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不簽訂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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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相關法律規(guī)定 1、《招標投標法》第45條規(guī)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guī)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以上法律規(guī)定僅規(guī)定了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但是,上述法律規(guī)定并未明確規(guī)定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中標合同”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此問題還需要依據(jù)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并結合司法實踐進行分析論證。 (二)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未簽訂書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未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中標后未簽訂書面合同,該工程已經(jīng)由中標人實際實施;另一種是中標后未簽訂書面合同,該工程未經(jīng)中標人實際實施,下面根據(jù)不同情形分別進行分析。 1、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經(jīng)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開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雖然中標人未與招標人簽訂書面“中標合同”,但是在中標人實際已經(jīng)完成該工程的情況下,合同是成立的。由于《合同法》第36條已經(jīng)作出明確規(guī)定,此問題在實踐中并不存在爭議。即根據(jù)《合同法》第36條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標人實際進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即使中標人未與招標人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應當認定雙方的施工合同已經(jīng)成立。 2、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盡管在實踐中,多數(shù)觀點更傾向于認為此種情形下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并未生效,但是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合同仍然是成立的。從法律性質看,招標文件屬于要約邀請,投標文件屬于要約,中標通知書屬于承諾,根據(jù)《合同法》第25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即使中標通知發(fā)出后未訂立書面合同,雙方也已建立合同關系,即由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形成的合同,而且是書面合同。從內容上看,投標文件一般都完全響應招標文件,甚至將招標文件作為附件,中標通知又是招標人對投標文件的認可,而且《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書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標文件的內容訂立的,并且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也就是說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合同的主要內容已經(jīng)明確,且不得進行變更。從形式上看,招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符合《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的要求?!墩袠送稑朔ā返?6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但是并未規(guī)定應當訂立合同書,由于書面合同除了合同書以外,還包括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所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合在一起就屬于有形地表現(xiàn)所在內容的形式,即屬于書面合同。此外,《招標投標法》第46條所規(guī)定的簽訂書面合同,僅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是為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便于對招投標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施工活動進行有效管理而做的制度安排,即使不另行簽訂書面合同也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即使中標人未與招標人另行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也已經(jīng)形成了合同關系,即合同已經(jīng)成立。 (三)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未簽訂書面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jù)前述分析,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未簽訂書面合同,不管該建設工程是否已經(jīng)由中標人實際實施,合同都是成立的。招標文件中一般會約定,中標人自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也就是說如果中標人不按照約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中標人就屬于違約了。因此,在第一種情形下,合同已經(jīng)成立且中標人已經(jīng)實際實施了建設工程,如果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則中標人應承擔不簽訂“中標合同”的違約責任;而在第二種情形下,由于雙方合同已經(jīng)成立,且中標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實施建設工程,則中標人除應當承擔不簽訂“中標合同”的違約責任外,還應當承擔未按照已成立合同的約定實施建設工程的違約責任。 四、中標人不簽訂合同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前文提到,中標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后我們又通過分析得出中標人不簽訂“中標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結論,但是具體應當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還需要具體分析下。 (一)中標人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經(jīng)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違約責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guī)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在中標人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經(jīng)實際履行的情況下,中標人無需承擔未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但是中標人負有繼續(xù)與招標人補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義務。如果中標人不同意補簽,導致招標人受到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處罰的或者給招標人造成其他經(jīng)濟損失的,招標人有權不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要求中標人支付相應的處罰款并賠償由此給招標人造成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 (二)中標人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違約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第60條規(guī)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薄逗贤ā返?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中標人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可能會面臨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1、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 為了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2款規(guī)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交納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納的履行保證金不予退還,不管中標人的違約行為是否給招標人造成了損失。如果中標人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額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如果中標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賠償損失 如果中標人的違約行為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中標人應當負有損害賠償?shù)呢熑?。根?jù)《招標投標法》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中標人賠償?shù)姆秶ㄕ袠巳怂馐艿闹苯訐p失和間接損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應超過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招投標實務中,由于中標人不簽訂書面合同,不實施建設工程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范圍包括招標、評標費用、工期延誤費用、工程建設成本增加的費用、兩次中標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招標人因組織招標而發(fā)生的其他費用。 我們堅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為這樣做會有效果,而是堅信,這樣做是對的 Welcome To Download !!! 歡迎您的下載,資料僅供參考! 精品資料-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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