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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家全:淺談販賣毒品案件證據(jù)的審查與運用
時間:2013-08-19 21:53:00 李家全新聞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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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販賣毒品案件中的證據(jù)特點
販毒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概括兩年多來我院所受理的100余起販毒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犯罪手段狡猾、行為詭秘、收集證據(jù)困難,證據(jù)種類單薄。
在這類案件中,除了購買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證人證言。獲取的書證種類單一,通訊資料往往是比較重要的間接證據(jù)。且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有當事人主動舉報的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況多
法律對毒
2、品犯罪打擊的嚴厲性,使犯罪分子多有抗拒心理,一旦案發(fā),往往不承認。有的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已經設計好了對抗偵查、逃避打擊的對策。有的即使人贓俱獲,仍拒不供述犯罪事實。有的在案發(fā)初期雖有供述,一旦受到同監(jiān)室的教唆,就開始翻供。有的抱著僥幸心理,在偵查初不承認,在審查批捕環(huán)節(jié)也不承認。一旦審查批捕部門決定逮捕,偵查部門執(zhí)行逮捕后,在感覺逃避打擊無望的情況下又承認犯罪事實。
(三)獲取物證難
販賣毒品案件的物證包括毒品、毒資、作案工具等。作為載體的毒品,是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jù),但因其性質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取證。販毒人員通常采用零星販賣的方式,即使當場繳獲,數(shù)量一般
3、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員當場抓獲毒品交易時,一些販毒人員甚至還會當場棄置或銷毀毒品。且毒品又是直接損耗的消費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會被吸食或注射,導致這一物證的缺失。
(四)誘惑偵查多,往往“特情”的證言證據(jù)成為定案的直接證據(jù)。
在我區(qū)辦理的案件中,往往通過誘惑手段偵破案件。購買毒品者往往是在公安人員的監(jiān)控下實施的。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況下,“特情”的證言證據(jù)往往成為定案的直接證據(jù)。在實踐中,我院原則上要求公安機關對特情引誘時要求進行錄音錄像。
二、販賣毒品案件的證據(jù)審查
審查判斷證據(jù),是指承辦人對已經收集到的各種證據(jù)材料,進行分析研究,辨別真?zhèn)?/p>
4、,確定各個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并對整個案件事實作出合乎實際的結論。
(一)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審查
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況也是可能受到刑罰處罰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虛假性。其自以為販毒案件流動性大,涉及的人也多,偵查機關不易查到真憑實據(jù)。所以,我們在審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初次口供審查判斷。在犯罪嫌疑人被抓獲的初期,由于驚魂未定,做賊心虛,初次同公安人員接觸時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較高的真實性,通常情況下,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這一時間多數(shù)容易說出真實情況。對這些口供的審查,應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況下作出的,有無誘、逼、套、指
5、供的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實性的程度如何,內容有無矛盾;對于違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詞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2、翻供的審查判斷。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對原供的推翻,有的是部分或全部推翻。對于翻供,不能一律視為壞事,推翻虛假的供述對案件的真實情況的確定反而有好處。因此,供認后推翻不等于沒有口供,而是哪種口供真實可信的問題,對于翻供的審查應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原供的動機和條件;翻供的原因是什么,原供在取得時是否有違法情況,還要注意查明翻供時機和階段,是否受他人的教唆以及翻供的內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邏輯,有無其他證據(jù)印證。通過審查,以確定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有理。
3、同案
6、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審查。販毒案件有的是共同犯罪,由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他們的罪責輕重不同,處理結果不同,同案犯有可能互相推卸罪責,特別是可能會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為了立功或者自首,故意捏造事實,陷害他人以保全自已的性命,從而做出虛假的供述。審查時應注意:(1)同案人之間有無事前、事后串供,有無攻守同盟。一般情況下,口供之間如出現(xiàn)反常的一致性,則表明同案人之間有過串供或訂有攻守同盟,對一人包攬全部罪行,其他同案人否認犯罪的,要善于從口供中發(fā)現(xiàn)矛盾,找出破綻,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使其作出真實的供述。(2)對于同案人口供作定案的基本證據(jù),要注意查明同案人口供是在什么情況下取得的,有無逼
7、供、誘供、指供情況,對未經查證屬實的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作為判斷另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確定的標準。(3)對未查獲毒品物證的案件,不能僅憑同案人口供定案,必須查清毒品的來源、去向。
(二)對數(shù)量證據(jù)的審查
根據(jù)法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數(shù)量對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準確認定毒品交易的數(shù)量,對于打擊犯罪有著重要意義。
1、對于現(xiàn)場抓獲的販賣毒品交易的數(shù)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販賣人隨身攜帶的毒品量。在現(xiàn)場抓獲的毒販,其主觀上不僅有販賣的故意,而且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對于已交易的、正準備交易的均應計入販賣的數(shù)量中。如果有確實的證據(jù)證明為了自己吸食而隨身攜帶的,可
8、不認定販毒,但查獲的毒品數(shù)量大、超過10克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實踐中,往往犯罪嫌疑人以其攜帶的毒品是為了自己吸食,很難認定其是以販賣為目的。建議出臺有關解釋,對該種情況下查獲的毒品一類以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認定。
2、對于以販養(yǎng)吸的犯罪嫌疑人,被查獲的毒品數(shù)量應認定為其犯罪的數(shù)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0年4月4日)。但實踐中,如何認定是以販養(yǎng)吸認識不一,證據(jù)也不好規(guī)定。在現(xiàn)有案件質量壓力的情況下,一般都沒有認定。這對打擊毒品類案件很不力。建議出臺有關解釋,對該種情況下查獲的毒品一類以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認定。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認定是為了自己吸食。如:
9、劉某系吸毒人員,現(xiàn)場販賣海洛因時被抓獲,當場收繳海洛因3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繳海洛因11克,鄭某說是為自己近期吸食留用的。經查,剩下的11克海洛因確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數(shù)人購買而被他拒絕。檢察院以販賣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對鄭某依法提起公訴。
3、對犯罪嫌疑人購買了一定數(shù)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販賣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犯罪嫌疑人吸食的,應當按已查明的銷售數(shù)額確定起販毒的數(shù)量。
4、犯罪嫌疑人有比較穩(wěn)定的交易習慣的,按照其一貫交易每包的重量和包數(shù)來認定。有的販毒人通常將大包分成差不多固定數(shù)量的毒品,如每小包0.1克或者0.2克,然后在轉手賣出去。販毒人均能供述購買的毒品的數(shù)量
10、一致,可按包數(shù)來確定。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毒品數(shù)量是指毒品凈重。稱量時,要扣除包裝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稱量應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當場、當面進行,并拍攝現(xiàn)場照片。查獲毒品后,應當場制作稱量筆錄,要求犯罪嫌疑人當場簽字;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應作出情況說明。
(三)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1、審查證人對所了解案件的事實的記憶程度。大部分販毒、運輸毒品案件,證人并不是在感知案件事實后,馬上提出證言,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后,這就產生證人記憶如何的問題。例如,某長期吸毒人員被強制戒毒期間,記憶其十多次向犯罪嫌疑人甲購買了共計毒品十多克。經審查,其反映的情況,均是無準確詳細的時間、地點及每次購買毒品
11、數(shù)量,對該類證言是否真實就值得懷疑。
2、還應注意證人在當時情況下能否見到或聽到某種情況。即分析證人感受事物時的環(huán)境條件,以幫助判明證人證言的真?zhèn)?。例?某證人檢舉犯罪嫌疑人甲在某日晚在某街口向別人出售毒品。經核實,當日晚是陰天,無月亮,只有昏暗的燈光,在那種條件下,證人根本看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出售毒品。原來是證人誣告犯罪嫌疑人的。
3、審查證人的其他情況。比如,有無利害關系;是否受到刑訊逼供、威脅、收買、指使、引誘、和欺騙;證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一貫表現(xiàn)如何等等,這些因素常常影響證人作如實的陳述。
(四)“特情”手段獲取的證據(jù)審查
“特情”是公安機關設下的提供線索的耳目,很
12、多販毒案都源于此類線索。在審查“特情”證言時,首先,要注意“特情”與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系,這與“特情”報告的真實性密切相關。多數(shù)情況下,“特情”發(fā)現(xiàn)犯罪線索向公安機關報告,是出于正常的工作目的,但個別“特情”為了立功或取得公安機關的信賴,有的甚至為了獲得獎金、報酬不惜夸大事實,采取各種非法手段,設圈套引誘犯罪。案件的情況與“特情”的證言不一致,應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實認定。其次,審查“特情”有無誘人犯罪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辯應足夠重視審查有無被誘騙的情況,如犯罪嫌疑人與“特情”說法有矛盾,結合案件其他證據(jù)又無法排除矛盾,在量刑時要酌情考慮。對“特情”為破獲“大案”讓犯罪嫌
13、疑人再次搞來毒品的行為,對犯罪嫌疑人處刑時要從輕處罰。(2009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指出,對“犯意引誘”和“數(shù)量引誘”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理)。
此外,對誘惑偵查以外的“特情”,還要注意審查“特情”證言取得方式是否正當、合法,“特情”是否具備證人資格,其身份公安機關有無材料說明以及報告內容是否以證言筆錄的形式反映等。
(五)對錄音資料的審查
由于犯罪嫌疑人越來越狡猾,零口供案件越來越多。特別是新刑訴法修改以來,我院要求原則上,對所有的誘惑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在引誘偵查時必須錄音錄像。其目的是證實犯罪嫌疑人確實有販賣的故意,以杜絕其代購
14、、代買等各種辯解的可能性。在審查該錄音資料時,除了一般法定程序的審查意外,一定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通話。有的公安承辦人往往只注重特情的通話,而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通話內容。在辦理陳某販毒一案時,就是由于仔細審查了犯罪嫌疑人的通話內容,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確實是代為購買,沒有牟利,最后建議公安機關撤案處理。
三、販賣毒品案件的證據(jù)運用
(一)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的證據(jù)運用
主觀方面是人的內在心理的活動過程,很難用外在的標準去衡量。往往犯罪嫌疑人也拒不承認自己“明知”,也不承認有“販賣的目的”。明知,包括其知道、認識到、意識到或者懷疑到“可能”是毒品,更不要求確切的知道是哪種毒品。有
15、的嫌疑人雖聲稱不知道是毒品,但根據(jù)其社會經歷、認識能力、毒品的藏入方法、交易價格、聯(lián)絡方式、被查獲時言行表現(xiàn)、同伙的證言等方面的綜合分析判斷,得出應當明知是毒品的結論。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的《毒品犯罪案件公訴證據(jù)標準》的規(guī)定,對如下情形是否推定明知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jù)綜合判斷:①受委托或雇傭攜帶毒品,獲利明顯超過正常標準的;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③毒品包裝物上留下的指紋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紋經鑒定一致的;
筆者認為,對“明知”的認定還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分析判斷:
1、根據(jù)行為人本身的狀況去判斷。如行為人的精神狀況、受教育程度、工作經歷、社會經歷、
16、認識能力、職業(yè)特性。綜合分析行為人是否“應知”,是否是其認識范圍可及的,能夠認識到的,應該認識到的。
2、根據(jù)行為人對毒品的處理和使用方法去判斷。如行為人對“毒品”有吸食、注射的行為;通過聯(lián)絡方式明確告知他人的行為等。
3、根據(jù)行為人知識和經驗對特定的環(huán)境和條件認識。另外,行為人被查獲時的神情、動作、行為等也有助于分析是否明知或者應知。行為人在毒品交易過程中,采用隱蔽的手段,或者經過偽裝、逃避檢查、神情緊張,東張西望,一發(fā)現(xiàn)有動靜就掉頭就跑,扔掉“毒品”等。
(二)對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的證據(jù)應用
1、購毒人陳述詳盡真實,多次供述一致,又有證人的證言能相互印證的,可以
17、定案。購毒人的證言相對客觀,比較真實可信,若能與其他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這類證人的證據(jù)要求是直接證據(jù),而不是從其他人聽到的事實或者是轉述的事實,必須是目擊證人,或者是共同吸食毒品的現(xiàn)場證人,能親眼指認出犯罪嫌疑人。這種證人證言有相當?shù)淖C明力,與購毒人陳述結合起來,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2、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有多名購毒人員的供述一致,均能指認從某犯罪嫌疑人手中購買毒品的事實,詳細交代購買毒品的地點、時間、過程和情節(jié)的,某些細節(jié)供述一致,排除了非法證據(jù),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還可以結合犯罪嫌疑人有無犯罪前科,有無吸販經歷,以及“粉友”提供的事實情況來分析。從每
18、一起毒品交易來說,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來證明,但從一個整體來講,犯罪嫌疑人有一貫的、長期的販賣毒品的行為,并且經其他購毒人員指認的,認定其有罪是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的。如果多名購毒人員的陳述簡單粗略,不能相互印證,則不能定案。
3、在交易過程中被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只要購毒人客觀真實的供述交易過程、聯(lián)系方法,有抓獲人員親自目睹交易過程的,可以認定定案。如有的案件是在公安機關誘惑偵查的情況下人贓俱獲。搜查到了毒資和毒品,提取了通訊記錄,只要這些證據(jù)客觀真實,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供也應當定罪處罰。
4、有多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多數(shù)犯罪嫌疑人做了供述,有少數(shù)犯罪嫌疑人始終不作供述,而多數(sh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間有主要情節(jié)吻合,是比較有力的證實,是可以認定的。
5、買賣雙方不是同時在現(xiàn)場抓獲,只有一方犯罪嫌疑人供述,另一方不供述,又無法獲得其他旁證材料印證,形成一對一,是孤證,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
(作者系重慶市合川區(qū)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