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培訓合同中培訓違約金有哪些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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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員工培訓合同中培訓違約金有哪些法律依據(jù)? 來源:法大大 當員工跟企業(yè)簽訂一份專項培訓的培訓合同時,有哪些法律依據(jù)呢?簽訂培訓合同時約定培訓違約金是否合理呢?今天我們梳理了關于員工培訓合同培訓違約金的法律相關規(guī)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哈。 (1)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 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chǎn)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發(fā)生培訓協(xié)議相關的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該如何應對? 1、 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用人單位負有對培訓費用的舉證責任,因此關于培訓費用的相關證據(jù),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培訓后應及時對培訓費用的相關支付憑 證、發(fā)票留存整理,最好是在勞動者培訓結束后,制作一張培訓費花費清單交由勞動者簽字確認,這樣的好處是,在票據(jù)憑證本身存在瑕疵時(如有的不規(guī)范的企業(yè)開具的是收據(jù)而非發(fā)票),通過當事人的合意認可也能起到確認培訓實際費用的作用。 2、 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用人單位負有對培訓內容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證明培訓內容是專業(yè)知識或專業(yè)技能,而非一般的入職上崗培訓,那么對于用人單 位來說,在培訓前期,對于培訓的內容,要和被培訓勞動者詳細具體地說明,雙方可以采用簽署培訓協(xié)議或者填寫培訓內容確認單的方式加以約定,但是,最后一定 不要忘了要勞動者簽字確認。 3、為防范勞動糾紛風險,除了上述兩類證據(jù)材料必須掌握在手外,用人單位還可以搜集整理一些勞動者在培訓過程中的其他書面材料,作為庭審時加強印證的佐證,比如培訓報名表、培訓期間的照片,附勞動者簽字的培訓總結,或者培訓證書等等。 3 .-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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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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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關于 員工 培訓 合同 違約金 哪些 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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