的 , 向 其 共 同 上 一 級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 五 ) 對 被 撤 銷 的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在 撤 銷 前 所 作 出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向 繼 續(xù) 行 使 其

33、職 權(quán) 的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的 上 一 級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有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請 人 也 可 以 向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發(fā) 生 地 的 縣級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由 接 受 申 請 的 縣 級 地 方 人 民 政 府依 照 本 法 第 十 八 條 的 規(guī) 定 辦 理 。 另 外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規(guī) 定 , 申 請 人對 兩 個 以 上 國 務(wù) 院 部 門 共 同 作 出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 依 照 行 政復(fù) 議

34、法 第 十 四 條 的 規(guī) 定 , 可 以 向 其 中 任 何 一 個 國 務(wù) 院 部 門 提 出 行 政復(fù) 議 申 請 , 由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國 務(wù) 院 部 門 共 同 作 出 行 政 復(fù) 議 決定 。 ( 六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是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中 具 體 辦 理 行 政 復(fù) 議 事 項(xiàng) 的 機(jī) 構(gòu) 。 一 般 是負(fù) 責(zé) 法 制 工 作 的 機(jī) 構(gòu) , 如 政 府 法 制 辦 、 部 門 的 法 制 ( 規(guī) ) 處 、 科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三 條 依 照 本 法 履 行 行 政 復(fù) 議 職 責(zé) 的 行 政

35、 機(jī) 關(guān) 是 行 政 復(fù)議 機(jī) 關(guān)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負(fù) 責(zé) 法 制 工 作 的 機(jī) 構(gòu) 具 體 辦 理 行 政 復(fù) 議 事 項(xiàng) , 履 行 下 列 職 責(zé) :( 一 ) 受 理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 二 ) 向 有 關(guān) 組 織 和 人 員 調(diào) 查 取 證 , 查 閱 文 件 和 資 料 ;( 三 ) 審 查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是 否 合 法 與 適 當(dāng) , 擬 訂 行 政 復(fù) 議 決 定 ;( 四 ) 處 理 或 者 轉(zhuǎn) 送 對 本 法 第 七 條 所 列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的 審 查 申 請 ; ( 五 ) 對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違反 本

36、法 規(guī) 定 的 行 為 依 照 規(guī) 定 的 權(quán) 限 和 程 序 提 出 處 理 建 議 ; ( 六 ) 辦 理 因 不 服 行 政 復(fù)議 決 定 提 起 行 政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三 條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除 應(yīng) 當(dāng) 依 照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三 條 的 規(guī) 定 履 行 職 責(zé) 外 , 還 應(yīng) 當(dāng) 履 行 下 列 職 責(zé) : ( 一 ) 依 照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十 八 條 的 規(guī) 定 轉(zhuǎn) 送 有 關(guān)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 二 ) 辦 理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規(guī) 定 的 行 政 賠 償 等事 項(xiàng) ; ( 三 ) 按

37、 照 職 責(zé) 權(quán) 限 , 督 促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的 受 理 和 行 政 復(fù) 議 決 定 的 履 行 ;( 四 ) 辦 理 行 政 復(fù) 議 、 行 政 應(yīng) 訴 案 件 統(tǒng) 計(jì) 和 重 大 行 政 復(fù) 議 決 定 備 案 事 項(xiàng) ; ( 五 ) 辦理 或 者 組 織 辦 理 未 經(jīng) 行 政 復(fù) 議 直 接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的 行 政 應(yīng) 訴 事 項(xiàng) ; ( 六 ) 研 究 行 政復(fù) 議 工 作 中 發(fā) 現(xiàn) 的 問 題 , 及 時 向 有 關(guān) 機(jī) 關(guān) 提 出 改 進(jìn) 建 議 , 重 大 問 題 及 時 向 行 政 復(fù) 議機(jī) 關(guān) 報 告 。 三 、 行 政 復(fù) 議 的 申 請 與 受

38、 理 ( 一 ) 行 政 復(fù) 議 的 申 請 1.申 請 期 限 : 60日 內(nèi)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九 條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認(rèn) 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侵 犯 其 合 法權(quán) 益 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該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內(nèi) 提 出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但 是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申 請 期 限 超 過 六 十 日 的 除 外 。 如 專 利 法 規(guī) 定 的 3個 月 。 復(fù) 議 決 定 未 告 知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訴 權(quán) 或 者 法 定 起 訴 期 限 的 情 況 行 政 復(fù) 議 法

39、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十 七 條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作 出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對 公 民 、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的 權(quán) 利 、 義 務(wù) 可 能 產(chǎn) 生 不 利 影 響 的 , 應(yīng) 當(dāng) 告 知 其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的 權(quán) 利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和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期 限 。 根 據(j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執(zhí) 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行 政 訴 訟 法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第 四 十 一 條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時 , 未 告 知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訴 權(quán) 或者 起 訴 期

40、限 的 , 起 訴 期 限 從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知 道 或 者 應(yīng) 當(dāng) 知 道 訴 權(quán) 或 者 起 訴期 限 之 日 起 計(jì) 算 , 但 從 知 道 或 者 應(yīng) 當(dāng) 知 道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內(nèi) 容 之 日 起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2年 。 復(fù) 議 決 定 未 告 知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訴 權(quán) 或 者 法 定 起 訴 期 限 的 , 適 用 前 款 規(guī)定 。 2.申 請 期 限 的 起 算 ( 1) 不 服 行 政 作 為 的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期 限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十 五 條 行 政

41、復(fù) 議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的 行 政 復(fù)議 申 請 期 限 的 計(jì) 算 , 依 照 下 列 規(guī) 定 辦 理 : ( 一 ) 當(dāng) 場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 自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作 出 之 日 起 計(jì) 算 ; ( 二 ) 載 明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法 律 文 書 直 接 送 達(dá) 的 , 自 受 送 達(dá) 人 簽 收 之 日 起 計(jì) 算 ; ( 三 ) 載 明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法 律 文 書 郵 寄 送 達(dá) 的 , 自 受 送 達(dá) 人 在 郵 件 簽 收 單 上 簽收 之 日 起 計(jì) 算 ; 沒 有 郵 件 簽 收 單 的 , 自 受

42、送 達(dá) 人 在 送 達(dá) 回 執(zhí) 上 簽 名 之 日 起 計(jì) 算 ; ( 四 )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依 法 通 過 公 告 形 式 告 知 受 送 達(dá) 人 的 , 自 公 告 規(guī) 定 的 期 限 屆 滿之 日 起 計(jì) 算 ; ( 五 )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時 未 告 知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 事 后 補(bǔ) 充告 知 的 , 自 該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收 到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補(bǔ) 充 告 知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計(jì) 算 ; ( 六 ) 被 申 請 人 能 夠 證 明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43、知 道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 自 證 據(jù)材 料 證 明 其 知 道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之 日 起 計(jì) 算 。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依 法 應(yīng) 當(dāng) 向 有 關(guān)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送 達(dá) 法 律文 書 而 未 送 達(dá) 的 , 視 為 該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不 知 道 該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 ( 2) 不 服 行 政 不 作 為 的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期 限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十 六 條 的 規(guī) 定 : ( 一 ) 有 履 行 期 限 規(guī) 定 的 , 自

44、履 行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起 計(jì) 算 ; ( 二 ) 沒 有 履 行 期 限 規(guī) 定 的 , 自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收 到 申 請 滿 60日 起 計(jì)算 。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請 求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履 行 保 護(hù)人 身 權(quán) 、 財(cái) 產(chǎn) 權(quán) 的 法 定 職 責(zé) ,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不 履 行 的 ,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期限 不 受 前 款 規(guī) 定 的 限 制 。 ( 3) 法 定 期 限 的 延 長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九 條 第 二 款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正 當(dāng) 理 由耽 誤 法 定 申 請 期 限 的 ,

45、 申 請 期 限 自 障 礙 消 除 之 日 起 繼 續(xù) 計(jì) 算 。 3.申 請 方 式 。 ( 1) 書 面 形 式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申 請 人 書 面 申 請行 政 復(fù) 議 的 , 可 以 采 取 當(dāng) 面 遞 交 、 郵 寄 或 者 傳 真 等 方 式提 出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有 條 件 的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可 以 接 受 以 電 子 郵 件 形 式 提出 的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 2) 口 頭 形 式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條 申 請 人 口 頭 申 請行 政 復(fù) 議 的 , 行 政 復(fù) 議

46、 機(jī) 構(gòu) 應(yīng) 當(dāng) 依 照 本 條 例 第 十 九 條 規(guī)定 的 事 項(xiàng) , 當(dāng) 場 制 作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筆 錄 交 申 請 人 核 對 或者 向 申 請 人 宣 讀 , 并 由 申 請 人 簽 字 確 認(rèn) 。 ( 二 )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的 受 理 1.審 查 內(nèi) 容 : ( 1) 有 明 確 的 申 請 人 和 符 合 規(guī) 定 的 被 申 請 人 ; ( 2) 申 請 人 與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有 利 害 關(guān) 系 ; ( 3) 有 具 體 的 行 政 復(fù) 議 請 求 和 理 由 ; ( 4) 在 法 定 申 請 期 限 內(nèi) 提 出 ; ( 5) 屬 于 行 政 復(fù)

47、議 法 規(guī) 定 的 行 政 復(fù) 議 范 圍 ; ( 6) 屬 于 收 到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的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的 職 責(zé)范 圍 ; ( 7) 其 他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尚 未 受 理 同 一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人 民 法 院 尚 未 受 理 同 一 主 體 就 同 一 事 實(shí) 提 起 的 行 政 訴 訟 。 2.審 查 材 料 的 補(bǔ) 正 。 ( 1) 補(bǔ) 正 的 原 因 :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材 料 不 齊 全 或 者 表述 不 清 楚 。 ( 2) 補(bǔ) 正 的 時 間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自 收 到 該 行 政 復(fù) 議申 請 之 日 起 5日 內(nèi)

48、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補(bǔ) 正 。 ( 3) 補(bǔ) 正 的 法 律 后 果 : 一 是 申 請 人 在 合 理 期 限 內(nèi) 依法 補(bǔ) 正 了 相 關(guān) 事 項(xiàng)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根 據(jù) 審 查 情 況 分 別 作出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的 決 定 。 二 是 無 正 當(dāng) 理 由 逾 期 不 補(bǔ)正 的 , 視 為 申 請 人 放 棄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 4) 補(bǔ) 正 申 請 材 料 所 用 時 間 不 計(jì) 入 行 政 復(fù) 議 審 理 期限 。 3.審 查 決 定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收 到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后 , 應(yīng) 當(dāng) 在 五 日 內(nèi) 進(jìn)行

49、審 查 , 并 作 出 有 關(guān) 受 理 的 決 定 : ( 1) 對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決 定不 予 受 理 , 并 書 面 告 知 申 請 人 ; ( 2) 對 符 合 規(guī) 定 , 但 是 不 屬 于 本 機(jī) 關(guān) 受 理 的 行 政 復(fù)議 申 請 , 應(yīng) 當(dāng) 告 知 申 請 人 向 有 關(guān)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提 出 。 ( 3) 除 前 面 兩 種 情 形 外 ,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自 行 政 復(fù) 議機(jī) 關(guān) 負(fù) 責(zé) 法 制 工 作 的 機(jī) 構(gòu) 收 到 之 日 起 即 為 受 理 。 4.不 予 受 理 的 救 濟(jì) 。 ( 1) 行

50、 政 救 濟(jì) 途 徑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上 級 行 政 機(jī)關(guān) 認(rèn) 為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的 理 由 不 成立 的 , 可 以 先 行 督 促 其 受 理 ; 經(jīng) 督 促 仍 不 受 理 的 , 應(yīng) 當(dāng)責(zé) 令 其 限 期 受 理 , 必 要 時 也 可 以 直 接 受 理 ; 認(rèn) 為 行 政 復(fù)議 申 請 不 符 合 法 定 受 理 條 件 的 , 應(yīng) 當(dāng) 告 知 申 請 人 。 ( 2) 司 法 救 濟(jì) 途 徑 : 一 是 可 以 以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不 作 為 為 由 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51、,請 求 法 院 判 令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受 理 或 者 作 出 復(fù) 議 決 定 ; 二 是 可以 向 法 院 起 訴 原 行 政 行 為 , 請 求 法 院 對 原 行 政 行 為 進(jìn) 行審 理 。 ( 三 ) 行 政 復(fù) 議 與 行 政 訴 訟 的 關(guān) 系 1.自 由 選 擇 關(guān) 系 。 即 除 非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必 須 先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當(dāng) 事 人 可 以 自 由 選擇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還 是 行 政 訴 訟 。 但 是 , 要 注 意 : ( 1) 行 政 復(fù) 議 已 經(jīng) 被 依 法 受 理 的 , 當(dāng) 事 人 在 法 定 復(fù) 議 期 限 內(nèi) 不 得

52、提 前 行 政 訴 訟 ; 行 政 訴 訟 已 經(jīng) 被 依 法 受 理 的 , 則 不 得 再 提 起 行 政 復(fù)議 。 ( 2)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作 出 復(fù) 議 決 定 , 當(dāng) 事 人 不 服 的 , 可 以 提 起 行 政訴 訟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對 復(fù) 議 申 請 拒 絕 受 理 或 者 受 理 后 久 拖 不 決 不 予答 復(fù) 的 , 當(dāng) 事 人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 3)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受 理 之 后 作 出 復(fù) 議 決 定 前 , 當(dāng) 事 人 依 法 申 請 撤回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獲 得 準(zhǔn) 許 的 , 仍 然 有 權(quán) 提 起

53、行 政 訴 訟 。 但 是 , 如 果屬 于 復(fù) 議 前 置 , 則 當(dāng) 事 人 在 撤 回 復(fù) 議 申 請 后 , 不 得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2.復(fù) 議 前 置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十 九 條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應(yīng) 當(dāng) 首 先 向 行 政 復(fù)議 機(jī) 關(guān)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對 復(fù) 議 決 定 不 服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的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受 理 后 超 過 行 政 復(fù) 議 期 限 不 作 答 復(fù)的 ,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可 以 自 收 到 不 予 受 理 決 定 書

54、之 日 起 或者 行 政 復(fù) 議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起 15日 內(nèi) , 依 法 向 法 院 起 訴 。 法 律 規(guī) 定 復(fù) 議 前 置 的 情 況 主 要 有 : ( 1) 自 然 資 源 權(quán) 益 的 確 權(quán) 行 為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1款 規(guī) 定 ,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認(rèn) 為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侵犯 其 已 經(jīng) 依 法 取 得 的 土 地 、 礦 藏 、 水 流 、 森 林 、 山 嶺 、 草 原 、 荒 地 、灘 涂 、 海 域 等 自 然 資 源 的 所 有 權(quán) 或 者 使 用 權(quán) 的 , 應(yīng) 當(dāng) 先 申

55、 請 行 政 復(fù)議 ; 對 行 政 復(fù) 議 決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另 外 , 根 據(j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有 關(guān) 批 復(fù) , 對 涉 及 自 然 資 源 所 有 權(quán)或 者 使 用 權(quán) 的 行 政 處 罰 、 行 政 強(qiáng) 制 措 施 等 行 政 行 為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的 ,不 適 用 上 述 規(guī) 定 。 ( 2) 稅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中 關(guān) 于 納 稅 爭 議 的 規(guī) 定 。 稅 收 征 收 管理 法 第 八 十 八 條 納 稅 人 、 扣 繳 義 務(wù) 人 、 納 稅 擔(dān) 保 人 同 稅 務(wù) 機(jī) 關(guān)在 納

56、 稅 上 發(fā) 生 爭 議 時 , 必 須 先 依 照 稅 務(wù) 機(jī) 關(guān) 的 納 稅 決 定 繳 納 或 者 解繳 稅 款 及 滯 納 金 或 者 提 供 相 應(yīng) 的 擔(dān) 保 , 然 后 可 以 依 法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對 行 政 復(fù) 議 決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當(dāng) 事 人 對 稅 務(wù) 機(jī) 關(guān) 的 處 罰 決 定 、 強(qiáng) 制 執(zhí) 行 措 施 或 者 稅 收 保 全 措 施不 服 的 , 可 以 依 法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也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 3)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經(jīng) 營 者 集 中 的 行

57、 為 。 根 據(jù) 反 壟 斷 法 第 五 十三 條 的 規(guī) 定 , 對 反 壟 斷 執(zhí) 法 機(jī) 構(gòu) 作 出 的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經(jīng) 營 者 集 中 的決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先 依 法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對 行 政 復(fù) 議 決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3.相 對 復(fù) 議 終 局 。 當(dāng) 事 人 對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 可 以 選 擇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也可 以 選 擇 向 法 院 起 訴 。 但 是 如 果 選 擇 了 行 政 復(fù) 議 , 就 只能 復(fù) 議 終 局 , 即 使 對 行 政 復(fù) 議 決 定 不 服

58、, 也 不 得 再 向 法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省 部 級 單 位 對 自 身 行 為 的 復(fù) 議 決 定 , 適 用 該 規(guī) 則 。 根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十 四 條 對 國 務(wù) 院 部 門 或 者 省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 向 作出 該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國 務(wù) 院 部 門 或 者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對 行 政 復(fù) 議 決 定 不 服 的 , 可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也 可 以 向 國 務(wù) 院 申 請 裁

59、 決 ,國 務(wù) 院 依 照 本 法 的 規(guī) 定 作 出 最 終 裁 決 。 4.絕 對 復(fù) 議 終 局 。 當(dāng) 事 人 對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 必 須 先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復(fù) 議 決 定 具 有終 局 效 力 , 不 得 再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 1) 省 級 政 府 確 認(rèn) 自 然 資 源 所 有 權(quán) 和 使 用 權(quán) 的 行 政 復(fù) 議 決 定 ,是 終 局 裁 決 , 不 得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原 因 : 行 政 區(qū) 劃 勘 定 、 調(diào) 整 和 決定 征 用 土 地 的 權(quán) 限 是 憲 法 和 土 地 管 理 法 規(guī) 定 的 國 務(wù) 院 和 省 級

60、政 府 的專 屬 職 權(quán) , 應(yīng) 當(dāng) 由 行 政 機(jī) 關(guān) 最 終 裁 決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30條 第 2款 根 據(jù) 國 務(wù) 院 或 者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對 行 政 區(qū) 劃 的 勘 定 、 調(diào) 整 或 者 征 收 土 地 的 決 定 , 省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確 認(rèn) 土 地 、 礦 藏 、 水 流 、 森 林 、 山 嶺 、 草原 、 荒 地 、 灘 涂 、 海 域 等 自 然 資 源 的 所 有 權(quán) 或 者 使 用 權(quán) 的 行 政 復(fù) 議決 定 為 最 終 裁 決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五

61、條 申 請 人 依 照 行 政 復(fù) 議 法第 三 十 條 第 二 款 的 規(guī) 定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的 , 應(yīng) 當(dāng) 向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市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 ( 2) 出 入 境 管 理 最 終 行 政 決 定 。 出 入 境 管 理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外 國 人 對 依 照 本 法 規(guī) 定對 其 實(shí) 施 的 繼 續(xù) 盤 問 、 拘 留 審 查 、 限 制 活 動 范 圍 、 遣 送出 境 措 施 不 服 的 , 可 以 依 法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 該 行 政 復(fù) 議決 定 為 最 終 決 定 。 其 他 境 外 人 員 對

62、依 照 本 法 規(guī) 定 對 其 實(shí) 施 的 遣 送 出 境 措施 不 服 ,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的 , 適 用 前 款 規(guī) 定 。 第 三 十 六 條 公 安 機(jī) 關(guān) 出 入 境 管 理 機(jī) 構(gòu) 作 出 的 不 予 辦理 普 通 簽 證 延 期 、 換 發(fā) 、 補(bǔ) 發(fā) , 不 予 辦 理 外 國 人 停 留 居留 證 件 、 不 予 延 長 居 留 期 限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決 定 。 ( 四 ) 行 政 行 為 在 復(fù) 議 期 間 的 執(zhí) 行 力 原 則 上 不 停 止 執(zhí) 行 , 停 止 是 例 外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行 政 復(fù) 議 期 間 具 體 行

63、 政 行 為 不 停 止執(zhí) 行 ; 但 是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停 止 執(zhí) 行 : ( 一 ) 被 申 請 人 認(rèn) 為 需 要 停 止 執(zhí) 行 的 ; ( 二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認(rèn) 為 需 要 停 止 執(zhí) 行 的 ; ( 三 ) 申 請 人 申 請 停 止 執(zhí) 行 ,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認(rèn) 為 其 要 求 合 理 , 決定 停 止 執(zhí) 行 的 ; ( 四 ) 法 律 規(guī) 定 停 止 執(zhí) 行 的 。 四 、 行 政 復(fù) 議 的 審 理 ( 一 ) 審 查 方 式 1.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審 理 案 件 組 成 人 員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64、 例 第 三 十 二 條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審 理 行 政復(fù) 議 案 件 , 應(yīng) 當(dāng) 由 2名 以 上 行 政 復(fù) 議 人 員 參 加 。 2.書 面 審 理 原 則 及 調(diào) 查 核 實(shí) 證 據(j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行 政 復(fù) 議 原 則 上 采 取 書 面 審 查 的辦 法 , 但 是 申 請 人 提 出 要 求 或 者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負(fù) 責(zé) 法 制 工 作 的 機(jī) 構(gòu)認(rèn) 為 有 必 要 時 , 可 以 向 有 關(guān) 組 織 和 人 員 調(diào) 查 情 況 , 聽 取 申 請 人 、 被申 請 人 和 第 三 人 的 意 見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65、例 第 三 十 三 條 、 第 三 十 四 條 行 政 復(fù) 議機(jī) 構(gòu) 認(rèn) 為 必 要 時 , 可 以 實(shí) 地 調(diào) 查 核 實(shí) 證 據(jù) 。 調(diào) 查 取 證 時 , 行 政 復(fù) 議 人 員 不 得 少 于 2人 。 需 要 現(xiàn) 場 勘 驗(yàn) 的 , 現(xiàn) 場 勘 驗(yàn) 所 用 時 間 不 計(jì) 入 行 政 復(fù) 議 審 理 期 限 。 3.聽 證 審 理 。 行 政 復(fù) 議 法 實(shí) 施 條 例 第 三 十 三 條 對 重 大 、 復(fù) 雜 的 案 件 , 申請 人 提 出 要 求 或 者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構(gòu) 認(rèn) 為 必 要 時 , 可 以 采 取 聽 證 的 方 式審 理 。 重 大 、 復(fù) 雜 的 案

66、件 , 一 般 包 括 : ( 1) 涉 及 人 數(shù) 眾 多 或 者 群 體 性 利 益 的 案 件 ; ( 2) 具 有 涉 外 因 素 的 案 件 ; ( 3) 社 會 影 響 較 大 的 案 件 ; ( 4) 案 件 事 實(shí) 和 法 律 關(guān) 系 復(fù) 雜 的 案 件 。 啟 動 方 式 : ( 1) 依 申 請 啟 動 ; ( 2) 依 職 權(quán) 啟 動 。 ( 二 ) 審 理 程 序 1.發(fā) 出 答 復(fù) 通 知 書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行 政 復(fù) 議 機(jī) 關(guān) 負(fù) 責(zé) 法 制 工 作 的 機(jī)構(gòu) 應(yīng) 當(dāng) 自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受 理 之 日 起 七 日 內(nèi) , 將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書 副 本或 者 行 政 復(fù) 議 申 請 筆 錄 復(fù) 印 件 發(fā) 送 被 申 請 人 。 2.被 申 請 人 答 復(fù) 行 政 復(fù) 議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被 申 請 人 應(yīng) 當(dāng) 自 收 到 申 請 書 副 本或 者 申 請 筆 錄 復(fù) 印 件 之 日 起 十 日 內(nèi) , 提 出 書 面 答 復(fù) , 并 提 交 當(dāng) 初 作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的 證 據(jù) 、 依 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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