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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來,毒品犯罪形勢依然嚴峻,鑒于此類案件隱蔽性強、直接證據少、取證難、印證難、舉證難等特點,該類案件偵破難、起訴難、審判難的問題較為突出。因此,如何做到毒品案件證據確實充分就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為指導司法實踐,提高辦理此類案件的質量,筆者對甘肅省檢察院檢委會2004年至2008年審議討論的22件毒品案件進行了分析,從公訴視角對當前檢察機關在毒品案件中收集、固定、運用證據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對策措施。 ■毒品案件證據收集與審查中存在的問題 (一)重言詞證據、輕其他證據,“口供情結”依然濃重。毒品案件多是在一對一情況下進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證,需其他證
2、據佐證才能認定。但實踐中,一些偵查人員“口供情結”濃重,存在對口供以外的證據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視的情況,尤其是對一些當場“人贓俱獲”的案件,其工作重點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對毒品包裝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紋、痕跡的提取以及對現(xiàn)場其他證據的固定。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審查判斷證據的存疑性加大,由于時過境遷,偵查機關很難再補充收集到有價值的證據,導致控方辯論和支持公訴的力度減弱。 (二)忽視收集印證言詞證據的間接證據。一般來說,偵查人員獲取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能力較強,這些有罪供述能夠較全面地反映毒品犯罪的全過程。然而,這種言詞證據也存在不夠穩(wěn)定的缺陷,有的偵查人員忽
3、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穩(wěn)定性,對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與涉毒案件事實相關的書證、物證等其他客觀性證據未能及時收集加以印證,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指控的犯罪就難以充分證明,當需要補充證據時,由于一些證人去向不明,有些書證、物證已經滅失,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造成公訴被動。針對這種情況,如果偵查人員能夠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為證據線索,收集、核實其中的一些細節(jié)。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這些細節(jié)的印證,也會支持其有罪供述的穩(wěn)定性。 (三)程序意識不強,取證缺乏必要的規(guī)范。證據的三性,即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缺一不可。然而,司法實踐中,證據的合法性尤其是形式的合法性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就
4、證據而言,取證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是證據客觀性的前提。公訴人在犯罪嫌疑人或辯護人對證據本身提出質疑時,必須證明這些證據是依法取得的,且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現(xiàn)實中,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所提供的毒品案件的證據材料因種種原因常常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決定了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本來就少,而這些證據往往決定著公訴人是否能夠最終成功的指控犯罪。在有限的證據中,任何一個證據存在疑問,都將會影響到整個證據鏈的完整性。 (四)技偵資料不能及時、有效的轉化為證明犯罪的合法證據。技術偵查是毒品案件偵查中常用的手段,通過技偵手段獲得的通話記錄常常是認定毒品犯罪的主要證據。但公安機關往往“重偵不
5、重證”,通過技偵手段發(fā)現(xiàn)案件線索,最后抓獲犯罪嫌疑人后,對通過技偵手段所獲取的 監(jiān)聽等信息出具證據材料時,既不提供錄音帶、錄像帶,也不轉換成書面證據材料,致使某些證明毒品犯罪主觀故意、主觀明知的核心證據材料無法提供給法庭作為關鍵證據來指控犯罪。 ■四點解決對策 (一)做好言詞證據的收集、固定工作。毒品案件中,言詞證據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從司法實踐來看,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對整個案件的認定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往往推卸責任,或避重就輕。因此,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認所控罪行的情況下,也應當認真全面地做好筆錄,詳細記錄其供述的各個細節(jié),特別是主觀上是否知道其
6、販賣的是毒品、如何知道、販賣的是哪一類毒品、如何與買毒人員聯(lián)系、每次販毒的具體包數(shù)、價格和重量等,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的方式固定其口供,以降低犯罪嫌疑人變供、翻供的可能性。另外,訊問時應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細節(jié)上的相互印證。證人證言則主要是注意收集買毒人員的證言,買毒人員是毒品案件的主要參與者,對整個販毒過程耳聞目睹,對販毒人員的犯罪情況比較了解,此類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直接的證明效力。因此,詢問時,應仔細問清每一次毒品交易的時間、地點、數(shù)量、重量、價格、聯(lián)系方式、販毒人員的特征等具體細節(jié)。故而,不論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認,偵查人員都應全面收集證人證言,使得“一對一”的言詞證據變成“多對一”的證據
7、體系,以此有力地對犯罪分子予以控訴。 (二)加強對口供以外的其他客觀性證據的收集、固定。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重視間接證據的收集是偵查人員真正掌握案件主動權的關鍵。要注重對口供以外其他客觀證據的提取與固定,只有使所有證據達到相互印證,才能夠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證明犯罪的作用。要轉變認為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就取得勝利的錯誤觀念,實際上,只有在順利將案件移送起訴,經過法庭審理,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科刑才是最后的勝利。在繳獲毒品時,要及時采用拍照等方法固定其外部形態(tài),進而從其包裝上提取指紋,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鑒定和保存。另外,在抓獲犯罪嫌疑人之后,應及時依法搜查其住處,以查獲其他毒品、計量器等用于
8、分裝、包裝毒品的作案工具。隨著通訊工具的普及,販毒人員與買毒人員之間往往采用 聯(lián)系,而 的使用過程,運營商對某一時間段一般都有詳細記錄,此時,可根據他們提供的通訊工具號碼,調取有關的通話清單,將其轉化為佐證言詞證據、證實犯罪的有力證據。 (三)進一步規(guī)范技偵手段的運用和相關證據的轉化。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之間以及犯罪嫌疑人與“上家、下家”之間的犯意聯(lián)絡是偵破案件和認定犯罪事實的重要證據,但毒品案件作案手段隱蔽,產、運、銷多是單線聯(lián)系,還常常隱藏真實身份,所以在案發(fā)后應及時、有效地采用技偵手段,全面監(jiān)控犯罪嫌疑人的通訊渠道,獲取通訊記錄,了解聯(lián)絡詳情,掌握案件走向,有效實施布控,從而對
9、同案犯一網打盡。同時,采取技偵措施要做到合法、規(guī)范,在審查過程中注意相關技偵資料的轉化,通過有效證據形式固定其內容,使其成為指控犯罪的有力證據??梢越梃b云南昆明的做法,即先由公安機關對技偵材料進行轉化,首先對監(jiān)聽磁帶本身做真?zhèn)舞b定,其次對磁帶中的話音進行聲紋鑒定,確定監(jiān)聽的對象與犯罪嫌疑人同一,最后由公安機關以“情況說明”加“工作說明”的形式向人民檢察院或法院出具,并當庭對該“情況說明”進行質證,同時將原始的監(jiān)聽資料和鑒定材料提供給法院,但不當庭質證。 (四)加強證據審核,綜合審查判斷全案證據。毒品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尤其是犯罪的隱蔽性強,證據難以收集。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的毒品案件要
10、加強證據審查,對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嚴格把關,相關證據之間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形成證據鎖鏈后才能移送起訴。要嚴格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特別是對偵查機關的“案發(fā)經過”或“抓獲經過”等證據形式進行嚴格規(guī)范,堅決排除采取刑訊逼供、誘供等手段非法獲取的證據。在審查起訴中要堅持做到“五不定案”,即疑點不排除不定案,線索不清楚不定案,無根據使用特情不定案,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辯解不排除不定案,不復檢不定案。要對偵查機關收集的毒品案件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既要審查收集證據的主體是否合格,收集證據的程序、手段是否合法,同時還要結合毒品案件的特殊性進行綜合分析,比較研究,從而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找出其中的內在聯(lián)系,建立證據鎖鏈。要結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案件的其他證據,重點審查特情形成的證言、書證,審查其是否存在未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對他人實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誘和數(shù)量引誘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