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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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征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與被征收土地有關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征收的主體是國家,代表國家行使征收權的是政府部門,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從集體、單位和個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財產,是物權變動的一種極為特殊的情形。征收是政府的行政權力,屬于行政關系,依據依法行政的理論,政府的征收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才能行使。 農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依據?!稇椃ā返?0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以補償。”因土地征收涉及到對公民基本權利中的財產的剝奪,所以必須要有憲法依據。 2、《物權法》第42條第1款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边@是農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依據。 3、《土地管理法》這是農村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據,也是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具體操作的法律依據。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具體規(guī)定集中在該法第5章建設用地中,第44條規(guī)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現(xiàn)該規(guī)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上述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是指將土地利用現(xiàn)狀調查確定的農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后轉建設用地的行為。又稱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審批采取農用地轉用審批與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相分離的制度。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按上述審批,而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第45條規(guī)定,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批準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應該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在批準征地期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時辦理征地手續(xù)。第46條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依法獲得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承包經營者、使用宅基地的農村村民等,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能證明其享有該土地法定權利的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47條規(guī)定了征地補償,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四項(1)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2)安置補償費。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的補償費。地上物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構筑物、數木、農作物等的補償費用。(4)對征收菜地的特別規(guī)定,即用地單位除繳納上述費用外,還須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依照上述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尚不足以維持被征地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5)征收土地中涉及宅基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建筑物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確定,原則上按市場價值補償。第48條規(guī)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x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實施征收土地的具體操作的法規(guī)依據。實施條例第19條規(guī)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第20條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現(xiàn)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第25條規(guī)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公告。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的人民政府裁決。第26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償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上述是農村征地的法律依據,在具體征地過程中還會涉及到部委規(guī)章、地方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等,也是征地法律依據的組成部分。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學增-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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