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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國家開放電大)法學本科《國際私法》期末考試試題六及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國際私法在歷史上產生時是以(C)的形式出現的。
A.成文法B.判例法
C.學說法D.慣例法
2.住所在英國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國,在日本遺有不動產,該不動產的繼承在日本法院涉訟。日本沖突規(guī)范規(guī)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屬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沖突規(guī)范,即英國法;英國沖突規(guī)范又規(guī)定,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國際私法的何種制度可以達到適用日本實體法的結果?(D)
A.直接反致B.轉致
C.完全反致D.間接反致
3.英美法系國家在屬人法的確定上采用(B)原則。
A.本國法
B.
2、住所地法
C.慣常居所地法D.居所地法
4.一個人在國內有住所,在國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確定方法是(A)。
A.以其內國的住所為住所
B.以當事人選擇的住所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為住所D.依最密切聯系的原則確定住所
5.《中華人民共和園海商法》規(guī)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C)。
A.行為地法
B.船舶所有人國籍國法
C.船旗國法
D.船舶所在地法
6.《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規(guī)定了(C)繼承制度。
A.區(qū)別制
B.分割鋪
C.同一制
D.共同制
7.美國商人史蒂夫和英國商人俄勒爾在上海簽訂合同買賣中國絨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糾紛在日
3、本東京依日本法仲裁。后發(fā)生糾紛,適用(D)。
A.中國法律B.美國法律
C.英國法律D.日本法律
8.船舶和飛機在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一般都采用(B)。
A.目的地法
B.國旗國法
C.法院地法
D.出發(fā)地法
9.《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規(guī)定馳名商標(D)。
A.非經法定程序不受保護B.國家之間簽訂協議后給予保護
C.所有人申請保護后給予保護D.自動獲得保護
10.外國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C)申請。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級人民法院
C.中綴人民法院
D.基層人民法院
二、多項
4、選擇題
11.我國哪些立法中規(guī)定有國際私法規(guī)范?(ABCD)
A.《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B.《海商法》
C.《合同法》D.《民事訴訟法》
12.根據我國有關規(guī)定,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BD)為其本國法。
A.住所地法
B.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C.法院地法
D.經常居所地法
1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調整的貨物買賣關系有(ABCD)。
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貨物的買賣
B.以拍賣方式、根據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他令狀進行的買賣
C.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買賣
D.船舶、飛機或電力的買賣
14.我國法律把(AB)都視為侵權行為地。
5、
A.侵權行為實施地
B.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C.侵權行為預謀地
D.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地方均作為侵權行為地
15.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ABCD)。
A.仲裁爭議事項B.仲裁地點
C.仲裁機構D.仲裁規(guī)則
三、名詞解釋
16.直接適用的法:是指由于其自身所體現的立法目的和政策決定必須直接適用于某種涉外民商事關系的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
17.特征性履行說:是大陸法系國家用來判定最密切聯系地的一種理論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何方的履行最能體現合同的特性來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
18.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同意把他們之間將來可能發(fā)生的或已經發(fā)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書
6、面協議。
四、簡述題
19.我國區(qū)際法律沖突的法律特征。
答:(1)我國的區(qū)際法律沖突既包括不同社會制度之間的法律沖突,也包括相同社會制度之間的法律沖突。
(2)我國的區(qū)際法律沖突表現為三大法系之間的法律沖突。大陸屬中華法系,香港屬英美法系,澳門、臺灣屬大陸法系。
(3)我國的區(qū)際法律沖突還表現為XX政府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的效力范圍問題。
(4)我國的區(qū)際法律所體現的各法域的權利使單一制的中國帶有某些復合制的特征。
我國區(qū)際法律沖突是世界上最復雜的區(qū)際法律沖突,待大陸與臺灣統(tǒng)一后,我國將形成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
20.簡述我國關于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的規(guī)定
7、。
答: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guī)定外,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也就拒絕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作了規(guī)定,這些條件是:
(1)依被請求國法律,裁決是由無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
(2)依請求國法律,裁決尚未生效,不能執(zhí)行;
(3)敗訴一方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因而沒有出庭參加訴訟,或當事人在缺乏訴訟行為能力時被剝奪了應有的代理或答辯的可能性;
(4)被請求國法院對于同一當事人之間就同一訴訟標的案件已作出了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
(5)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有損被請求國國家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
五、論述題
21.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答:(1)公約于1980年的維
8、也納外交會議上通過,定名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約除序言和結尾外,正文分四個部分:適用范圍、合同訂立、貨物買賣、最后條款,共101條。
(2)公約的適用范圍。公約適用于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當事人營業(yè)地位于不同國家作為判斷貨物買賣合同是否具有國際性的標準,當事人國籍不予考慮。公約第2條規(guī)定不適用于下列六種貨物買賣關系: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買賣合同;②以拍賣方式進行的買賣;③根據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他令狀進行的買賣;④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買賣;⑤船舶或飛機的買賣;⑥電力的買賣。
(3)公約的適用根據。公約在以下三
9、種情況下適用:
①公約適用雙方營業(yè)地分別處于兩個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但這種適用不具有強制性。如果締約國當事人在合同中未對法律適用作選擇,則公約當然適用于他們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但是對國際慣例的選擇,不構成對公約的排除適用。②非締約國當事人可以通過意思自治選擇適用公約,但這種選擇必須是明示的。③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營業(yè)所所在地國不是締約國,如果國際私法規(guī)范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時,公約可以適用于他們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4)我國的保留聲明。我國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準書時,對《公約》提出了兩項重要保留:①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保留。②我國對依據國際私
10、法規(guī)則導致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提出了保留。
六、案例題
22.上海某大學教師李某,2008年辭職到美國留學。2011年完成學業(yè),即將回國?;貒跋Γ钅吃谥ゼ痈缟习嗤局?,被疾駛的小汽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權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美國料理后事。經協商,美國方面賠償200多萬元人民幣。
為遺產分配一事,王某與李某的家人發(fā)生爭執(zhí),協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歲的女兒為被告,訴至法院。
問:本案應以何國法律為準據法?為什么?
答:本案應以美國法律為準據法。
本案被繼承人死亡時未留有遺囑,故屬于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guī)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的200萬元賠償款屬于動產,故應當適用美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