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分章節(jié)課件2011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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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節(jié) 概述 一、概念 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指以發(fā)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之一種法律事實。(梁慧星) 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chǎn)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為。(佟柔) 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內(nèi)容發(fā)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為。(張俊浩),,嚴格意義上的契約觀念或法律行為觀念只有在有約束力的意思表示無須靠即時交付來保障,并且在時空上與后者分離時,才可能真正形成。 如古羅馬法中“曼兮帕蓄”的交易形式就僅是一項要式交

2、易行為,不存在現(xiàn)在意義上的契約觀念。 羅馬法中契約觀念的成熟始自諾成契約的產(chǎn)生,該類契約僅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無特定形式要求,代表羅馬契約史上“巨大的道德進步”,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為是私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是表示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意思表示:向外部表示追求發(fā)生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是依意思表示內(nèi)容發(fā)生相應法律效果的行為意思決定效果,,(四)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合法”指行為追求的效果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對此有學者有不同意見參見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7378頁。 注意:英美法系國家不存在以法律行為命名的制度,但在信托、

3、合同、遺囑等制度中存在與之相似的法律規(guī)則。,三、與相關概念之關系,(一)與法律行為 在大多數(shù)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中,民事法律行為就被稱為“法律行為”,我國立法在保留其涵義的基礎上,于法律行為之前加“民事”二字,以表示法律行為非為民法所獨有。 發(fā)端于羅馬法,第一次出現(xiàn)于1863年撒克遜民法,確定于1900年德國民法典,1922年蘇俄民法典第一次確認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撒克遜王國也很早就開始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在1851年就有草案出世。1863年1月2日終于公布撒克遜王國民法典(BuergerlichesGesetzbuch fuer das Konigreich sachsen),

4、于l965年3月1日施行。這個法典是以德國普通法與撒克遜法為基礎制定的,共2620條。這個法典的一個特點就是有總則編。在民法里設置總則編,在德國的學術著作中早已提出,而在法典中正式設置,則自撒克遜法典始。,(二)與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統(tǒng)率民法中所有行為的總概念。(佟柔) 民事行為是具有民法上意義的行為,除事件、行政行為與審判行為外的民事法律事實均屬之。(張俊浩) 民事行為指能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可分為合法民事行為與非法民事行為,前者表現(xiàn)為民事法律行為與其他適法行為。,第二節(jié) 分類,一、以民事法律行為人數(shù)為標準(或依其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構成之不同) (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1.有相對人的單方行

5、為:如債務免除、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捐助行為 無相對人指不必向特定當事人為意思表示,不等于沒有相對人。,,(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兩個意思表示之合致而成立 (三)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多個方向一致之意思表示構成的法律行為,如團體設立行為 區(qū)別之意義:成立要求不同,二、以法律行為效果之種類為標準,(一)財產(chǎn)行為:以發(fā)生財產(chǎn)上效果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身份行為:以發(fā)生身份上效果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區(qū)別意義:效果差異適用法律不同,法律限制不同(如離婚行為不得代理,收養(yǎng)人條件等),三、以法律行為內(nèi)容的不同,(一)債權行為:以債權債務之發(fā)生為內(nèi)容的法律行為 (二)物權行為:以物

6、權的設立、移轉為直接內(nèi)容的法律行為 區(qū)別意義:債權行為常為物權行為之原因,故對彼此效力關系的探討為民法之重大課題,四、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負擔行為,指發(fā)生債務負擔效果的財產(chǎn)法律行為。 處分行為,使某特定財產(chǎn)權利直接發(fā)生得喪變更之行為,處分行為須在行為人有處分能力時方有效力。,區(qū)分意義:,1.兩者并存時,可區(qū)分不同行為的不同法律效果 2.處分行為以具備處分權為生效要件,負擔行為的效力是產(chǎn)生給付義務,無需以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且對同一標的物上設定的多個負擔行為適用“債權平等原則” 3.在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并存為因果關系時,立法需作出效力關聯(lián)的判斷,以確定其是否有因。,五、以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之關系(

7、僅在財產(chǎn)行為中區(qū)分),(一)有因行為:行為與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之民事法律行為。 (二)無因行為: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之民事法律行為 區(qū)分意義:無因行為,原因雖不存在,行為仍有效;有因行為,原因不存在,行為無效,,日本票據(jù)法第17條規(guī)定“匯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對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前手之關系為理由而以抗辯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曉對債務人有損害而得其票據(jù)者,不在此限。” 目的:促進票據(jù)移轉,保障票據(jù)流通 因為票據(jù)移轉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移轉。一般債權移轉,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且債務人在接到通知后,對讓與人的抗辯可向受讓人主張,這使債權被移轉次數(shù)越多,新債權人承擔的風險越大。,六、以利益獲

8、得是否需要支付對價,(一)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區(qū)別意義:1.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性質(zhì)而言只能有償,如租賃、買賣;2.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不同,如對顯失公平的判斷;3.責任之輕重有所不同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七、以法律行為是否需依照一定方式來進行為標準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指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實施的行為。 不要式行為則指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可自由決定行為形式,只要其意思表示合法,行為即可生效。 區(qū)分意義:不要式行

9、為得自由為之,要式行為非依法定形式,原則上無效,八、以法律行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須現(xiàn)實成分,如物之交付為標準,(一)要物行為(實踐性行為)意思表示之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可成立的行為,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二)不要物行為(諾成性行為)意思表示一致即行成立之行為,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區(qū)分意義: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需按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來確認,如保管合同。,第三節(jié)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構造 (一)概念 意思表示是把內(nèi)心旨在發(fā)生一定效果的意思對外表示出來的行為。(張俊浩)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其期望發(fā)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nèi)在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現(xiàn)于外部的行為。(佟柔)

10、意思表示指將企圖發(fā)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王澤鑒),(二)構成,兩要件說:效果意思+表示行為 三要件說: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為意思 四要件說:效果意思+行為意思+ 表示行為+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意人內(nèi)心意欲發(fā)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真意 行為意思:表意人決定發(fā)表效果意思的意思 表示行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將意思外部化的行為。如招手“打的” 表示意思:通過表示行為所表現(xiàn)出來的意思。,二、意思表示的類型,(一)明示形式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1)一般書面形式 (2)特殊書面形式 A.公證形式 B.鑒證形式 C.登記形式 3.視聽資料形式,(二)默示形式,1.推定:從表意人

11、的積極行為可推知其意思,如擺設自動售貨機并使之正常運轉;停車于收費停車場;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繼續(xù)交租金,出租人接受,但并未新訂合同。,2.沉默:表意人單純不作為,例外的作為意思表示方式,主要包括: (1)當事人間有約定 (2)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 繼承法第25條第一款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二款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三、意思表示的效力,(一)意思表示的發(fā)出 發(fā)出:指表意人已經(jīng)作成使其內(nèi)心效果意思明確表示于外的行為。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完成

12、其表示,其意思表示即為發(fā)出,如完成自書遺囑,向報社寄交懸賞廣告。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系口頭表示,須對受領人做出且客觀上為其所了解。如甲對其秘書乙稱決定買丙之房屋,丙在門口正好聽見不屬于意思表示。,,如系書面表示,則有發(fā)信主義與到達主義的區(qū)分 前者指,受意思表示一方,以信函、電報等做出意思表示時,自信函、電報投遞時生效。 后者指,受意思表示一方,以信函、電報等做出意思表示時,自信函、電報到達對方時生效。(我國采到達主義),(二)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意思表示一經(jīng)發(fā)出即對表意人產(chǎn)生約束力,非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任意撤回或變更。 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3、:(一)內(nèi)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1956年美國一家商店于4月6日在報紙上刊登了一則廣告,內(nèi)容為:星期六上午9點整,三件全新皮大衣,價值近于100元,先來先買,一元一件。 于4月13日又刊登一則廣告,內(nèi)容為:星期六上午9點,一件黑兔毛女用披肩,美麗飄逸,價值139.5元,只賣一元,先來先買。,,在每份廣告刊登后的周六,列科維奇都第一個趕到商店的皮貨柜臺,并要求以一美圓購買廣告中所稱之皮衣與披肩,但均被商店拒絕。列于是提起訴訟,要求認定被告違約并得到皮大衣與披肩相應價值。,,基層法院駁回了原告對皮大衣價值的請求,認為皮大衣價值不能確定,而對于價值確定的

14、披肩,則判決原告得到138.5 元的賠償。 二審法院也認為,被告披肩廣告措辭具體明確,說明了價格且只有一件,賣給第一位顧客,沒有留下討價還價的余地,已經(jīng)構成要約,而皮衣廣告則為要約邀請。,,甲廠向乙大學發(fā)函稱“我廠生產(chǎn)的X型電教室耳機,每副30元,如貴校需要請與我廠聯(lián)系”。乙大學回函“我校愿向貴廠訂購該型號耳機1000副,每副單價30元,但需在耳機上加裝一個音量調(diào)節(jié)器”2個月后,乙大學收到甲廠發(fā)貨,但沒有調(diào)節(jié)器,于是拒收。在這一過程中:,,A.乙大學違約,因其已經(jīng)表示同意購買,合同已經(jīng)成立 B.甲廠違約,因為乙大學同意購買的是附加了調(diào)節(jié)器的耳機 C.雙方違約,因為雙方均未履行自己的義務 D.雙

15、方均未違約,因合同沒有成立,下列哪些情形構成意思表示?,(2007年司法考試卷三第51題) A甲對乙說:我兒子如果考上重點大學,我一定請你喝酒 B潘某在尋物啟示中稱,愿向送還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孫某臨終前在日記中寫道:若離人世,愿將個人藏書贈與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臺自動售貨機投幣購買飲料,,答案:BCD,第四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一、成立要件 (一)一般要件 1.當事人 2.標的確定并可能 3.意思表示 行為人應將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通過一定形式加以表達,(二)特殊要件,1.要式行為:法定方式的采用 如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

16、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要物行為:標的物的交付,二、生效要件,(一)一般生效要件 1.當事人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自愿真實 意思表示自愿即指行為人意思表示出于其自由意志,未受到外來不當干涉。 意思表示真實指行為人內(nèi)心意思與外在表示相一致。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有學者指出第四要件應為 標的合法、可能、確定 標的合法即指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行性規(guī)定及公序良俗 標的可能指法律行為之標的可能實現(xiàn) 標的確定指法律行為的標的須自始明確或可得以明確。,,標的

17、不能可分為: (1)事實不能與法律不能 事實不能:法律行為標的在事實上不能實現(xiàn),如制造永動機、研制回魂藥。 法律不能:因法律的理由而致不能,如買賣人體器官。 事實不能行為無效,法律不能屬于行為內(nèi)容違法。,(2)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法律行為不能之原因存在于成立該行為之前,如房屋租賃合同成立前房屋已經(jīng)被燒毀。 嗣后不能:法律行為不能之原因存在于成立該行為之后,如合同訂立后出現(xiàn)意外情況致使合同義務無法履行。 自始不能,法律行為無效;嗣后不能則發(fā)生法律行為的解除之后果。,(3)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客觀不能:標的不能之原因與當事人(而不是其主觀意志)無關,如塌方致無法運輸貨物 主觀不能:因當事

18、人自身原因而致標的不能,如因演員患病而無法依約演出。 客觀不能,法律行為無效 主觀不能,只有在相對人知道其不能時才使行為無效。,(4)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永久不能:不能之原因無法消除永久存在。 一時不能:不能的原因有可能消除。 只有永久不能會影響法律行為效力,(5)全部不能與部分不能,全部不能:法律行為標的完全無法實現(xiàn) 部分不能:法律行為標的部分不能實現(xiàn) 全部不能則該法律行為無效;部分不能則僅不能實現(xiàn)部分無效,其余部分仍可保持其效力。,第五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人為限制,一、概述 法律行為之附款,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fā)生與消滅所加的限制。也是意思自治原則的一種體現(xiàn)。 傳統(tǒng)民法上,法律行為

19、的附款一般有二:其一為條件;其二為期限。,(二)特別生效條件,死因行為因行為人死亡為生效條件; 附延緩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行為在始期到來時生效。,,民法通則第62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以后簡稱為“民通意見” 第76條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二、條件,(一)定義 條件,指當事人確認的,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 注意:附款即指附加的條款,本身并不能獨立成為意思表示但卻對法律行為的效力能夠產(chǎn)生影響。,(二)分類,1.停止條

20、件與解除條件 停止條件(也稱延緩條件)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的條件,即法律行為于條件成就時發(fā)生效力,于條件不成就時不發(fā)生效力。 之所以稱為“停止”,是因為,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已經(jīng)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tài)。 如甲對乙稱“如乙考上大學,送手提電腦一部” 又如甲對乙稱“如甲兩年內(nèi)不調(diào)回重慶就將在重慶的房屋買給乙”,,解除條件(也稱終止條件)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條件,即已發(fā)生的法律行為在條件不成就時保持其效力,于條件成就時則解除其效力。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一經(jīng)成立即生效,但因條件之成就而失效。 如甲對承租人乙稱“凡逾期半個月不交房租則解除房屋租賃合同”,2.偶成條件、隨意條件與混合條

21、件,偶成條件指條件成就與否與當事人意思無關而取決于偶然事實,包括天災、政治、經(jīng)濟、社會事件、第三人行為等。 如甲同學對乙同學稱“今晚冠軍杯比賽,如果AC米蘭隊取勝則送給乙球衣一套”,隨意條件,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可決定其成就與否的條件,又可分為:,(1)純粹隨意條件,指條件的成就與否完全取決于當事人意愿,如“此車贈與你,但在我需要使用時得隨時取回” (2)非純粹隨意條件,指條件成就與否除本人意思外還需要某種積極事實,如“取得MBA學位就贈與你100萬元開公司”,,混合條件,指條件成就與否取決于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意思。如“你與某女結婚時即贈與房屋一套”,3.真正條件與非真正條件,真正條件,指確以客觀

22、上可能發(fā)生之事實為內(nèi)容的條件。 非真正條件,指具有條件外觀卻無其實質(zhì)的條件,也稱為假裝條件或表見條件。,非真正條件的種類,(1)法定條件,即以法律規(guī)定的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條件作為附款。 (2)不法條件,即以違反法律禁止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或違反公序良俗的事項為條件。 (3)既成條件,即法律行為成立時其事實已經(jīng)確定發(fā)生或不發(fā)生的條件。 (4)不能條件,指以客觀上不能成就的事實為內(nèi)容的條件。,4.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積極條件,指以將來事實之發(fā)生作為條件成就的要件。 消極條件,指以將來事實的不發(fā)生為條件成就的條件。,(三)條件的成就與不成就,1.條件成就 (1)定義 條件成就指作為條件內(nèi)容的事實已經(jīng)

23、實現(xiàn)。,(2)效力,A.條件一旦成就,法律行為的效力當然自動發(fā)生(在停止條件)或當然消滅(在解除條件),,B.條件成就的效力,應自條件成就之時發(fā)生,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 如甲向乙以分期付款形式購買奶牛,約定在甲付清價款前,奶牛所有權仍歸乙。該奶牛如在條件成就前生產(chǎn)小牛,則小牛應歸乙所有。,,C.關于當事人的能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等應以法律行為成立時為準而不以條件成就時為準。,(3)擬制,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礙條件成就,則視為條件已經(jīng)成就。 如甲對乙稱“只要我兒子回本地工作即收回乙租賃之房屋自用”,乙如在其子分配工作時散布不利傳言致其無法回到當?shù)兀瑒t應視為條件已成就。,

24、2.條件不成就,(1)定義 條件不成就,指作為條件內(nèi)容的事實確定的不能實現(xiàn)。 (2)效力 在停止條件,條件不成就則法律行為效力確定的不發(fā)生;在消除條件,則法律行為的效力得以持續(xù)。,(3)擬制,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的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成條件成就,則視為條件不成就。,,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四)條件成就與否尚未確定,附條件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在條件成就與否尚未確定時,不得侵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而依該

25、法律行為而可以得到的利益,否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甲對乙稱“如乙提升為部門經(jīng)理,則甲將自己的高級轎車贈與乙”,如在乙是否可被提升被確認前,甲故意毀損該車則乙有權提請賠償 (應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條件) 如標的物被第三人毀損,乙也享有賠償請求權,(五)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1.公益上不允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指一旦附條件即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法律行為,主要為身份關系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之行為,如結婚、收養(yǎng)、離婚、認領等行為。 2.基于私益而不允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某些法律行為的性質(zhì)決定其必須即時確定地發(fā)生效力,故不得附條件,如解除權、撤銷權、追認權的行使等單方行為原則上不允許附加條件。,,某村村民

26、甲家中飼養(yǎng)耕牛三頭,在農(nóng)忙季節(jié)因一頭牛閑置不用而租給同村乙使用,約定租期兩年,每年租金180元,乙租用該牛10天后,耕牛突然逃亡,乙尋找數(shù)日未果,遂與甲達成協(xié)議,如乙不能找回牛則賠償甲1500元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90元。協(xié)議達成后,乙找到了牛,在將牛牽回家的途中得知市場中耕牛價格上漲,于是將牛賣給了鄰村的丙,獲款2100元 乙回家后稱牛未找到,向甲支付了約定的1590元,后甲在幾天后到鄰村做活,于丙處發(fā)現(xiàn)該牛,遂訴請返還。本案應如何處理?,三、期限,(一)定義 期限,指當事人確定的,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 注意期限是以將來確定到來的事實為內(nèi)容,期限并不一定以時

27、間來表示: 如約定明日下雨則如何,為條件;約定下雨則如何,為期限(因為肯定會有下雨的一天) 以時間表示的也不一定為期限 約定某人結婚之日則如何,如約定時該人尚無結婚打算或結婚對象時,應為條件。,(二)分類,1.始期與終期 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者為始期,附始期的法律行為至期限屆至時發(fā)生效力。 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消滅者為終期,附終期的法律行為至期限屆至時消滅效力。,2.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以確定發(fā)生且發(fā)生時間確定的事實為內(nèi)容者屬于確定期限,如約定某年某月某日如何。 以確定發(fā)生但發(fā)生時間不確定的事實為內(nèi)容者屬于不確定期限,如約定某人死亡時如何如何。,(三)期限的效力,1.期限到來 期限到來指作為期限

28、內(nèi)容的事實已經(jīng)確定發(fā)生,期限不會存在不到來的情況,始期到來稱為“屆至”,終期到來稱為“屆滿”。 期限到來,附始期的法律行為開始生效,附終期的法律行為當然消滅,2.期限到來之前的權利保護,在期限到來前,附期限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一方如損害相對人因期限到來所得利益,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是此時往往形成請求權競合,當事人較少依據(jù)期待權受侵害而提出請求,如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毀損租賃物。,(四)不允許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允許附期限為原則,以不允許附期限為例外。不允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未必不許附期限,如票據(jù)行為。,思考題:,請判斷下列行為中所附條件是期限還是條件: 1.甲對11歲的乙說“你

29、成年之時,贈與你寶馬車一部” 2.甲對乙稱“松花江一解凍,就把漁船出租給你”。 3.甲對乙稱“如果自己兒子兩年內(nèi)犯罪就把遺產(chǎn)贈與給乙”,四、附負擔的民事法律行為,(一)定義 負擔是加諸權利取得方某種特定義務,附負擔的法律行為均為無償法律行為。,(二)特征,1.負擔具有強制性,可強制其履行。 2.負擔具有附加性,故負擔帶來的不利益應以權利人取得的利益為限。 3.負擔具有從屬性,權利移轉一般也引起負擔的移轉,除具人身屬性的負擔外。 4.負擔具有合法性。,(三)效力,1.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負擔,利害關系人得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 2.具有解除性質(zhì)之負擔,利害關系人得請求撤銷不履行負擔之權利人所取得之利益

30、。 3.如負擔客觀上已不能履行或無必要履行則法律行為效力得以維持。,(四)與條件之區(qū)別,甲對乙稱“煙酒傷人,如你能禁煙酒,即贈與該車” 甲對乙稱“贈與你此車,但你必須禁煙酒”,第六節(jié) 民事行為的效力狀態(tài),一、民事行為的確定無效 (一)行為無效的意義 行為無效,指民事行為當然、自始、確定的不發(fā)生效力。,,當然無效,指無效法律行為無須任何人主張,當然不發(fā)生效力,任何人皆得主張其為無效,也可對任何人主張。當事人間對法律效力有爭議,固然可提起訴訟,但訴訟判決僅具宣示性質(zhì),法院也可依職權認定民事行為的無效。 自始無效,指于民事行為成立時就不發(fā)生當事人間意欲發(fā)生的效果。 確定無效,指該行為在其成立時就不發(fā)

31、生效力,也不存在今后發(fā)生效力的可能。,(二)種類,1.因主體不具有相應行為能力而無效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民通意見第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

32、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993年春節(jié),四川省蒼溪縣歧坪鎮(zhèn)供銷社舉辦“二十萬元迎春大獎賽”公開摸獎活動,每張獎票2元,一等獎為“金鳳”牌14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1月30日,原告侯艷(12歲)隨鄰居被告鄒秀芳(31歲)到鎮(zhèn)上玩耍。鄒摸獎未中,便叫侯艷去摸,侯說沒錢,鄒說,你摸,我給你兩塊錢,并拉侯去摸得一張獎票。鄒向工作人員付款2元,侯摸中之獎票獲得一等獎,后鄒、侯兩家就彩電的權屬發(fā)生糾紛。,2.因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五款“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四)損害社會

33、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劉某與李某系夫婦,結婚5年,李某一直未生育。后經(jīng)檢查,李某無生育能力。1998年8月,劉某與同村張某協(xié)商,決定劉某與張某為劉某、李某夫婦生育一子,嬰兒出生后,如果健康,既由劉某、李某向張某支付勞務費2萬元,張某將孩子交給劉某與李某。協(xié)議簽定后,張某履約,于第二年生下一子,劉某與張某將孩子抱走卻未支付勞務費。張某多次索要,劉某即以錢沒有,孩子可以抱走為由拒絕支付,張某遂訴至法院。,,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2001年8月1日起實施 )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2011年司法

34、考試卷三,2.乙因病需要換腎,其兄甲的腎臟剛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腎。因甲是精神病人,醫(yī)院拒絕辦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決定將甲的腎臟捐獻給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甲決定將其腎臟捐獻給乙的行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決定將甲的腎臟捐獻給乙的行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決定將甲的腎臟捐獻給乙的行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決定將甲的腎臟捐獻給乙的行為無效,,答案:D,,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獻器官的,應當有同意捐獻的書面證明;只有同意捐獻的口頭意思表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醫(yī)師的書面證明; (二)沒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醫(yī)師的書面證明;

35、 (三)沒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親屬以及二名醫(yī)師的書面證明; (四)沒有任何近親屬的,有其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yǎng)老機構等組織以及二名醫(yī)師的書面證明。,3.惡意串通之行為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第四款“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條件:,(1)行為后果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2)行為人雙方有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之故意 (3)行為人雙方實施了相互勾結之行為 如在拍賣中的串標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36、的解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4.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七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52條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合同無效。,類型:,(1)虛假的民事行為 (2)偽裝的民事行為 (3)其他,如放棄繼承以使自己無力承擔債務,5.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民法通則第

37、58條第三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2010年司法考試卷三第25題,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組建一有限公司。出資協(xié)議約定甲以現(xiàn)金十萬元出資,甲已繳納六萬元出資,尚有四萬元未繳納。某次公司股東會上,甲請求免除其四萬

38、元的出資義務。股東會五名股東,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對票的股東丙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無效。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該決議無效,甲的債務未免除 B.該決議有效,甲的債務已經(jīng)免除 C.該決議需經(jīng)全體股東同意才能有效 D.該決議屬于可撤銷,除甲以外的任一股東均享有撤銷權,答案:A,公司法第28條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nèi)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

39、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1.雙方返還因該行為所取得之財產(chǎn),如無返還必要或返還可能則折價補償 2.單方返還因該行為所取得之財產(chǎn) (1)本就只有一方取得財產(chǎn) (2)該行為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僅有一方行為人具主觀故意 3.賠償損失,過錯方承擔賠償義務,雙方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自有責任 4.追繳雙方因該行為所取得之財產(chǎn),二、民事行為的變更與撤銷,(

40、一)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因受欺詐而為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欺詐,指一方當事人故意采用虛構事實或掩蓋真實事實之手段,誘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而進行民事活動。,欺詐的民事行為構成要件,(1)一方有欺詐之故意; (2)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 (3)對方受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基于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民通意見第條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 ,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

41、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nèi)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

42、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nèi)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因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1)概念:一方當事人以現(xiàn)實的危害行為或以將要實施的危害行為為要挾,迫使對方陷入恐慌并違背其意愿而為之民事行為。,(2)條件,A.有脅迫行為; B.有脅迫故意; C.受脅迫方因該脅迫行為而陷入恐慌; D.受脅迫方因恐慌而違心做出意思表示,,民通意見第條 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

43、定為脅迫行為。,2010年司法考試卷三第5題,5.某校長甲欲將一套住房以50萬元出售。某報記者乙找到甲,出價40萬元,甲拒絕。乙對甲說:“我有你貪污的材料,不答應我就舉報你?!奔仔乓詾檎?,以40萬元將該房賣與乙。乙實際并無甲貪污的材料。關于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存在欺詐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B.存在脅迫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D.存在重大誤解,屬可撤銷合同,,答案:B,(3)脅迫行為的違法性表現(xiàn),A.手段違法,如揚言傷人身體或揭人隱私 B.目的違法,如以揭發(fā)犯罪為要挾要求分得贓物 C.手段與目的相結合而違法,如以揭發(fā)犯罪為要挾要求對

44、方進行某種贈與,3.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1)概念:行為人基于對行為的性質(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并給自身造成較大損失的民事行為。,(2)條件,A.意思表示內(nèi)容上存在錯誤,且該錯誤不是外力影響之結果而源于表意人自身無意之疏忽。 B.該錯誤表示是基于對行為性質(zhì)的錯誤認識、對對方當事人的根本性錯誤認識,對標的物的根本性錯誤認識 C.該錯誤表示給表意人帶來較大的損失,,民通意見第條 行為人因?qū)π袨榈男再|(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思考題:,請判斷以下行為是否

45、屬于重大誤解之民事行為 1.不知女友已與他人結婚而購買訂婚鉆戒 2.誤以為自己手機遺失而重新購買一部 3.誤認主債務人之信用而為保證 4.欲贈A畫,誤說為B畫 5.承攬粉刷他人圍墻,因估算面積錯誤而報價偏低 6.誤以為某地將被拆遷而以較高價格購買該地的房屋,,動機錯誤 內(nèi)容錯誤(重大誤解) 錯誤的意思表示 表示錯誤 傳達錯誤 動機錯誤的意思表示一般不能影響民事行為效力,但有例外,如臺灣地區(qū)法規(guī)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zhì),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nèi)容之錯誤”(第88條第二款)(德國法第119條第二款也有類似規(guī)定),,表示錯誤,指行為人為意

46、思表示時因無意識或不經(jīng)心而致誤言、誤記等行為,如將10公斤記為10斤,將商品價格標簽標錯等。 傳達錯誤,包括誤傳與誤達,前者指傳達人向相對人錯誤的傳達了表意人之意思,后者指傳達人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傳達給了錯誤的相對人,前者表意人享有撤銷權并對善意相對人承擔因誤傳所致?lián)p失的賠償責任,后者則不對相對人發(fā)生效力。,4.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1)定義: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或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而實施的,違背對方真實意愿且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民事行為。,(2)條件,A.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 B.系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或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而造成 C.利益受損方并非自愿 D.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47、均為有償民事行為,,民通意見第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2011年司法考試卷三第1題,甲公司在城市公園旁開發(fā)預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總額近8000萬元。但甲公司遲遲未開工,按期交房無望。乙、丙等購房人多次集體去甲公司交涉無果,險些引發(fā)群體性事件。面對瘋漲房價,乙、丙等購房人為另行購房,無奈與甲公司簽訂退款協(xié)議書,承諾放棄數(shù)額巨大利息、違約金的支付要求,領回原購房款。經(jīng)咨詢,乙、丙等購房人起訴甲公司。下列哪一說法準確體現(xiàn)了公平正義的有關要求?,,A.退款協(xié)議書雖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為兼

48、顧情理,法院應當依據(jù)購房人的要求變更該協(xié)議,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違約金 B.退款協(xié)議書是甲公司脅迫乙、丙等人訂立的,為確保合法合理,法院應當依據(jù)購房人的要求宣告該協(xié)議無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違約金,,C.退款協(xié)議書的訂立顯失公平,為保護購房人的利益,法院應當依據(jù)購房人的要求撤銷該協(xié)議,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違約金 D.退款協(xié)議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確保利益均衡,法院應當依據(jù)購房人的要求撤銷該協(xié)議,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違約金,,答案:C,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1)定義: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而提出苛刻條件并迫使對方接受的民事行為。,(2)條件,A.一方當事人陷于危難境地 B.對方利用此情況而提出苛

49、刻條件 C.受難方因危難而被迫接受其條件 D.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 有學者認為應稱為“因乘人之危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民通意見第條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注意: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最后一款則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原告:王麗,C市紡織廠工人被告:于凡,個體出租車司機,

50、1996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醫(yī)院分娩的王麗在丈夫與婆婆攙扶下準備打的,由于時間尚早,出租車甚少。10分鐘后,于凡駕車經(jīng)過并停下,了解情況后稱:該車為新車,搭乘孕婦會弄臟車座,且三人同乘會增加燃油量(該車系按規(guī)定可乘載4人的中型面包車),如果要乘坐,需要支付平日車費的6倍。王的丈夫及婆婆考慮到天色尚早,搭車不易且王的情況緊急便同意了于的要求,支付6倍車費送至醫(yī)院。事后,王麗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效力,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或變更權 行使撤銷權=民事行為無效之后果 放棄行使或超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行為確定有效,(三)撤銷權,1.定義:當事人就其單方意思表示而消滅民事行為之效力的權利,屬形成權 2.內(nèi)

51、容 (1)主體 (2)行使方式 民通意見第條 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3)權利的消滅,A.權利實現(xiàn)須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做出撤銷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 B.權利拋棄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C.逾期不行使權利,民法通則第73條第二款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撤

52、銷權消滅。,三、民事行為的效力待定,(一)概念 1.定義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指其有效與否尚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還有待依法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加以確定的行為。,2.特征,(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效力狀態(tài)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一種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tài)。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效力的最終確定,取決于依法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同意,則該行為自始生效,反之,則自始無效。,(二)種類,1.無權處分行為,無處分權的當事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權利的行為。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無權代理行為,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

53、理權或在代理權終止后,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3.債務承擔行為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債權人同意包括事前同意與事后追認兩種形式,如未經(jīng)同意產(chǎn)生兩方面效果: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越其行為能力范圍的民事行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追認,1.追認權人(同意權人) 無權處分行為真權利人 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 債務承擔行為債權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越其行為能力范圍的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2.追認的性質(zhì),(1)追認是權利人行使其形成權之行為 (2)追認是有相對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3.追認的方式,(1)同

54、意行為效力與否的意思表示必須向該效力待定行為的相對人做出。 (2)如相對人進行了催告,則追認權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在法定的催告期間內(nèi)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對人做出,過期不為追認的意思表示,視為拒絕追認。,4.法律效果,(1)追認自始有效 (2)拒絕追認 A.自始無效 B.其他效果 a.無權處分行為中,處分行為對無權處分人及其善意相對人有效 b.無權代理行為中,無權代理人與善意相對人間之行為應作為非代理行為而有效 c.債務移轉行為中,債務人與合同相對人間仍可認定該債務移轉行為有效),(四)相對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1.相對人的催告權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

55、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限制民事行為人之行為)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無權代理),2.相對人的撤銷權,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限制民事行為人之行為)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無權代理),2010年司法考試試卷三第2題,2.甲十七歲,以個人積蓄1,000元在慈善拍賣會拍得明星乙表演用過的道具,市價約100元。事后,甲覺得道具價值與其價格很不相稱,頗為后悔。關于這一買賣,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買賣顯失公平,甲有權要求撤銷 B.買賣存在重大誤解,甲有權要求撤銷 C.買賣無效,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D.買賣有效,,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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