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DOC 39頁[共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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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 鐵道部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 (鐵道部1983年7月 [83]鐵機字1000號)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1條 運行中的供電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縱即可帶有電壓的設備。鐵路供電設備一般可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條 電力工作職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參加作業(yè): 1.經醫(yī)生診斷無妨礙從事電力工作的病癥,如:心臟病、神經病、癲癇病、聾啞、色盲癥、高血壓等,如經體格檢查(一般兩年一次)發(fā)現(xiàn)有上述病癥,應及時調換其工作。 2.具備必要的電力專業(yè)知識,熟悉本規(guī)程有關

2、內容,并經考試合格。 3.應會觸電急救法(見附錄一)。 第3條 對電力工作職員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技術安全考試: 1.定期考試;每年一次。 2.臨時考試: (1)新參加工作已滿六個月者; (2)工作連續(xù)中斷三個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種或職務改變者。 鐵路局負責組織對水電段長、分局和段技術職員、電力調度、試驗職員的定期考試。鐵路分局負責組織對供電所主任、技術職員和各站、段、廠的電力工作職員的定期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發(fā)給“電力安全合格證”(見附錄二)。 第4條 新參加電力工作的職員、實習職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職員(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隨同參加工作,但不得

3、單獨工作。 外單位支援、學習職員參加工作時,應由工作執(zhí)行人介紹設備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第5條 本規(guī)程所指的安全用具應按《電力設備試驗標準》進行試驗,并合格者。 第二章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第6條 在運行中的高壓設備上作業(yè)按下列分類: 1.全部停電作業(yè),系指電力線路全部中斷供電或變、配電設備進出線全部斷開的作業(yè)。 2.鄰近帶電作業(yè),系指變配電所內停電作業(yè)處所四周還有一部分高壓設備未停電;停電作業(yè)線路與另一帶電線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間隔不夠者;兩回線以上同桿架設的線路,在一回線上停電作業(yè),而另一回線仍帶電者;在帶電桿塔上刷油、除鳥巢、緊桿塔螺絲等的作業(yè)。 3.不停電的作業(yè)

4、,系指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帶電部分的作業(yè)。如更換綁樁、丈量接地電阻、涂寫桿號牌、修剪樹枝、更換燈泡、檢驗外燈燈傘等的作業(yè)。 4.帶電作業(yè),系指采用各種盡緣工具帶電丈量低壓負荷電流、電壓,檢驗或穿越低壓帶電線路,拆、裝引進線等工作,以及在高壓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第7條 在電力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頭命令或電話命令);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jiān)護制度; 4.工作中斷和轉移工地制度; 5.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一節(jié) 工作票制度 第8條 在電力設備上工作,應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電作業(yè)工作票(見附錄三);

5、2.填用帶電作業(yè)工作票(見附錄四); 3.填用倒閘作業(yè)票(見附錄五); 4.以口頭或電話命令時,應填進安全工作命令記錄簿(見附錄六)。安全工作命令記錄簿應看作與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條 在下列設備上全部停電、鄰近帶電的作業(yè),應簽發(fā)停電工作票: 1.高壓變、配電設備上的作業(yè); 2.高壓排擠線路和高壓電纜線路上的作業(yè); 3.高壓發(fā)電所停電(機檢驗),或兩套以上有并車裝置的低壓發(fā)電機組,當任一機組停電作業(yè); 4.在控制屏(臺)或高壓室內二次結線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時,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上的作業(yè)。 第10條 在下列設備上作業(yè),應填寫帶電作業(yè)工

6、作票: 1.在高壓線路和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上的帶電作業(yè); 2.在控制屏(臺)和二次線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作業(yè); 3.在旋轉的高壓發(fā)電機勵磁回路上,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4.用盡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鉗形電流表丈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第11條 在下列設備上作業(yè),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zhí)行: 1.單一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停電作業(yè); 2.丈量接地電阻,涂寫桿號牌,修剪樹枝,檢查桿根腐朽、電桿裂紋、拉線地錨,打綁樁和桿塔基礎上的工作; 3.低壓電纜上的作業(yè); 4.丈量低壓負荷電流和電壓; 5.拉、合線路高壓開關、配電變壓器一、二次開關和變、配電所內開關的單

7、一操縱。 第12條 當作業(yè)范圍涉及相鄰鐵路局、鐵路分局、水電段時,必須取得鐵路局電力調度口頭或電話命令。當作業(yè)范圍涉及本段其他配電所時,必須取得水電段電力調度的口頭或電話命令;受令人和發(fā)令人雙方均應認真記錄、錄音,并復誦無誤后方可執(zhí)行。 第13條 工作票所列職員的條件和責任如下: 1.工作票簽發(fā)人:由工長、調度員、所主任、技術職員或段總工程師指定職員擔任,其責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確、完備的安全措施; (3)正確指派各項工作職員。 2.工作領導人:由所主任、技術職員或工長擔任,負責同一指揮兩個以上工作組的同時作業(yè)和總的作業(yè)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

8、執(zhí)行人:由熟悉設備、工作熟練、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職員擔任,其責任是: (1)檢查現(xiàn)場安全措施是否完備; (2)向工作組員正確布置工作,說明停電區(qū)段和帶電設備的具體位置; (3)監(jiān)護工作組員的安全,檢查工作質量,按時完成任務。 4.工作監(jiān)護人:由配電值班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作經驗的職員擔任,其責任是: (1)在現(xiàn)場不斷監(jiān)護工作職員的安全; (2)發(fā)現(xiàn)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采措施,果斷制止繼續(xù)作業(yè); (3)一旦發(fā)生意外情況,應迅速采取正確的搶救措施。 5.工作許可人:由配電值班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作經驗的職員擔任。在線路停電作業(yè)時,由工作執(zhí)

9、行人指定工作許可人完成有關安全措施,其責任是: (1)完成作業(yè)現(xiàn)場的停電、檢電、接地封線等安全措施; (2)檢查停電設備有無忽然來電的可能; (3)向工作執(zhí)行人報告答應開工時間。 6.工作組員:由技術、安全考試合格者擔任,其責任是: (1)明確所分擔的任務,并按時完成; (2)嚴格遵守紀律,執(zhí)行安全措施,關心組員的安全; (3)發(fā)現(xiàn)題目及時向工作執(zhí)行人提出改進意見。 第14條 工作票簽發(fā)人不能兼任工作執(zhí)行人;工作領導人、工作執(zhí)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許可人。 第15條 工作票應用鋼筆、圓珠筆填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并于作業(yè)前一天交給工作執(zhí)行人或工作領導人。工作中如需要改變工作內容

10、及擴大或變更工作地點時,應更換新的工作票。 工作執(zhí)行人要求變更工作組員時,應取得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內注明變更理由。 第16條 工作票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天、工作中斷超過24小時應重新填發(fā)工作票。 第17條 工作票按下列規(guī)定填發(fā)和治理: 1.在發(fā)、變、配電所內作業(yè)或由發(fā)、變、配電所停電的線路上作業(yè)時,應填寫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發(fā)給值班員,另一份發(fā)給工作執(zhí)行人(有工作領導人時,發(fā)給工作領導人)。上述以外的作業(yè),可填一份發(fā)給工作執(zhí)行人。 2.一般一個工作地點或一個檢驗區(qū)段填發(fā)一張工作票。但如在一個發(fā)、變、配電所內全部停電或在一個站場內如上述作業(yè)僅有一組工作,需要檢驗另一線路時,應按

11、轉移工地辦理。 當一個工作執(zhí)行人負責的工作尚未結束以前,禁止發(fā)給另一張工作票。 3.發(fā)給工作領導人的工作票應注明工作組數(shù)及各工作執(zhí)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對工作票中的內容有疑問時,應向簽發(fā)人詢問明白,然后進行工作。 5.工作結束后一份由值班員、另一份交回簽發(fā)人保存三個月。 第18條 事故緊急處理可不簽發(fā)工作票,但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條 施工單位在水電段管的電力設備上施工時,應向水電段有關的電力工區(qū)或變配電所辦理工作票手續(xù)。 第二節(jié) 工作許可制度 第20條 在不經變配電所停電的線路上作業(yè)時,由工作執(zhí)行人指定工作許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21條 凡

12、經變、配電所停電的作業(yè),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xiàn)場條件,在完成所內停電、檢電、接地封線等安全措施后還應: 1.會同工作執(zhí)行人檢查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實檢驗設備確無電壓; 2.對工作執(zhí)行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接地線安裝處所和留意事項; 3.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22條 工作執(zhí)行人、工作許可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員不得變更檢驗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遇有特殊情況需變更時,應取得工作票簽發(fā)人的同意。 第23條 停電作業(yè)的線路與其它單位的帶電線路交叉跨越安全間隔不夠時,應同有關單位辦理停電許可手續(xù)。 第24條 嚴禁約定時間停電、送

13、電。 第三節(jié) 工作監(jiān)護制度 第25條 工作監(jiān)護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和正確操縱的重要措施。在作業(yè)過程中,工作監(jiān)護人和工作執(zhí)行人都應在現(xiàn)場認真監(jiān)護工作組員的安全。工作組員應服從工作執(zhí)行人和監(jiān)護人的指揮。 第26條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xù)后,工作執(zhí)行人(監(jiān)護人)應向工作組員交待帶電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留意事項。在下列情況下工作執(zhí)行人可參加具體工作。 1.在變、配電設備上進行全部停電作業(yè); 2.在變、配電設備上進行鄰近帶電作業(yè),工作組員不超過三人,且無偶然觸及帶電設備可能時; 3.排擠線路停電作業(yè)的工作地點較集中,且四周又無其它電線路時。 第27條 對工作條件復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應設

14、專職監(jiān)護人。專職監(jiān)護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條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狂風或其他威脅工作組員安全的情況時,工作執(zhí)行人或監(jiān)護人應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停止工作。 第四節(jié) 工作中斷及轉移工地制度 第29條 在白天,因吃飯或休息暫時中斷變、配電所作業(yè)時,全部接地線可保存不動,但工作職員不宜單獨留在高壓室內,暫時中斷電線路作業(yè)時,如工作職員已離開現(xiàn)場,應派人看管工地?;謴凸ぷ髑埃ぷ鲌?zhí)行人應檢查接地線等安全措施。 第30條 使用數(shù)日有效的停電工作票,逐日(次)收工時,應清理工地,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但臨時接地線、防護物及標示牌可保持不動,越日開工前,工作許可人必須檢查工地所有

15、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許可開工手續(xù),方可開始工作。 第31條 當一個工作組按照工作票在幾個工作地點依次進行工作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轉移工地: 1.工作職員在規(guī)定時間內只可在指定地點工作,如無工作執(zhí)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轉移工地; 2.每次轉移到新工地時,應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點及在安全措施欄內記進裝設接地線的電桿號數(shù); 3.轉移工地時,應在工作票上填記。 第五節(jié) 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32條 完工后工作組應清理工具、材料,工作執(zhí)行人具體檢查工作質量,工作職員全部由作業(yè)設備上撤離后,按下列程序恢復送電: 1.線路局部停電作業(yè),由工作執(zhí)行人通知工作許可人撤除地線,摘下標

16、示牌,然后合閘送電; 2.干線停電作業(yè),配電值班員接到工作執(zhí)行人工作已結束的通知后,將工作執(zhí)行人姓名、通知時間及方法等記進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內,然后摘下標志牌,撤除接地線,方可合閘送電。多組作業(yè)時,應留意標志牌數(shù)目和結束工作的組數(shù)相符。 3.在變、配電設備上作業(yè)時,配電值班員接到工作執(zhí)行人工作已經結束,工作組職員已撤除工地的報告后,將完工的時間記錄在兩份工作票內,按下列次序恢復送電: (1)核對摘下的標志牌數(shù)和結束工作組數(shù)是否相符; (2)撤除臨時接地線,并按登記號碼核對無遺漏; (3)撤除臨時防護物及各種標示牌; (4)恢復常設柵欄; (5)合閘送電。送電后,工作執(zhí)行人應檢查設備

17、運行情況,正常后方可離開現(xiàn)場。 第三章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33條 在全部停電作業(yè)和鄰近帶電作業(yè),必須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1.停電; 2.檢電; 3.接地封線; 4.懸掛標示牌及裝設防護物。 上述措施由配電值班員執(zhí)行。對無人值班的電力設備(包括電線路),由工作執(zhí)行人或指定工作許可人執(zhí)行。 第34條 停電、檢電、接地封線工作必須由二人進行。(一人操縱,一人監(jiān)護)。操縱職員應戴盡緣手套,穿盡緣鞋(靴),戴護目鏡,用盡緣桿操縱(機械傳動的開關除外)。人體與帶電體之間應保持不小于表1規(guī)定的安全間隔。 表一 人體與帶電體之間最小安全間隔(米) 見表 第一節(jié) 停電 第35條 電力

18、線路作業(yè)時,必須停電的設備以下: 1.作業(yè)的線路,即斷開發(fā)電所(車)、變、配電所向作業(yè)線路送電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或斷開作業(yè)線路各真?zhèn)€柱上油斷路器和隔離開頭或熔斷器; 2.斷開有可能將低壓電返送到高壓側的開關; 3.工作職員的正?;顒臃秶c帶電設備之間的安全間隔小于表二規(guī)定的檢驗線路和鄰近、交叉的其它線路。 第36條 在發(fā)、變、配電所內檢驗時,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1.檢驗的設備; 2.工作職員的正?;顒臃秶c帶電設備之間的安全間隔小于表一規(guī)定的設備; 3.帶電部位在工作職員后面或兩側,且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表二 電力線路檢驗時的安全間隔(米) 見表 第37條 停電檢驗時

19、,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安全斷開(運行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線,應視為帶電設備)。斷開油斷路器的操縱電(能)源。油斷路器、隔離開關的操縱機構必須加鎖。檢查柱上油斷路器“分、合”指示器。禁止在只經油斷路器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還必須從低壓側斷開,防止向停電設備反送電。 第38條 對于低壓停電作業(yè),應從各方面斷開電源,將配電箱加鎖。沒有配電箱時應取下熔斷器。在多回路的設備上進行部分停電作業(yè)時,應核對停電的回路與檢驗的設備、嚴防誤停電或停電不徹底。 第二節(jié) 檢 電 第39條 檢電工作應在停電以后進行。檢電時應使用

20、電壓等級合適的檢電器,并先在其它帶電設備上試驗,確認良好后進行。 變、配電設備的檢電告工作,應在所有斷開的線端進行。對油斷路器或隔離開關應在進出線上進行。電力線路的檢電應逐相進行。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應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下層。對排擠線路局部作業(yè),應在工作區(qū)段兩端裝接地線處進行。對低壓設備的檢電。除使用檢電筆外,還可使用攜帶式電壓表進行。用電壓表檢電時,應在各相之間及每相對地之間進行檢驗。 第40條 檢電器上不得裝接地線。但在木桿、木梯或木架上使用特殊檢電器不裝地線不能顯示時,可不在此限。 第41條 表示開關設備斷開的指示信號、經常接進的電壓表,不能作為設備無電的依據(jù)。

21、但假如指示有電,則未經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在設備上工作。 高壓檢電必須戴盡緣手套,并有專人監(jiān)護,如在室內高壓設備上檢電,還需穿盡緣靴或站在盡緣臺上。 第三節(jié) 接地封線 第42條 排擠線路停電作業(yè)時,經檢明無電后,應立即將已接地的接地線對已停電的設備進行三相短路封線。短路封線的安裝位置如下: 1.施工區(qū)段兩端鄰近斷路的電桿; 2.有可能返送電到作業(yè)線路的分岐線和有關開關; 3.從其它方面無來電可能時,可僅此電源側接地封線; 4.施工場所距斷路器及接地封線處較遠,且聯(lián)系不便時,應加掛接地封線; 5.有感應電壓反映的停電線路應加掛接地封線。 第43條 接地線與作業(yè)設備之間不應連接開關

22、或熔斷器。對在分段母線上作業(yè)時,應將分段母線分別檢電和接地封線。 第44條 室內高壓設備應在適當位置上設固定接線端子及接地線,以備停電檢驗時需要。接地線的數(shù)目、號碼應登記注冊,交接班時留意交接。 在線路上裝設接地線所用的接地棒(接地極)應打進地下,其深度不得少于0.6米。 第45條 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和專用線夾固定在導線上。導線截面積應符合短路電流要求。但不得少于25平方毫米。使用前應經過具體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嚴禁使用其它導線代替。禁止使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封線。 第46條 在高壓回路上需要拆除一部分或全部接地線進行工作時(如測定母線和電纜的盡緣電阻,檢查開關

23、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第47條 裝設接地線應接觸良好,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同時掛接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拆除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在導線上裝拆接地線時,應使用盡緣棒并戴盡緣手套。 第48條 低壓線路的停電作業(yè),在工作地點驗明無電后,將各相短路接地。 第49條 停電線路與帶電線路交叉跨越時,應掛接地線的地點如下: 1.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上方交叉,不松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交叉檔處掛一組。 2.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下方交叉,松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的交叉檔處掛一組。 3.停電線路在帶

24、電線路的上方交叉,松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的交叉檔內兩側,各掛接地線一組。 4.因停電線路撤換電桿或松動導線而停電的其它線路也應掛接地線。 第四節(jié) 設置標示牌及防護物 第50條 標示牌分為“警告類”、“禁止類”、“準許類”、“提醒類”等。各種標示牌式樣如附錄七。嚴禁工作職員未經許可擅自移動或拆除臨時遮欄和標示牌。 第51條 各種標示牌懸掛場所如下: 1.變、配電所和線路上停電作業(yè),對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的操縱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2.鄰近帶電作業(yè),在室內高壓設備的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在室外工作地點四周的圍欄和禁止通行的

25、過道上,在排擠導線斷線處以及被試驗的高壓設備的遮欄或圍欄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4.在工作職員上下用的鐵架或梯子上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 5.在可能攀登的帶電設備的架構上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6.在開關柜內掛接地線后,應在開關柜的門上懸掛“已接地”的標示牌。 第四章 運行和維護 第一節(jié) 變配電所的值班工作 第52條 配電值班員和值班負責人應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熟悉電氣設備性能和供電系統(tǒng)情況,把握操縱技術,并有處理事故的能力。配電值班職員每班一般不少于兩人。 第53條 凡有高壓設備的變配電

26、所應具備以下安全用具: 1.高壓盡緣拉桿、盡緣夾鉗; 2.高壓檢電器和低壓檢電筆; 3.盡緣手套、盡緣靴、鞋及盡緣臺、墊; 4.有足足數(shù)目的接地線; 5.各種標示牌; 6.各種登高作業(yè)的安全用具,如安全腰帶、盡緣繩、安全帽等; 7.有色護目眼鏡。 第54條 在變配電所進行停電檢驗或工程施工時,值班職員應負責完成有關安全措施,并向工作執(zhí)行人指出停電范圍和帶電設備位置。 第55條 高壓配電室、電容器室、變壓器室等和高壓開關柜上的鑰匙由值班員妥善保管,按班移交。如因工作需要借給工作執(zhí)行人使用時,必須登記,當日交回。 第二節(jié) 巡視工作 第56條 發(fā)、變、配電所的配電值班職員及其他

27、有關職員,可以單獨巡視高壓設備,清掃通道,但不得移開或進進常設遮欄內,如需進進時,應有人監(jiān)護,并與高壓帶電體之間保持不小于表一規(guī)定的安全間隔。 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盡緣靴,但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第57條 當所內高壓設備發(fā)生接地故障時,工作職員不得接近故障點4米以內,在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米以內。如需進進上述范圍或操縱開關時,必須有盡緣通道(盡緣臺)或穿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盡緣手套。 巡線職員如發(fā)現(xiàn)導線斷線,應設置防護物,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告牌,防止行人接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電力調度和有關領導,等候處理。 第58條 巡視電線路時,可由

28、有實際工作經驗的電力工單獨進行。對未經技術安全考試合格的職員不得單獨巡線。 晝間巡線可以登桿更換燈泡和插進式保險,擰緊最下部低壓橫擔螺帽等,但與高壓帶電部分必須保持表二的安全間隔,不得與低壓導線接觸。巡線時應始終以為線路上有電。 夜間巡線和登桿更換燈泡、保險絲,必須兩人進行。巡線時應沿著線路的外側進行,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夜間禁止攀登燈塔(橋)進行作業(yè)。 遇有雷雨、大風、冰雷、洪水及事故后的特殊巡視,應由兩人一同進行。 第三節(jié) 倒閘作業(yè) 第59條 倒閘作業(yè)票應根據(jù)工作票或調度命令由操縱人填寫,由工長或監(jiān)護人簽發(fā)。每張倒閘作業(yè)票只能填寫一個操縱任務。 第60條 停電操縱必須按照斷路器

29、、負荷側隔離開關、母線側隔離開關順序操縱。送電操縱順序與此相反。 第61條 倒閘作業(yè)前,應按倒閘作業(yè)票記載的倒閘順序與模擬圖核對相符,如有疑問,不得擅自更改,經向電力調度或值班長報告,查清情況后再操縱。倒閘作業(yè)必須由兩人進行,一人操縱,一人監(jiān)護,每完成一項做一記號“√”。全部操縱完畢后進行復查,并報告發(fā)令人。 第62條 操縱機械傳動的隔離開關和繩索傳動的柱上油開關應戴盡緣手套。操縱非機械傳動的隔離開關、跌落式溶斷器和摘掛跌落式溶斷器保險管時,應使用盡緣拉桿,戴盡緣手套,雨天應使用有防水罩的盡緣拉桿。 登桿作業(yè)時應戴安全帽,并系好安全腰帶。 第63條 更換變壓器高壓側熔絲時,應先切斷低壓

30、負荷。不準帶負荷拉開100安及以上無消弧裝置的低壓開關。雷電時禁止倒閘作業(yè)和更換熔絲。 第64條 下列項目應填進倒閘作業(yè)票; 1.應拉合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2.檢查斷路器和隔離開關位置; 3.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 4.裝、拆接地線; 5.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以及電壓互感器回路的保險器; 6.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 第65條 在發(fā)生人身觸電時,可不經許可立即斷開有關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在未拉開有關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搶救職員不得直接觸及帶電設備和觸電職員,亦不得進進遮欄。 第66條 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閘作業(yè)票: 1.事故處理的操縱。操縱后記進工作日志并及時上報;

31、 2.拉、合線路開關或變壓器一、二次開關??筛鶕?jù)工作票或口頭命令進行; 3.同一臺開關柜內開關的單一拉、合操縱。操縱可根據(jù)工作票或調度命令進行,操縱后記進工作日志,并報告發(fā)令人。 第67條倒閘作業(yè)票要有編號,依次序使用。作廢的和使用過的倒閘作業(yè)票,應注明“作廢”和“已執(zhí)行”的字樣。倒閘作業(yè)票用后保存三個月。 第四節(jié) 繼電器、儀表和二次回路 第68條 在運行的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嚴禁將電流回路斷開; 2.為了可靠地將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短路,必須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線,禁止使用導線纏繞; 3.禁止在電流互感器與短路端子之間的回路和導線上進行任何工作;

32、4.工作時應有專人監(jiān)護,使用盡緣工具,站在盡緣墊上,并不得將回路中的永久接點斷開。 第69條 在運行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嚴格防止短路或接地; 2.應使用盡緣工具,戴盡緣手套,必要時在工作前停用有關繼電保護裝置; 3.接臨時負載時,必須裝有專用的開關和熔斷器; 4.二次回路通電試驗時,為防止由二次側向一次反變壓,除將二次回路斷開外,還應取下一次熔斷器; 5.二次回路通電或耐壓試驗前,應通知值班員和有關職員,并派人看管現(xiàn)場,檢查回路,確認無人工作后方可加壓。 檢查繼電保護和二次回路的工作職員,未經值班員許可,不準進行任何倒閘操縱。 第五節(jié) 高壓試

33、驗 第70條 發(fā)、變、配電所進行預防性試驗時,應由受試單位簽發(fā)停電作業(yè)工作票,由配電值班員采取安全措施,辦理許可開發(fā)手續(xù),需要部分或全部撤除臨時接地線時,應由值班員配合進行。 第71條 因試驗需要斷開設備接頭時,拆前應做好標記,接后應進行檢查。 第72條 高壓試驗必須由兩人進行(一人操縱,一人監(jiān)護),操縱職員應戴盡緣手套,穿盡緣靴或站在盡緣臺上進行。 第73條 大電容設備或電容器耐壓試驗前后應充分接地、短路放電。 第六節(jié) 丈量工作 第74條 為丈量桿塔、變壓器、避雷器的接地電阻而拆裝接地線時應戴盡緣手套。在接地線與接地極斷開后,禁止觸及接地線。 第75條 丈量低壓線路和變壓器低壓

34、側的電壓和電流時,可根據(jù)口頭命令進行。丈量時應留意安全間隔,并防止相間短路。 第76條 用搖表丈量高壓設備的盡緣電阻時,應由兩個人進行,并從各方面斷開電源,檢查無電和確認設備上無人工作后方可進行,在丈量前后必須將被測設備(包括電纜)對地放電,在丈量中任何人禁止觸及設備。 在有感應電壓反映的線路上(同桿架設的雙回線或與其他線路平行、交叉)丈量盡緣時,必須將另一回線或平行、交叉的其他線路同時停電。 雷、雨天氣,禁止丈量線路盡緣。 第77條 丈量帶電的交叉跨越線路的垂直間隔時,禁止使用金屬尺、丈量繩。 第五章 排擠和電纜線路 第一節(jié) 登桿作業(yè) 第78條 登桿前應檢查和作好下列事項:

35、1.確認作業(yè)范圍,防止誤登帶電桿塔。 2.新立電桿回填土應夯實。 3.沖洗、起土、上拔和導線、拉線松弛的電桿應采取安全措施。 4.本電桿根部腐朽不得超過根徑的20%以上。 5.桿塔腳釘應完整、牢固。 6.登桿工具、安全腰帶應完好合格。 7.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和綁牢。 第79條 桿上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工作職員必須系好安全腰帶。作業(yè)時安全腰帶應系在電桿或牢固的構架上。 2.轉角桿不宜從內角側上下電桿。正在緊線時不應從緊線側上下電桿。 3.檢查橫擔腐朽、銹蝕情況,嚴禁攀登腐朽、銹蝕超限的橫擔。 4.桿上作業(yè)用工具、材料應裝在工具袋內,用繩索傳遞。嚴禁上下拋扔工具和材料

36、。地上職員應離開作業(yè)電桿安全間隔以外,桿上、地上職員均應戴安全帽。 第二節(jié) 鄰近帶電作業(yè) 第80條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帶電桿塔上刷油,除鳥巢,緊桿塔螺絲,查看金具、磁瓶更換外燈保險和燈泡等作業(yè)職員活動范圍及其所攜帶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間的最小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二的規(guī)定。 2.在自動閉塞電線路上作業(yè)時,不得同時觸及兩條低壓電源線。 3.工作職員使用安全腰帶,風力不大于五級,并有專人監(jiān)護。 第81條 停電檢驗線路與其他帶電線路交叉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工作職員的活動范圍與另一加帶電線路間的最小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二的規(guī)定,否則另一回線亦應停電并接地。

37、 2.停電檢驗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的間隔雖大于安全間隔,假如作業(yè)過程中仍有可能接近帶電導線在安全間隔以內時,作業(yè)導線、絞車或牽引工具必須接地。 3.在交叉檔撤線、架線、調整弛度只有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下面時才能進行。但必須采取防止導線跳動、滑跑或過牽引而與帶電導線接近的措施。 4.停電檢驗線路在另一回帶電線路上面,而又必須在該線路不停電的情況下進行調整弛度、更換磁瓶等工作時,必須使檢驗線路導線、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導線之間有足夠的安全間隔、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導線之間有足夠的安全間隔、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導線之間有足夠的安全間隔,并采取防止導線脫落、滑跑的后備保護措施。 5.停電檢驗線路

38、走廊或徑路四周與另一回桿塔結構相同的線路平行接近時,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jiān)護,以防誤登桿塔。 第82條 在同桿架設的多回線路上進行鄰近帶電作業(yè)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 1.工作職員在作業(yè)過程中與帶電導線間的最小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二的規(guī)定。 2.登桿和作業(yè)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jiān)護,風力應在五級以下。嚴禁在桿塔上卷綁線。 3.應使用盡緣繩傳遞工具、材料。如上層線路停電作業(yè)時,在傳遞過程中要有防止工具、材料構成下層導線和架線工作。 4.下層線路帶電,上層線路停電作業(yè)時,不準進行撤線和架線工作。 5.當穿越帶電的低壓聯(lián)絡線對已停電的自動閉塞高壓導線進行作業(yè)時,填用停電作業(yè)工作票,但在應

39、采取措施欄內,注明穿越低壓帶電導線和符合本章第四節(jié)低壓帶電作業(yè)條件的安全措施。 第83條 在合架于接觸網支柱上的電力線上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力線路檢驗時,應充分利用接觸網檢驗“天窗”,必要時可辦理接觸網停電手續(xù); 2.在接觸網帶電的情況下進行電力線路檢驗時,工作職員的活動范圍與接觸網之間的安全間隔不小于1米; 3.有感應電壓危險時,應在電力線路作業(yè)區(qū)段兩端進行接地封線。。 第三節(jié) 砍伐樹木 第84條 在線路帶電情況下,砍伐靠近導線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職員說明線路有電。工作職員不得使樹木和繩索接觸導線。 上樹砍剪樹枝時,工作職員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應站在堅

40、固的樹干上,系好安全帶,面對線路方向,并應保持表二的安全間隔。 第85條 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用繩索將被砍剪的樹枝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砍剪樹枝應有專人防護,防止打傷行人。樹枝接觸高壓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往取。 第四節(jié) 低壓帶電作業(yè) 第86條 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帶電工作應填用帶電作業(yè)工作票。低壓帶電作業(yè)和穿越低壓帶電線路的作業(yè),工作職員必須穿緊口干燥的工作服、盡緣靴、戴工作帽和干燥整潔的線手套。低壓帶電作業(yè)應使用盡緣鉗子,禁止使用刀子、銼刀、金屬尺和鐵刷子等帶有金屬的工具。盡緣靴每年應進行一次盡緣強度試驗,盡緣強度不應低于出廠的耐壓標準。

41、第87條 低壓帶電作業(yè)不答應帶負荷接續(xù)導線。如必須帶電更換電氣用具時,應先作好旁路線。在自動閉塞低壓線路上,答應在不受張力的處所接續(xù)導線,但必須設可靠的旁路線第88條 在桿上進行低壓帶電作業(yè)時,一般一根只答應一人工作。當線路不復雜,且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時,可以兩人同時工作。 第89條 登桿時應當先分清火線和地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火線,后斷地線,接續(xù)導線時,順序相反。工作時只許接觸一個導體,不許同時接觸鄰相導體或一相一地導線。 第五節(jié) 線路施工 第90條 在有地下設施的地方進行地下施工時,開工前應與有關部分聯(lián)系,查明地下設施的位置,做好防護。如發(fā)現(xiàn)意外設施,應采取妥善措施

42、,并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第91條 松軟土質的桿坑深度超過一米時,應有防止塌陷措施。在居民區(qū)及交通道路四周挖桿坑時,應設防護設施,夜間應掛紅色標示燈。 第92條 施工用具、機械、繩索、地錨等應具體檢查、定期試驗,使用時不準超過安全荷載。 第93條 立桿、撤桿開工前,應講明施工方法及指揮信號,工作職員要明確分工,并應有專人指揮。正在立桿撤桿時,坑內及電桿傾斜的下方不許職員停留。已經立起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填夯實后,方可撤往叉桿及拉繩。桿坑未經回填及搗固不準登桿。放倒舊電桿時,應用繩索牽引及叉桿加固后再挖根部。立、撤電桿應用工具,不許代用。使用吊車立、撤電桿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桿的適當位置,防

43、止電桿忽然傾倒。 第94條 使用抱桿立桿時,主牽引繩尾繩、桿塔中心線及抱桿頂應在一條直線上,抱桿應受力均勻,兩側接繩應拉好,不得左右傾斜。 第95條 靠近及跨越鐵路、公路、通航河道施工時,應與有關單位聯(lián)系,在施工地段的兩側應派專人監(jiān)護,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96條 撤線時應在承力及終端電桿處先用繩索將導線拉緊,剪斷導線后漸漸放下,拆除舊線路時,還應留意電桿腐朽程度,嚴禁忽然剪斷導線,防止倒桿傷人事故。 第97條 當施工電線路與其他高壓設備靠近或交叉時,架線及撤線應采取防止路線措施,必要時將鄰近的高壓設備停電。 第98條 用爆破法施工時,應有專人指揮,爆破職員應經過專門培訓。炸藥和雷管,

44、應指定專人保管,分別存放,不準與易燃品放在一起。運輸時應采取防震措施。攜帶雷管時須將引線短路。電雷管和電池不得由一人攜帶。雷雨天不得攜帶電雷管。在強電場四周不應使用電雷管。 在汽車車輛不足的情況下,答應同車攜帶少量炸藥(不超過十公斤)和雷管(不超過二十個)。攜帶雷管職員應坐駕駛室內,車上炸藥應有專人治理。 第99條 裝填炸藥中,應使用木質專用工具將炸藥推進炮眼,并輕輕搗實,禁止使用金屬物體。雷管和導火索連 結時,應用專用鉗子夾雷管口,嚴禁觸碰雷泵部分或用牙咬雷管,電雷管的接線和點火起爆,應由同一人進行。 爆破場地的危險區(qū)半徑一般為:鉆孔悶炮為50米;土坑開花炮為100米;石坑為200米;

45、裸露炸藥包爆破的危險區(qū)不小于300米。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藥力時,應按具體情況擴大危險區(qū)范圍。 爆破現(xiàn)場的工作職員都應戴安全帽,起爆前要具體檢查危險區(qū)內是否有人停留,并設專人警戒。 如遇啞炮時,應等20分鐘后再往處理,但不得從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藥。如需要重新打眼,則深眼要間隔原啞炮眼為0.6米;淺眼為0.3~0.4米,并留意不離開線路中心線。 第100條 爆破時應考慮對四周建筑物、電力線、通訊線等的影響。如有砸、碰可能時,應采取措施。 第101條 起重和搬運應有專人指揮,并使用人合乎要求的設備和繩索。起重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的為3.5倍; 2

46、.用于人力起重的為4.5倍; 3.用于機動起重的為5~6倍; 4.用于綁扎起重物的為10倍; 5.用于供人升降的為14倍。 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其余電桿綁牢固后方可繼續(xù)運送。 牽引電桿上山所用的繩索,不得與地面磨擦,爬山路線兩5米以內,不準有人停留或通過,滾運電桿時應防止壓傷手腳。 第102條 多人抬桿必須同肩專人指揮,步調一致,起放電桿時應互相呼應。 第103條 使用車輛運輸電桿、電氣設備和器材時不得超限,必須固定綁牢,防止傾復、轉動傷人。 第六節(jié) 電纜作業(yè) 第104條 在靠近電纜挖溝或挖掘已設電纜當深度挖到0.4米時,只許使用鐵鍬。冬季

47、作業(yè)如需烘烤凍結的土層時,烘烤處所與電纜之間的土層厚度:一般粘土不應小于0.1米;砂土不應小于0.2米。在鄰近交通地點控溝時,應設置防護。挖掘中如發(fā)現(xiàn)煤氣、油管泄漏時,應采取堵漏措施,并嚴禁煙火,同時迅速報告有關部分處理。 第105條 電纜的移設、撤換及接頭盒的移動,一般應停電及放電后進行。如帶電移動,應先調查該電纜的歷史記錄,由敷設電纜有經驗的職員,在專人同一指揮下平行移動,防止操縱盡緣和短路。盡量避免在嚴冷季節(jié)移高電纜。 第106條 高壓電纜停電檢驗時,首先具體核對電纜回線名稱和標示牌是否與工作票所寫的相符,然后從各方面斷開電源,在電纜封端處進行檢電及設置臨時接地線時,在斷開電纜回線電

48、源處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第107條 鋸高壓電纜前,必須與電纜圖紙核對無誤,并驗明電纜無電壓后,用接地的帶木柄的鐵釬釘進電纜芯后方可工作。扶木柄的人應戴盡緣手套,并站在盡緣墊上。 第108條 熬電纜膠時應有專人看管,熬膠職員應戴口罩帆布手套及鞋蓋。攪拌或舀取熔化的電纜膠或焊錫時,必須使用預先加熱的金屬棒或金屬勺子,防止落進水份而發(fā)生爆濺燙傷。 第109條 進電纜井前應排隊并內濁氣。在電纜井內工作,應戴安全帽和口罩。并做好防火和防止物體墜落,電纜井應有專人看管。 第110條 制做環(huán)氧樹脂電纜頭和調配環(huán)氧樹脂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第六章 其它作業(yè) 第一

49、節(jié) 回轉電機的作業(yè) 第111條 電機端線及外露的旋轉部分,應有可靠的防護罩。外殼(包括起動設備的外殼)應接地或接零。電機動轉時,禁止斷開地線或在地線上進行任何工作。 第112條 在運行中的電機上進行工作時,工作職員應寬穿緊口(袖口、褲口)工作服。女職工的發(fā)辮應盤結在工作帽內。運行中檢查炭刷、滑環(huán)、整流子時,必須兩人進行(一人監(jiān)護,一人操縱)應穿盡緣鞋(靴)或站在盡緣臺上,并戴護目眼鏡。嚴禁戴手套和用手同時觸及不同極或一線地的導電體。 第113條 檢驗發(fā)電機時應采了下列安全措施: 1.斷開發(fā)電機的油開關和隔離開關; 2.等發(fā)電機完全停止轉動后,在操縱把手、機組的起動裝置、并車裝置上懸掛

50、“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3.若本機還可以從其他電源獲得勵磁電流時,也必須將此電源斷開,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4.將電壓互感器從高低壓兩側斷開; 5.驗明無電后,在發(fā)電機和開關之間裝設接地線; 6.檢驗發(fā)電機時,應將與其它發(fā)電機中性點的連線斷開; 7.禁止在轉動著的發(fā)電機上工作,即使未加勵磁,亦就以為有電壓。 第114條 檢驗高壓電動機和起動裝置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斷開斷路器、隔離開關,驗明無電壓后,裝設接地線或在隔離開關刀閘間裝盡緣隔板,斷路器手車應從成套配電裝置內拉出,并關門上鎖; 2.在斷路器、隔離開關操縱把手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

51、閘!”的標示牌。 3.拆開后的電纜頭須三相短路接地; 4.做好防止被其帶動的機械(如水泵、空氣壓縮機、引風機等)引起電動機轉動的措施,并在閥門上懸掛“禁止操縱!”的標示牌。 第115條 電動機的引出線和電纜頭以及外露的旋轉部分,均應裝設牢固的遮欄或護罩。 第116條 用戶自備發(fā)電機組應具備在任何情況與正常工作電源線路不能直接連通的閉鎖裝置或設一雙投刀閘。用戶要求自發(fā)電時,應取得水電段調度或變配電所值班員的同意,并布置安全措施,同時雙方作好記錄復誦無誤后執(zhí)行。 第二節(jié)廠用電氣設備的作業(yè) 第117條 廠內配線一般使用盡緣線。燈頭線應使用軟線。濕潤及危險場所(鍋爐房、地溝、乙炔間、燃油庫

52、、浸漆干燥間等)應使用防潮或防爆的電器和配線。 第118條 因工作需要接引臨時電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使用盡緣層完好的盡緣線,對濕潤及危險場所應使用防潮、防火或防爆的電器和配線。 2.接頭處所應錯開,接續(xù)點應焊牢,并用盡緣膠布包好。 3.禁止在地面和通道上敷設臨時線或將配線管浮擱在地面上。排擠敷設時應有足夠高度。 4.電源容量答應,接續(xù)點牢固,并有開關和熔絲保護。 5.臨時線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用后及時撤除。 第119條 配電盤(箱)、分電盤及電氣開關應盡量采用密閉式,如為非密閉式結構時,應設防護裝置,配電盤(箱)、分電盤應設紅色信號標志燈,四周禁止堆放物品。 第120條

53、自動開關在的保護裝置應按規(guī)定進行整定、刀閘開關的熔斷器應合乎標準,廠內配線如使用兩種以上不同電壓時,所有插銷座均應標明電壓。 第121條 手持電器的電壓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場所不超過220伏; 2.在較危險及危險揚所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危險場所不得超過12伏。 第122條 禁止用自耦變壓器及輔助電阻的辦法取得安全電壓。禁止將行燈變壓器、變頻器帶進鍋爐或其它金屬容器內。橡皮盡緣線禁止和高溫、濕潤及涂油的物體接觸。 第123條 所有手持電器應指定專人治理,每月檢查一次,每三個月丈量一次盡緣電阻。 第124條 使用電焊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焊用手把線應使用專用橡套盡緣銅

54、芯軟電纜,盡緣良好,截面適當。焊件的地線除接續(xù)良好外,應使用截面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多芯橡皮盡緣銅線。 2.電焊機的電源開關,只準由操縱的電焊工開閉。 3.電焊機和焊接件應妥善接地。 4.在鍋爐內或金屬容器照明或行燈照明,出進容器時要切斷電源。焊接過程中應監(jiān)護。 5.嚴禁對空燃油桶和盛燃油容器進行焊接。 第三節(jié) 頂棚內作業(yè) 第125條 在頂棚內作業(yè)時,禁止吸煙及點燃燈火。應使用36伏及以下的作業(yè)行燈或手電筒。在頂棚內禁止帶電連接導線。 第126條 進進頂棚時應先檢查小木梁是否牢固。如不牢固時,應墊上木板,禁止腳踏板條和兩人站在同一小木梁上。在棚內行動時,應隨時留意釘子。進進頂棚使用梯子時,安放牢固并有人扶持。 第四節(jié) 使用噴燈的規(guī)定 第127條 噴燈火焰與帶電部分的間隔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米; 2.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0米。 第128條 噴燈內的油面不得高于該容器容積的四分之三處,加油孔的螺栓應擰緊。 第129條 噴燈加油、放油及拆卸噴嘴和噴燈零件時,必須滅火并冷卻后進行。噴燈用完后應排出殘存壓力。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噴燈內注進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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