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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1781年 邦 聯 條 例 松 散 聯 盟 1787年 憲 法聯 邦 制 的 總 統 制 共 和 國 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1.新 體 制 建 立 的 原 因2.立 憲 過 程 妥 協 的 智 慧3.妥 協 經 驗 的 借 鑒 1.新 體 制 建 立 的 原 因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自 由 傳 統 邦 聯 邦 聯 : 若 干 獨 立 國 家 為 軍 事 、 外 交 或 貿 易 等 方 面 的利 益 組 成 的 聯 合 體 。 各 成 員 國 保 有 主 權 。 岳 麓 版 教
2、材 1.新 體 制 建 立 的 原 因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自 由 傳 統 邦 聯 矛 盾 與 危 機根 據 邦 聯 條 例 的 規(guī) 定 : 國 會 是 國 家 唯 一 的 中 央 權力 機 構 每 個 州 在 國 會 中 代 表 一 票 , 重 要 決 策 至 少 需 9個 州 通 過 ; 若 要 批 準 或 修 改 聯 邦 條 例 , 則 必 須 13個 州 的議 會 全 票 通 過 。 ” 據 美 艾 倫 布 林 克 利 著 美 國 史 ( 1492 1997) 1.新 體 制 建 立 的 原 因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自 由
3、 傳 統 邦 聯 矛 盾 與 危 機邦 聯 政 府 沒 有 征 稅 權 , 難 以 解 決 戰(zhàn) 爭 遺 留 下 的 巨 額 公 債 ;各 州 擁 有 關 稅 權 , 既 不 能 制 定 統 一 的 對 外 關 稅 , 給 英 國 的 商品 傾 銷 以 可 乘 之 機 , 又 互 設 關 卡 , 阻 礙 州 際 貿 易 ; 在 外 交 事務 上 因 不 易 協 調 13州 的 利 益 , 難 以 形 成 統 一 的 聲 音 。 岳 麓 版 教 材 選 段 1.新 體 制 建 立 的 原 因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1786年 謝 斯 起 義 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4、 美 國 1787年 憲 法2.立 憲 過 程 妥 協 的 智 慧 1787年 5 9月 , 由 華 盛 頓 主 持 的 制 憲 會 議 在 費 城 秘 密 舉行 。 參 加 會 議 的 各 州 代 表 大 多 數 受 過 大 學 教 育 , 熟 悉 孟 德斯 鳩 的 分 權 理 論 。 這 次 會 議 集 中 了 美 國 資 產 階 級 中 幾 乎 所 有 代 表 人 物 他 們 有 著 根 本 一 致 的 經 濟 利 益 。 這 是 會 議 上 所 達 成 的 重 要妥 協 的 基 礎 。 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2.立 憲 過 程 妥 協 的 智 慧北方南方
5、 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2.立 憲 過 程 妥 協 的 智 慧聯 邦 制 政 體憲 法 規(guī) 定 美 國 實 行 。 聯 邦 政 府 擁 有 一 系列 主 權 權 力 , 如 立 法 、 征 稅 、 管 理 州 際 和 國 際 貿 易 、 發(fā)行 貨 幣 、 統 領 全 國 軍 隊 、 對 外 宣 戰(zhàn) 和 締 約 等 。 聯 邦 法 律是 全 國 的 最 高 法 律 。 聯 邦 政 府 有 權 強 制 各 州 實 施 聯 邦 法律 。 但 是 , 聯 邦 政 府 只 擁 有 在 憲 法 中 列 舉 的 有 限 權 力 ,而 其 余 未 列 明 的 權 利 都 屬 于
6、 各 州 或 者 人 民 。 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2.立 憲 過 程 妥 協 的 智 慧立憲政體共和政體議會多元權 力 中 心 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2.立 憲 過 程 妥 協 的 智 慧憲 法 依 據 三 權 分 立 的 原 則 , 對 聯 邦 政 府 的 權 力 進 行 分 割 。 國家 權 力 分 為 立 法 權 、 行 政 權 、 司 法 權 三 部 分 , 分 別 由 國 會 (分 參 、眾 兩 院 )、 總 統 和 最 高 法 院 行 使 , 又 互 相 制 約 。 岳 麓 版 教 材 選 段 妥 協 智 慧 的 結
7、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2.立 憲 過 程 妥 協 的 智 慧 1974年 遭 到 國 會 彈 劾 的尼 克 松 總 統 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2.立 憲 過 程 妥 協 的 智 慧參 議 員 每 州 2名 ;眾 議 員 由 各 州 按 人 口 比 例 選 出 ;每 個 奴 隸 相 當 于 3/5個 自 由 人 ;對 進 口 奴 隸 征 稅 ( 不 得 超 過 10美 元 ) ;規(guī) 定 國 會 20年 內 不 得 禁 止 奴 隸 交 易 ; 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2.立 憲 過 程 妥 協 的 智 慧憲 法 堅 持 人 民
8、 主 權 原 則 , 規(guī) 定 總 統 和 議 會 議 員 都 由 選 舉 產 生 。眾 議 員 由 各 州 選 民 直 接 選 出 , 參 議 員 由 各 州 議 會 選 出 。 總 統 由 各州 選 舉 團 選 出 , 即 先 由 各 州 議 會 選 出 候 選 人 , 再 由 選 舉 人 選 舉 總統 。 總 統 和 議 員 均 實 行 任 期 制 。 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2.立 憲 過 程 妥 協 的 智 慧 妥 協 智 慧 的 結 晶 美 國 1787年 憲 法3.妥 協 經 驗 的 借 鑒妥 協 的 目 標 為 美 國 發(fā) 展 奠 基妥 協 的 繼 續(xù) 解 決 遺 留 問 題妥 協 的 內 涵 分 權 制 衡妥 協 的 共 識 合 理 妥 協 的 智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