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的梳理與界別(1)》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的梳理與界別(1)(3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的梳理與界別(1)
內容提要:行政法律行為理論是一個中國行政法學界鮮有系統(tǒng)研究的問題。本文著力于行政法律行為理論演化過程的梳理,試圖對其作出追本追本溯源式的闡釋,為理順行政法律行為理論作出嘗試。作者主張從學理和實務兩個層面對行政法律行為進行界別。 關鍵詞 行政法律行為 法的行為 法效意思 客觀意思 一、問題及研究進路 行政處分(Verwaltungsakt)概念、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分別是德國行政法(學)、中國大陸行政法(學)上的“基礎性”和“功能性”的概念。其“基礎性”是因為它們在傳統(tǒng)行政法上的核心地位,在“高權
2、行政”模式下,一般的、抽象的行政法規(guī)范轉化為具體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均依賴于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具體設權性”的功能使得它們成為行政法學理上的行政法律行為概念;而其“功能性”則是指它們是為適應行政訴訟實踐的需要而設置的“功能創(chuàng)設性”概念,而并非純粹學理上的的概念,在德國行政法(包括深受其影響的日本、我國臺灣的行政法)以及中國大陸的行政法中,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處分(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條件1。基于行政法控制行政權保護人權的基本精神,學理界和司法實務界長期致力于對行政處分概念作擴張性的解釋,以起到擴大人民訴權、加強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控制之目的。這種為擴大受案范圍所
3、作的“功能性”考量甚至影響了學理上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的建構與發(fā)展,使其在傳統(tǒng)的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基礎上發(fā)生了嬗變,形成行政法上特有的法律行為理論。20世紀60年代,德國學者對完全傳統(tǒng)的“法效意思說”進行修訂,最終使獨具特色的行政法律行為理論成型(或稱為行政法上“法的行為”Rechtsakt)2,其理論基礎被稱為“客觀意思說”,這一理論極大地擴張了行政法律行為(行政處分)的涵蓋范圍,從而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并迅速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中的主流學說。 然而,“客觀意思說”的確立雖然在訴訟實踐層面上擴張了行政相對人的訴權,但卻在學理上陷入了顧此失彼的境地。包括德國學者在內的眾多學者運用已經脫離了
4、經典民事法律行為意蘊的“客觀意思說”詮釋行政法律行為,但反過來又用傳統(tǒng)“法效意思說”為標準來鑒別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使得法律行為、事實行為這一對本屬于行政法上的基本概念變得令人難以捉摸。3 筆者認為,對根基不深、年輕的中國行政法而言,就一些基本概念進行梳理、詮釋的工作仍需眾多學者戮力耕耘,這是作為法律科學分支的行政法學真正的研究起點和基礎。本文著力于行政法律行為理論演化過程的梳理,試圖對其作出追本溯源式的闡釋,為理順行政法律行為理論(這個在行政法上鮮有系統(tǒng)研究的問題)作出嘗試。 二、“法效意思表示”說的建構與適用范圍 法律行為制度原系民法中與法定主義體系相并列的獨特的具體設權行為規(guī)則;
5、作為觀念抽象,它又以系統(tǒng)完備的理論形態(tài)概括了民法學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開成學說中令人矚目的獨立領域,其實際影響已遠遠超出了民法自身的范圍,而達至于行政法。4在法理上,一般認為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通過兩種方式實現(xiàn):其一是法定主義方式,法律規(guī)范將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和技術環(huán)節(jié)作充分的詳細概括,只要法律事前規(guī)定好的事件或事實行為一旦發(fā)生,“客觀法”的抽象規(guī)定即轉化為具體的“主觀權利”;其二是法律行為方式,當法定主義方式無法將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和技術環(huán)節(jié)作充分的詳細概括時,法律關系具體內容的確定須通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得以實現(xiàn)。法律行為的核心內容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它是行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設定、變
6、更、終止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與法律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事實行為,盡管事實行為也是實現(xiàn)具體法律關系內容的媒介,其中也不乏行為人的觀念表示或精神作用,但客觀法對事實行為構成的概括并不考慮行為人的具體意圖內容,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依法律的規(guī)定而產生,因而屬于法定主義調整方式之范圍。 在民法中,由于奉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較大的活動空間,法律行為制度適用的范圍也較廣闊。 “依法行政”基本原則決定了法定主義調整方式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但行政關系的變動不拘、紛繁復雜使得法律不可能對所有行政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作出事無巨細的規(guī)定,法定主義方式無法使所有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
7、如我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可對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企業(yè),處以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處罰。某企業(yè)涉嫌銷售失效、變質產品,行政機關欲對其處罰,但僅憑實定法的規(guī)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根本無法確定,因為法律對“銷售失效、變質產品”這一行為的后果設定了多種可能性;另外,對該企業(yè)是否構成“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認定也存在變數(shù)。為了保證所有行政法律關系內容的實現(xiàn),法律賦予行政權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間,以確定特定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裁量的實質是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通過行政機關的主觀意志活動以確定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臺灣學者翁岳生認為,“裁量乃裁度推量之
8、意”,雖然它“不是隨意的,而是有其準據(jù)和目標,因此和毫無準則限制之恣意不同”,但“行政裁量之斟酌衡量亦不受呆板之邏輯法則之約束,而在國家行政目的之大前提下,得有較大意思活動之自由?!?裁量在行政活動中的廣泛存在,表明法律行為調整方式在行政法中是不可或缺的。傳統(tǒng)德國行政法的法律行為之建構即以此為基點,完全照搬民法上的“主觀法效意思說”將行政法律行為界定為,依行政機關單方之意思表示而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為。6在法理上,法律行為設置的原初意義是:彌補法定主義調整方式不足的、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的意定設權行為。行政處分概念針對具體事件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特征使之當然成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1910年柯俄曼(K
9、ormann)發(fā)表的《國家法律行為之制度》一書、以及學者F1elner對柯俄曼理論的修正使行政處分概念在學理上基本成型。7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則被定義為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這種基本依照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論建構起來的行政法律行為在行政法中到底有多大的適用空間呢?與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相比,行政機關并不能通過意思表示像民事主體那樣自由地選擇、創(chuàng)設行為對象。8而對于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權利義務內容,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僅能在法定范圍內裁量選擇。行政機關意思表示范圍的有限性,使得大量的并非基于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但在客觀上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活動都被視為非行政法律行為而
10、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即使是在裁量的范圍內,裁量選擇也不具有絕對的自由。在行政法中,強行法對行政機關的裁量選擇(意思表示)設置了一系列的規(guī)則,這些強行法的規(guī)定集中體現(xiàn)為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或比例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作出意思表示(裁量選擇)時,不得背離決定的目的、不得考慮不相關的因素、不得違反可行性原則、不得違反均衡原則、不得違反平等對待原則、不得違反慣例原則等。9 由于傳統(tǒng)行政法律行為適用范圍的狹小,為了顧及其作為進入行政訴訟之“管道”的功能,行政法又不得不對其涵蓋范圍作擴張性的解釋。意思推定規(guī)范的準用即是這種擴張性解釋的具體表現(xiàn)之一。意思推定規(guī)范本質上是某種“法定的或擬制的
11、”或“具有法定效力的定型意思表示行為”,在行為人有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甚至不妨在行為人無此類“意思時亦被當作意思表示處理”。10為了使每一合法成立的法律行為均具有明確完整的法律意義,保障交易安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的許多情形均適用意思推定規(guī)范,它起到了彌補行為人具體意思表示疏漏,減省實際表意內容、簡化交易過程等作用。在行政法律行為中,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雖有一定的自由選擇余地,但法律仍對其表意過程、形式和內容作了種種限制,如原則上須以書面形式,內容須明確、可行,須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等。行政機關意思表示的疏漏、簡省只會導致行政處分(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或可撤銷。在這層意義上,意思推定規(guī)范對于行
12、政法律行為幾無適用之余地。但在行政權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情形中卻是例外,若人民依法請求行政機關保護其合法權益或許可其從事某行為,行政機關保持緘默或不予答復,如果按照機械的意思表示理論解釋,則行政機關并未作出行政處分,對這種“不作為”人民不得提起救濟,實與行政法保護人權服務人民之宗旨不符。因此,“意思推定”在這種情形中發(fā)揮了作用,行政機關未明確作出意思表示而被推定為作出了否定性的意思表示,行政處分因被擬制而成立。各國(地區(qū))行政立法中,均有意思推定規(guī)范的存在。如,我國臺灣的《訴愿法》第2條第2項規(guī)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于人民依法聲請之案件,于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lián)p害人民權利或利益者,視同行政處分”;1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