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法律常識》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法律常識(2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管理職務犯法案件認定自首、立-執(zhí)法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管理職務犯法案件認定自首、立
一、關于自首的認定和處置懲罰
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劃定,建立自首需同時具
2、備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本身的惡行兩個要件。犯法究竟大概犯法分子未被辦案構造把握,大概雖被把握,但犯法分子尚未受到觀察發(fā)言、訊問,大概未被頒布發(fā)表接納觀察辦法大概逼迫辦法時,向辦案構造投案的,是主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接本身的重要犯法究竟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犯法分子向地點單元等辦案構造以外的單元、構造大概有關賣力職員投案的,應當視為主動投案。
沒有主動投案,在辦案構造觀察發(fā)言、訊問、接納觀察辦法大概逼迫辦法期間,犯法分子如實交接庖案構造把握的線索所針對的究竟的,不克不及認定為自首。
沒有主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以自首論:(1)犯法分子如實交接庖案構造未把握的惡行,與辦案
3、構造已把握的惡行屬差別種惡行的;(2)辦案構造所把握線索針對的犯法究竟不建立,在此范疇外犯法分子交接同種惡行的。
單元犯法案件中,單元團體決定大概單元賣力人決定而主動投案,如實交接單元犯法究竟的,大概單元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主動投案,如實交接單元犯法究竟的,應當認定為單元自首。單元自首的,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直接責任職員未主動投案,但如實交接本身知道的犯法究竟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接本身知道的犯法究竟大概躲避執(zhí)法追究的,不該當認定為自首。單元沒有自首,直接責任職員主動投案并如實交接本身知道的犯法究竟的,對該直接責任職員應當認定為自首。
對付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犯法分子,辦案構造移送案件時
4、應當予以闡明并移交相干證據(jù)質料。
對付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犯法分子,應當按照犯法的究竟、性子、情節(jié)和對付社會的危害水平,聯(lián)合主動投案的動機、階段、客不雅情況,交接犯法究竟的完備性、不變性以及悔罪表示等詳細情節(jié),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大概免去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二、關于建功的認定和處置懲罰
建功必需是犯法分子本人實行的舉動。為使犯法分子得到從輕處置懲罰,犯法分子的親朋直接向有關構造檢舉他人犯法舉動,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緊張線索,大概幫忙司法構造抓捕其他犯法懷疑人的,不該當認定為犯法分子的建功表示。
據(jù)以建功的他人惡行質料應當指明詳細犯法究竟;據(jù)以建功的線索大概幫忙舉動對付偵破案件大概抓捕犯法懷疑人要有現(xiàn)實作用。犯法分子檢舉他人犯法舉動時沒有指明詳細犯法究竟的;檢舉的犯法究竟與查實的犯法究竟不具有關聯(lián)性的;提供的線索大概幫忙舉動對付其他案件的偵破大概其他犯法懷疑人的抓捕不具有現(xiàn)實作用的,不克不及認定為建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