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關聯交易認定法規(guī)[共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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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用文檔 1、《公司法》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yè)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2、《深交所上市規(guī)則》 10.1.1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 由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 中國證監(jiān)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2 上市公司與10.1.3條第(二)項所列法人或其他組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10.1.3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于10.1.5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
3、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jiān)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3、會計準則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
4、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yè)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yè)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yè)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yè)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yè)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yè)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yè)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yè)。 (四)對該企業(yè)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yè)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yè)
5、的合營企業(yè)。 (七)該企業(yè)的聯營企業(yè)。 (八)該企業(yè)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yè)或者對一個企業(yè)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yè)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yè)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yè)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yè)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yè)。 上證公字〔2011〕5號 關于發(fā)布《上海證券
6、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為規(guī)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水平,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現予發(fā)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水平,保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簡稱“《
7、股票上市規(guī)則》”)、《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等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應當定價公允、決策程序合規(guī)、信息披露規(guī)范。公司應當積極通過資產重組、整體上市等方式減少關聯交易。 第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規(guī)定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履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職責。 銀行等特殊行業(yè)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有關監(jiān)管規(guī)定下設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本所鼓勵關聯交易比重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第四條 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中非財務報告部分的關聯人及關聯交易的披露應當遵守《股票上市規(guī)則》和
8、《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guī)定。 定期報告中財務報告部分的關聯人及關聯交易的披露應當遵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規(guī)定。 第五條 同時在境外證券市場和本所A股或B股市場上市的公司,其關聯交易的披露和決策程序應同時遵守境外證券市場和本所的規(guī)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人違反本指引規(guī)定的,本所視情節(jié)輕重按《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十七章的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懲戒。 第二章 關聯人及關聯交易認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9、: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所列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十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九條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主體受同一國有資產
10、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11、第十一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fā)生的可能導致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yè)務;
12、 (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債權、債務重組; (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fā)項目; (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十二)銷售產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銷售; (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 (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十七)本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包括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權比例或投資比例的財務資助、擔保以及放棄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同比例增資或優(yōu)先受讓權等。 第三章 關聯人報備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
13、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及時告知公司。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確認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并及時向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及時通過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qū)”在線填報或更新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信息。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關聯自然人申報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證件號碼; (二)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說明等。 上市公司關聯法人申報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稱、法人組織機構代碼; (二)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說明等。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逐層揭示關聯人與
14、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稱、組織機構代碼(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資方全稱、組織機構代碼(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資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資方總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關聯交易披露及決策程序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擬發(fā)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擬發(fā)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擬發(fā)生的關聯交易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除應
15、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上市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重大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擬發(fā)生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提供具有執(zhí)行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對交易標的出具的審計或者評估報告。對于第七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二)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上市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16、上市公司擬放棄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同比例增資或優(yōu)先受讓權的,應當以上市公司放棄增資權或優(yōu)先受讓權所涉及的金額為交易金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上市公司因放棄增資權或優(yōu)先受讓權將導致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以上市公司擬放棄增資權或優(yōu)先受讓權所對應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凈資產為交易金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委托理財”等關聯交易的,應當以發(fā)生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進行下列關聯交易的,應當按照連續(xù)十二個月
17、內累計計算的原則,計算關聯交易金額,分別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累計計算原則履行股東大會決策程序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發(fā)生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在獨立董事發(fā)表事前認可意見后,提交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18、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同時對該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核,形成書面意見,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報告監(jiān)事會。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上
19、市公司監(jiān)事會應當對關聯交易的審議、表決、披露、履行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在年度報告中發(fā)表意見。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至少應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獨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會計專業(yè)人士; (二)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負責主持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工作; (三)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委員不得由控股股東提名、推薦(獨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擔任;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關聯交易定價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關聯交易執(zhí)行過程中,協議中交易價格等主
20、要條款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公司應當按變更后的交易金額重新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定價應當公允,參照下列原則執(zhí)行: (一)交易事項實行政府定價的,可以直接適用該價格; (二)交易事項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可以在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三)除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外,交易事項有可比的獨立第三方的市場價格或收費標準的,可以優(yōu)先參考該價格或標準確定交易價格; (四)關聯事項無可比的獨立第三方市場價格的,交易定價可以參考關聯方與獨立于關聯方的第三方發(fā)生非關聯交易價格確定; (五)既無獨立第三方的市場價格,也無獨立的非關聯交易價格可供參考的,可以合理的構成
21、價格作為定價的依據,構成價格為合理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按照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時,可以視不同的關聯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價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fā)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的毛利定價。適用于采購、銷售、有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勞務提供、資金融通等關聯交易; (二)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適用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型、性能、結構或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單純的購銷業(yè)務; (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
22、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yè)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定價。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四)交易凈利潤法,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水平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適用于采購、銷售、有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勞務提供等關聯交易; (五)利潤分割法,根據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適用于各參與方關聯交易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無法按上述原則和方法定價的,應當披露該關聯交易價格的確定原則及其方法,并對該定價的公允性作出說明。 第六章 關聯人及關聯交易應當披露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本指引第
23、四章所述的關聯交易,應當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權機關的批文(如適用);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yè)報告(如適用); (三)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四)獨立董事的意見; (五)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意見(如適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 (一)關聯交易概述; (二)關聯人介紹; (三)關聯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四)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定價政策;
24、 (五)該關聯交易的目的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fā)表的獨立意見; (七)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如適用); (八)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意見(如適用); (九)歷史關聯交易情況; (十)控股股東承諾(如有)。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重要事項中披露報告期內發(fā)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并根據不同類型按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條的要求分別披露。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披露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應當包括: (一)關聯交易方; (二)交易內容; (三)定價政策; (四)交易價格,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
25、,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五)交易金額及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 (六)大額銷貨退回的詳細情況(如有); (七)關聯交易的必要性、持續(xù)性、選擇與關聯人(而非市場其他交易方)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對公司獨立性的影響,公司對關聯人的依賴程度,以及相關解決措施(如有); (八)按類別對當年度將發(fā)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進行總金額預計的,應披露日常關聯交易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實際履行情況(如有)。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披露與資產收購和出售相關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包括: (一)關聯交易方; (二)交易內容; (三)定價政策; (四)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評估價值
26、、市場公允價值和交易價格;交易價格與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市場公允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五)結算方式及交易對公司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影響情況。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披露與關聯人共同對外投資發(fā)生的關聯交易,應當包括: (一)共同投資方; (二)被投資企業(yè)的名稱、主營業(yè)務、注冊資本、總資產、凈資產、凈利潤; (三)重大在建項目(如有)的進展情況。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當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第七章 日常關聯交易披露和決策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本指引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至第(十五)項所列
27、日常關聯交易的,應視具體情況分別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披露義務。 第四十三條 首次發(fā)生日常關聯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與關聯人訂立書面協議并及時披露,根據協議涉及的總交易金額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總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各類日常關聯交易數量較多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報告之前,按類別對公司當年度將發(fā)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根據預計結果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 對于預計范圍內的日常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按照第三十八條的要求進行披露。 實際執(zhí)行中超出預計總金額的,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超出金額重新提交董事
28、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 第四十五條 日常關聯交易協議在執(zhí)行過程中主要條款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在協議期滿后需要續(xù)簽的,上市公司應當將新修訂或者續(xù)簽的協議,根據協議涉及的總交易金額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及時披露。協議沒有總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及時披露。 第四十六條 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應當包括: (一)定價政策和依據; (二)交易價格; (三)交易總量區(qū)間或者交易總量的確定方法; (四)付款時間和方式; (五)與前三年同類日常關聯交易實際發(fā)生金額的比較; (六)其他應當披露的主要條款。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簽訂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期限超過三年的,應當每
29、三年根據本指引的規(guī)定重新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披露義務。 第八章 溢價購買關聯人資產的特別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擬購買關聯人資產的價格超過賬面值100%的重大關聯交易,公司除公告溢價原因外,應當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網絡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應當遵守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提供擬購買資產的盈利預測報告。盈利預測報告應當經具有執(zhí)行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 公司無法提供盈利預測報告的,應當說明原因,在關聯交易公告中作出風險提示,并詳細分析本次關聯交易對公司持續(xù)經營能力和未來發(fā)展的影響。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以現金流
30、量折現法、假設開發(fā)法等基于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并作為定價依據的,應當在關聯交易實施完畢后連續(xù)三年的年度報告中披露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的差異,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核意見。 公司應當與關聯人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以現金流量折現法或假設開發(fā)法等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并作為定價依據的,應當披露運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內的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相關數據,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fā)表意見。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31、應當對上述關聯交易發(fā)表意見,應當包括: (一)意見所依據的理由及其考慮因素; (二)交易定價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三)向非關聯董事和非關聯股東提出同意或者否決該項關聯交易的建議。 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九章 關聯交易披露和決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公開發(fā)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yè)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fā)行的股
32、票、公司債券或企業(yè)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第五十四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下述交易,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因一方參與面向不特定對象進行的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活動所導致的關聯交易; (二)一方與另一方之間發(fā)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的定價為國家規(guī)定的。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達到重大關聯交易的標準,所有出資方均以現金出資,并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關聯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財務資助,
33、財務資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且上市公司對該項財務資助無相應抵押或擔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關聯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擔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擔保的,參照上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組織的的獨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構成關聯人情形的,該法人或組織與上市公司進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關聯交易屬于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guī)或嚴重損害公司利
34、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指引所指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十條 本指引所指上市公司關聯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
35、控制人的董事、監(jiān)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jiān)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利益沖突可能影響其獨立商業(yè)判斷的董事。 第六十一條 本指引所指上市公司關聯股東,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jiān)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六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指引自2011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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