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資料]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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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 動 合 同 法 案 例 分 析 1、 王 小 姐 與 某 房 地 產(chǎn) 公 司 于 2005年 3月 30日簽 定 了 兩 年 的 勞 動 合 同 , 擔(dān) 任 出 納 工 作 。2006年 年 初 公 司 組 織 員 工 到 香 港 旅 游 , 1月10日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某 指 派 王 小 姐 將 20萬 元 人民 幣 兌 換 成 港 幣 , 但 并 沒 有 提 供 到 銀 行 兌 換的 相 關(guān) 材 料 , 而 是 要 求 王 小 姐 與 銀 行 門 口 的“ 黃 牛 ” 兌 換 , 并 派 會 計 和 一 名 保 安 陪 同 。王 小 姐 及 其 同 事 到 銀 行 提 取 現(xiàn)
2、金 后 在 銀 行 附近 與 “ 黃 牛 ” 私 下 交 易 , 對 方 檢 驗 了 人 民 幣的 真 偽 后 要 求 王 小 姐 一 行 原 地 等 候 , 但 該“ 黃 牛 ” 一 去 不 復(fù) 返 。 王 小 姐 只 能 提 著 未 兌換 的 人 民 幣 回 公 司 。 可 是 , 打 開 提 包 一 看 , 頓 時 傻 了 眼 , 20萬 人民 幣 除 了 2張 是 真 的 外 , 其 他 都 是 冥 幣 , 錢被 掉 包 了 。 公 司 立 即 報 案 , 但 該 案 至 今 未 破 。公 司 認(rèn) 為 , 王 小 姐 在 兌 換 過 程 中 , 沒 有 盡 到必 要 的 注 意 義 務(wù)
3、 , 其 疏 忽 導(dǎo) 致 公 司 遭 受 巨 大損 失 , 按 照 勞 動 法 的 規(guī) 定 應(yīng) 該 賠 償 , 從 2006年 1月 開 始 每 月 扣 除 王 小 姐 工 資 的 20%, 并 調(diào)整 了 王 小 姐 的 工 作 崗 位 。王 小 姐 認(rèn) 為 損 失 應(yīng) 該 由 公 司 承 擔(dān) , 而 且 不 同意 工 作 崗 位 調(diào) 整 , 提 出 辭 職 , 并 于 2006年 3月 18日 提 出 仲 裁 請 求 , 要 求 公 司 辦 理 退 工 手續(xù) , 并 支 付 被 扣 除 的 工 資 。王 小 姐 的 請 求 能 被 支 持 嗎 ? 法 院 認(rèn) 為 , 房 地 產(chǎn) 公 司 指
4、派 小 王 私 自 兌 換 港 幣 , 應(yīng) 視 為 職務(wù) 行 為 。 但 小 王 身 為 財 務(wù) 人 員 , 明 知 私 自 買 賣 港 幣 違 法 未予 勸 阻 , 反 而 接 受 指 派 , 并 在 兌 換 中 被 人 調(diào) 包 , 確 實 存 在一 定 過 錯 , 公 司 有 權(quán) 給 予 小 王 一 定 處 分 。但 如 果 讓 勞 動 者 承 擔(dān) 所 有 的 賠 償 責(zé) 任 , 那 么 企 業(yè) 作 為 管 理者 就 不 再 承 擔(dān) 任 何 責(zé) 任 。 且 用 人 單 位 支 付 給 勞 動 者 的 報 酬與 勞 動 成 果 具 有 不 對 等 性 , 企 業(yè) 作 為 勞 動 成 果 的
5、享 有 者 ,應(yīng) 承 擔(dān) 經(jīng) 營 風(fēng) 險 。 只 有 在 勞 動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 給用 人 單 位 造 成 經(jīng) 濟 損 失 的 情 況 下 , 勞 動 者 才 負(fù) 賠 償 責(zé) 任 。小 王 也 盡 到 了 一 定 的 注 意 義 務(wù) , 發(fā) 生 損 失 后 又 積 極 進(jìn) 行 補救 , 主 觀 上 對 損 失 的 發(fā) 生 并 不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的 情 形 ,因 此 公 司 要 求 小 王 賠 償 因 犯 罪 分 子 的 犯 罪 行 為 而 造 成 的 損失 ,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 違 反 勞 動 法 有 關(guān) 勞 動 合 同 規(guī)定 的
6、 賠 償 辦 法 第 四 條 ) 2、 崔 小 姐 與 甲 國 際 貨 運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了 自2004年 9月 1日 起 為 期 一 年 的 勞 動 合 同 , 從 事海 運 業(yè) 務(wù) 操 作 工 作 , 每 月 工 資 2200元 。 勞 動合 同 中 還 寫 明 , 崔 小 姐 應(yīng) 按 崗 位 職 責(zé) 的 規(guī) 范要 求 , 按 質(zhì) 、 按 量 、 按 時 地 完 成 生 產(chǎn) ( 工 作 )任 務(wù) ; 雙 方 任 何 一 方 違 反 合 同 給 對 方 造 成 經(jīng)濟 損 失 的 , 須 承 擔(dān) 違 約 責(zé) 任 , 具 體 賠 償 金 額由 非 違 約 方 根 據(jù) 違 約 者 責(zé) 任
7、 大 小 和 給 對 方 造成 的 經(jīng) 濟 損 失 情 況 確 定 。 2005年 3月 , 甲 公 司 承 接 客 戶 委 托 , 承 運 貨物 至 西 班 牙 。 運 輸 公 司 某 車 隊 按 照 甲 公 司 的指 令 到 客 戶 指 定 的 倉 庫 將 貨 物 裝 箱 后 , 在 填制 進(jìn) 港 箱 單 時 , 運 輸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詢 問 貨 物卸 貨 港 地 點 。 崔 小 姐 承 接 該 項 詢 問 , 答 復(fù) 運 輸 公 司 卸 貨 港的 代 碼 為 “ SPE”。 但 “ SPE”實 際 為 意 大 利LASPEZIA港 的 縮 寫 代 碼 , 而 不 是 目 的 地
8、 西 班牙 港 口 的 代 碼 。 港 區(qū) 操 作 人 員 根 據(jù) 裝 箱 單 上卸 貨 代 碼 所 表 示 的 卸 貨 地 點 , 按 照 卸 貨 的 先后 順 序 對 集 裝 箱 在 貨 運 船 舶 上 位 置 進(jìn) 行 排 放 。由 于 裝 箱 單 表 示 的 卸 貨 港 與 客 戶 要 求 的 實 際卸 貨 港 不 一 致 , 導(dǎo) 致 貨 箱 放 置 的 位 置 錯 誤 ,貨 箱 被 重 新 吊 放 , 產(chǎn) 生 額 外 的 3139美 元 的 改港 費 用 。 甲 公 司 在 支 付 了 該 筆 費 用 后 , 在 費用 的 承 擔(dān) 問 題 上 , 與 崔 小 姐 發(fā) 生 了 爭 議 ,
9、 于是 在 崔 小 姐 的 2005年 3月 份 工 資 中 扣 除 了1000元 , 賠 償 公 司 的 經(jīng) 濟 損 失 。 崔 小 姐 為 追 索 被 甲 公 司 扣 除 的 工 資 及 其 他 請求 , 于 2005年 4月 21日 向 區(qū)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員 會 申 請 仲 裁 。 甲 公 司 于 2005年 4月 23日 也向 該 會 申 請 仲 裁 , 要 求 崔 小 姐 賠 償 經(jīng) 濟 損 失 。仲 裁 機 關(guān) 以 甲 公 司 的 請 求 不 屬 于 其 受 理 范 圍為 由 ,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決 定 。 對 于 崔 小 姐 的申 訴 事 項 , 仲 裁
10、機 關(guān) 認(rèn) 為 造 成 甲 公 司 損 失 的責(zé) 任 歸 屬 未 能 明 確 之 前 , 甲 公 司 不 應(yīng) 克 扣 崔小 姐 的 工 資 , 而 甲 公 司 要 求 賠 償 損 失 應(yīng) 通 過另 一 法 律 途 徑 追 索 , 仲 裁 機 關(guān) 作 出 了 甲 公 司返 還 崔 小 姐 2005年 3月 被 扣 的 工 資 人 民 幣1000元 及 其 他 內(nèi) 容 的 裁 決 。 甲 公 司 不 服 仲 裁機 關(guān) 作 出 的 決 定 和 裁 決 , 向 法 院 提 起 了 訴 訟 。 庭 審 中 , 崔 小 姐 承 認(rèn) 其 告 知 運 輸 公 司 的 卸 貨港 代 碼 為 SPE, 因 而 導(dǎo)
11、 致 了 承 載 貨 物 的 集 裝箱 在 運 輸 船 舶 上 排 放 位 置 的 錯 誤 , 使 甲 公 司額 外 支 付 了 3139美 元 的 改 港 費 , 崔 小 姐 自 愿以 人 民 幣 3500元 承 擔(dān) 責(zé) 任 。 法 院 認(rèn) 為 崔 小 姐自 愿 承 擔(dān) 的 數(shù) 額 已 足 以 彌 補 其 在 此 損 失 范 圍內(nèi) 的 過 錯 責(zé) 任 。 據(jù) 此 , 對 甲 公 司 要 求 崔 小 姐賠 償 3139美 元 的 訴 訟 請 求 不 予 支 持 。 甲 公 司 不 服 一 審 判 決 , 上 訴 至 上 海 市 第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12、后 駁 回了 甲 公 司 的 上 訴 , 維 持 原 判 。 本 案 爭 議 的 焦 點 是 , 崔 小 姐 是 否 存 在 過 失 , 是 否 應(yīng)該 由 其 承 擔(dān) 賠 償 損 失 的 全 部 責(zé) 任 。崔 小 姐 表 示 自 己 確 實 存 在 過 失 , 其 對 客 戶 指 定 的 卸貨 港 地 點 是 知 情 的 , 其 只 要 對 SPE代 碼 含 義 作 一 番核 實 , 即 可 避 免 差 錯 的 發(fā) 生 。 在 庭 審 中 , 崔 小 姐 也未 能 舉 證 證 實 其 所 稱 的 發(fā) 出 錯 誤 指 令 是 由 船 運 公 司造 成 的 , 因 此 也 沒 有 正 當(dāng) 的 免
13、責(zé) 事 由 , 應(yīng) 當(dāng) 對 其 行為 的 過 失 承 擔(dān) 相 應(yīng) 的 責(zé) 任 。但 法 院 同 時 認(rèn) 為 , 甲 公 司 應(yīng) 該 建 立 、 健 全 避 免 或 減少 差 錯 產(chǎn) 生 的 機 制 。 差 錯 的 產(chǎn) 生 而 不 能 避 免 損 害 結(jié)果 的 發(fā) 生 , 客 觀 地 反 映 出 甲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嚴(yán) 密 及 業(yè)務(wù) 運 作 機 制 存 在 缺 陷 。 對 此 , 甲 公 司 應(yīng) 該 承 擔(dān) 主 要責(zé) 任 。 甲 公 司 主 張 由 崔 小 姐 承 擔(dān) 全 部 責(zé) 任 過 于 苛 刻 。用 人 單 位 在 使 用 勞 動 者 過 程 中 實 際 是 要 承 受 用 人 風(fēng)
14、險 的 。 甲 公 司 遭 受 的 損 失 應(yīng) 該 以 雙 方 的 責(zé) 任 大 小 、承 受 責(zé) 任 的 能 力 綜 合 考 慮 , 公 平 、 合 理 地 加 以 確 定與 分 擔(dān) 。 3、 2002年 , 大 學(xué) 電 子 專 業(yè) 畢 業(yè) 的 小 張 應(yīng) 聘成 為 本 市 某 微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的 員 工 , 并 與 公司 簽 訂 了 為 期 三 年 的 勞 動 合 同 。 在 公 司 的 工作 時 間 長 了 , 小 張 的 月 薪 也 慢 慢 從 最 初 的1000多 元 漲 到 了 4000多 元 , 公 司 的 待 遇 福 利也 不 錯 。 在 眼 下 “ 大 學(xué) 生 應(yīng)
15、聘 800元 月 薪 崗位 ” 的 就 業(yè) 形 勢 下 , 小 張 感 覺 這 份 月 薪 4000多 元 的 工 作 實 在 值 得 珍 惜 , 并 打 算 在 公 司 好好 干 出 一 番 成 績 。 然 而 , 小 張 與 公 司 簽 訂 的勞 動 合 同 到 2005年 5月 到 期 , 合 同 到 期 前 ,公 司 就 已 向 小 張 表 示 將 不 再 與 其 續(xù) 簽 勞 動 合同 , 并 簽 訂 了 不 再 續(xù) 簽 勞 動 合 同 的 協(xié) 議 。 但 是 , 當(dāng) 時 公 司 有 一 個 重 要 項 目 尚 未 完 成 ,而 這 個 項 目 又 是 小 張 參 與 設(shè) 計 的 ,
16、如 果 小 張這 時 離 開 公 司 , 項 目 設(shè) 計 缺 少 人 手 將 無 法 按期 交 貨 。 因 此 , 在 公 司 領(lǐng) 導(dǎo) 的 要 求 下 , 合 同期 滿 后 , 小 張 又 繼 續(xù) 留 下 工 作 了 一 段 時 間 ,直 到 2005年 6月 中 旬 項 目 完 成 , 人 事 部 門 口頭 通 知 小 張 在 一 周 之 內(nèi) 交 接 完 畢 離 開 公 司 。小 張 心 里 很 不 爽 , 他 認(rèn) 為 , 雙 方 勞 動 合 同 期滿 后 , 自 己 在 公 司 又 工 作 了 一 段 時 間 , 已 形成 事 實 勞 動 關(guān) 系 , 現(xiàn) 在 公 司 提 出 解 除 勞 動
17、 關(guān)系 , 應(yīng) 當(dāng) 支 付 三 個 月 工 資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和50%的 額 外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共 計 近 2萬 元 。 但 公 司卻 一 口 拒 絕 了 小 張 的 要 求 , 雙 方 爭 執(zhí) 不 下 ,小 張 便 向 區(qū)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申 請 仲 裁 。你 認(rèn) 為 應(yīng) 該 如 何 裁 決 ? 仲 裁 委 認(rèn) 為 , 勞 動 合 同 期 滿 后 ,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對 不續(xù) 簽 勞 動 合 同 達(dá) 成 一 致 協(xié) 議 , 但 由 于 公 司 的 要 求小 張 又 繼 續(xù) 工 作 了 一 個 多 月 , 這 段 時 間 已 形 成 事實 勞 動 關(guān) 系
18、 , 按 照 有 關(guān) 新 規(guī) 定 , 應(yīng) 訂 合 同 而 未 訂合 同 的 用 人 單 位 終 止 勞 動 關(guān) 系 應(yīng) 按 未 訂 立 勞 動 合同 的 期 間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 滿 一 年 支 付 一 個 月 的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 另 外 支 付 一 個 月 替 代 通 知 期 工 資 。小 張 未 續(xù) 簽 合 同 的 這 段 工 作 時 間 僅 為 一 個 多 月 ,因 此 小 張 主 張 公 司 支 付 三 個 月 工 資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及 50%額 外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的 申 訴 請 求 缺 乏 法 律 依 據(jù) ,仲 裁 委 難 以 支 持 。 經(jīng) 調(diào) 解
19、 不 成 , 仲 裁 委 裁 決 , 對 申 訴 人 要 求 公 司 支付 三 個 月 工 資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12990元 及 50%的 額 外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6495元 的 申 訴 請 求 不 予 支 持 , 仲 裁 費300元 由 申 訴 人 承 擔(dān) 。 4、 李 某 是 國 內(nèi) 某 航 空 公 司 的 飛 行 員 , 1995年 , 他 從 空 軍 某 部 轉(zhuǎn) 業(yè) 到 航 空 公 司 , 第 二 年開 始 正 式 飛 行 , 此 后 在 這 家 公 司 效 力 近 十 年 。這 些 年 里 , 他 從 當(dāng) 初 一 名 普 通 的 飛 機 副 駕 駛 ,一 直 做 到 了 機
20、 長 。 他 在 2004年 底 向 航 空 公 司提 出 辭 職 , 但 公 司 要 他 賠 償 845萬 余 元 后 ,才 能 為 其 辦 理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手 續(xù) 。 如 此 高額 的 賠 償 , 李 某 顯 然 不 能 接 受 。 2004年 12月 ,李 某 向 成 都 市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航 空 公 司 方 面 當(dāng) 即 同 時 提 出 了 反 訴 。 李 某 表 示 , 航 空 公 司 設(shè) 置 如 此 高 額 的 違 約 金條 款 是 違 法 的 , 限 制 了 他 作 為 一 名 勞 動 者 的擇 業(yè) 自 由 。 李 某 在 法
21、 庭 上 請 求 判 令 航 空 公 司為 他 辦 理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手 續(xù) , 確 認(rèn) 勞 動 合同 中 的 違 約 金 條 款 無 效 , 并 要 公 司 支 付 10萬元 的 住 房 補 貼 。航 空 公 司 表 示 , 李 某 可 以 辭 職 , 但 前 提 是 支付 賠 償 金 、 違 約 金 、 服 裝 費 、 培 訓(xùn) 費 等 , 總共 845萬 余 元 。 航 空 公 司 認(rèn) 為 飛 行 員 與 其 他工 種 有 著 特 殊 的 區(qū) 別 , 國 家 花 費 巨 資 才 能 培養(yǎng) 出 一 名 合 格 的 飛 行 員 。 如 果 他 們 動 輒 辭 職 ,對 于 國 家
22、 來 說 , 相 當(dāng) 于 國 有 資 產(chǎn) 的 流 失 。 李某 單 方 面 提 出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 并 停 止 了 正 常的 工 作 , 給 航 空 公 司 帶 來 了 巨 大 的 經(jīng) 濟 損 失 。因 此 , 航 空 公 司 要 求 高 額 賠 償 是 應(yīng) 該 的 。 經(jīng) 勞 動 委 員 會 仲 裁 , 在 向 航 空 公 司 支 付 338萬 余 元 的 違 約 金 后 , 李 某 可 以 解 除 勞 動 關(guān) 系 。對 于 這 一 仲 裁 結(jié) 果 , 雙 方 都 表 示 不 服 。 2005年 3月 , 雙 方 分 別 向 縣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7月 6日 , 四 川
23、 雙 流 縣 法 院 開 庭 審 理 了 這 起 西 南 地區(qū) 首 例 飛 行 員 和 航 空 公 司 之 間 的 勞 動 爭 議 案 ,判 決 結(jié) 果 將 擇 日 宣 判 。2005年 10月 , 在 成 都 市 雙 流 縣 法 院 庭 外 調(diào) 解下 , 由 飛 行 員 加 盟 的 民 營 航 空 公 司 承 擔(dān) 了 他們 的 “ 轉(zhuǎn) 會 費 ” , 其 數(shù) 額 均 為 每 人 300萬 元 。 南 京 市 江 寧 區(qū) 法 院 對 東 方 航 空 江 蘇 公 司 兩 名機 長 辭 職 引 發(fā) 的 勞 動 爭 議 案 作 出 一 審 判 決 :陳 某 和 劉 某 都 曾 在 空 軍 部 隊 當(dāng)
24、 過 戰(zhàn) 斗 機 飛 行員 , 1996年 6月 和 9月 先 后 轉(zhuǎn) 業(yè) 到 東 方 航 空 公司 江 蘇 公 司 , 從 事 飛 行 員 工 作 。 現(xiàn) 2人 都 已晉 升 為 機 長 。 去 年 7月 12日 , 該 航 空 公 司 人力 資 源 部 同 時 收 到 2人 郵 寄 的 辭 職 報 告 。 他們 的 辭 職 理 由 都 是 , 長 期 工 作 使 他 們 感 到 身心 疲 憊 不 堪 。 公 司 收 到 辭 職 報 告 后 極 力 挽 留 。 但 去 年 8月13日 起 , 2人 不 再 到 單 位 上 班 了 , 公 司 也 停發(fā) 了 工 資 , 但 一 直 未 辦 理
25、解 除 勞 動 合 同 手 續(xù) 。見 兩 人 去 意 已 決 , 航 空 公 司 提 出 , 10年 間 公司 每 年 都 送 他 們 出 國 學(xué) 習(xí) , 各 花 去 培 訓(xùn) 費84.9萬 元 和 112.8萬 元 。 按 照 公 司 的 規(guī) 定 和勞 動 合 同 的 約 定 , 兩 人 單 方 提 出 辭 職 , 必 須賠 償 所 有 培 訓(xùn) 費 用 , 并 對 公 司 作 出 適 當(dāng) 補 償 。2人 不 同 意 賠 償 , 遂 向 勞 動 仲 裁 部 門 提 起 仲裁 。 仲 裁 委 裁 決 , 2機 長 與 航 空 公 司 的 勞 動合 同 于 當(dāng) 年 8月 13日 解 除 ; 分 別
26、賠 償 公 司 培訓(xùn) 費 33萬 余 元 和 38萬 余 元 。 收 到 裁 決 書 后 , 航 空 公 司 不 服 , 即 向 江 寧 區(qū)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要 求 2人 除 支 付 培 訓(xùn) 費 用 外 ,各 再 賠 償 相 關(guān) 損 失 費 100萬 元 。 據(jù) 法 院 審 理查 明 , 2人 與 某 航 空 公 司 簽 訂 的 是 無 固 定 期限 勞 動 合 同 。 合 同 約 定 , 飛 行 員 在 約 定 服 務(wù)年 限 內(nèi) 要 求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 航 空 公 司 可 向 其收 取 各 類 賠 償 、 補 償 費 用 。 法 院 認(rèn) 為 , 勞 動自 由 原 則 是
27、 勞 動 法 的 一 項 基 本 原 則 , 2機 長提 前 30天 書 面 通 知 公 司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 其 單方 解 約 行 為 合 法 有 效 。 然 而 合 法 解 約 不 代 表不 需 要 承 擔(dān) 違 約 責(zé) 任 。 根 據(jù) 雙 方 勞 動 合 同 的約 定 和 航 空 公 司 的 內(nèi) 部 規(guī) 章 制 度 , 2人 單 方解 約 行 為 已 經(jīng) 違 反 了 合 同 中 對 服 務(wù) 期 限 的 約定 , 應(yīng) 當(dāng) 依 法 作 出 賠 償 。 最 終 , 法 院 判 決 , 航 空 公 司 與 2機 長 之 間 的勞 動 合 同 于 2004年 8月 13日 解 除 ; 2機
28、 長 分 別支 付 航 空 公 司 賠 償 款 100萬 元 , 而 航 空 公 司向 兩 人 索 要 的 培 訓(xùn) 費 , 應(yīng) 包 含 在 這 100萬 元賠 償 款 之 中 ; 航 空 公 司 自 判 決 生 效 10日 內(nèi) 辦理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手 續(xù) 。 5、 陳 小 姐 是 一 家 廣 告 公 司 的 業(yè) 務(wù) 主 管 , 雙方 勞 動 合 同 簽 訂 到 2004年 12月 30日 。 2004年 9月 6日 公 司 認(rèn) 為 , 陳 利 用 職 務(wù) 之 便 收 受 顧客 回 扣 , 遂 解 除 了 與 陳 之 間 的 勞 動 合 同 , 陳小 姐 當(dāng) 天 就 離 開 了 公 司
29、 , 2天 后 公 司 給 她 辦理 了 退 工 手 續(xù) 。 10月 下 旬 , 陳 小 姐 申 請 勞 動 仲 裁 , 最 終 獲 支持 由 公 司 支 付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9621元 和 未 提 前 30天 通 知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3207元 。廣 告 公 司 對 此 不 服 ,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在 法 庭 上 , 雙 方 都 表 示 , 是 對 方 先 炒 了 自 己的 “ 魷 魚 ” 。 公 司 表 示 , 陳 小 姐 在 該 公 司 擔(dān) 任 業(yè) 務(wù) 主 管 ,利 用 職 務(wù) 之 便 收 受 客 戶 回 扣 , 造 成 公 司 損 失數(shù)
30、 萬 元 。 因 考 慮 到 她 合 同 期 將 滿 , 董 事 會 決定 調(diào) 動 她 的 崗 位 , 但 陳 不 服 調(diào) 動 , 于 2004年9月 6日 提 出 了 辭 職 。 因 為 陳 小 姐 先 提 出 解 除勞 動 合 同 , 公 司 不 應(yīng) 賠 償 。 公 司 還 提 供 了 3家 單 位 出 具 復(fù) 印 的 書 面 材 料 , 證 明 陳 小 姐 以高 出 市 場 30%的 價 格 做 業(yè) 務(wù) , 造 成 公 司 數(shù) 萬元 的 經(jīng) 濟 損 失 。 陳 小 姐 矢 口 否 認(rèn) 公 司 的 指 控 , 認(rèn) 為 所 謂 的 營私 舞 弊 、 收 受 回 扣 的 行 為 , 實 屬 “
31、 一 派 胡言 ” 。 她 向 法 院 陳 述 在 2004年 9月 6日 , 是 公司 突 然 單 方 面 口 頭 解 除 了 雙 方 勞 動 合 同 , 要求 法 院 按 照 仲 裁 內(nèi) 容 支 持 自 己 。 法 院 仔 細(xì) 審 查 了 雙 方 提 供 的 證 據(jù) 。 發(fā) 現(xiàn) 廣 告公 司 認(rèn) 定 陳 小 姐 收 受 回 扣 之 說 , 材 料 都 是 復(fù)印 件 , 相 關(guān) 證 人 也 未 到 庭 作 證 , 不 具 有 證 據(jù)效 力 。另 外 , 公 司 董 事 會 調(diào) 離 員 工 原 工 作 崗 位 決 議的 證 據(jù) , 由 于 缺 乏 其 他 證 據(jù) 佐 證 , 法 院 不 能僅
32、憑 此 決 議 證 明 員 工 存 在 營 私 舞 弊 、 收 受 回扣 的 行 為 。因 此 , 法 院 認(rèn) 為 , 依 據(jù) 證 據(jù) 規(guī) 則 和 涉 及 勞 動爭 議 案 件 舉 證 責(zé) 任 分 配 的 規(guī) 定 , 廣 告 公 司 負(fù)有 證 明 是 陳 小 姐 先 行 離 職 的 責(zé) 任 , 但 是 未 提供 這 方 面 的 證 據(jù) , 遂 作 出 了 支 持 陳 小 姐 的 判決 。 6、 李 女 士 在 一 家 食 品 公 司 工 作 , 在 勞 動 合 同 到 期的 前 2天 , 李 女 士 病 倒 了 , 然 后 一 直 在 家 休 假 ,2006年 春 節(jié) 過 后 , 李 女 士
33、醫(yī) 療 期 滿 回 單 位 , 發(fā) 現(xiàn) 單位 沒 有 足 額 發(fā) 放 自 己 2006年 1、 2月 份 的 病 假 工 資 ,于 是 要 求 公 司 補 發(fā) 。公 司 將 新 的 員 工 手 冊 向 李 女 士 公 布 并 送 達(dá) 。 原來 , 在 年 初 時 , 公 司 就 修 改 并 在 公 告 欄 發(fā) 布 了 新 的 員 工 手 冊 , 新 員 工 手 冊 規(guī) 定 , 當(dāng) 年 病 假 累計 超 過 十 天 的 , 病 假 工 資 待 遇 按 政 府 規(guī) 定 的 標(biāo) 準(zhǔn) 執(zhí)行 , 該 員 工 手 冊 生 效 日 期 為 2006年 1月 1日 , 以前 的 公 司 政 策 、 規(guī) 章 制
34、 度 等 與 新 員 工 手 冊 內(nèi) 容不 一 致 的 , 按 新 員 工 手 冊 內(nèi) 容 執(zhí) 行 。 而 李 女 士在 進(jìn) 公 司 時 , 因 為 當(dāng) 時 公 司 效 益 比 較 好 , 所 以 和 公司 簽 訂 的 勞 動 合 同 中 , 作 為 合 同 附 加 條 款 的 員 工手 冊 規(guī) 定 的 員 工 病 假 工 資 是 其 病 假 前 月 工 資 的75%( 高 于 新 員 工 手 冊 中 執(zhí) 行 的 政 府 標(biāo) 準(zhǔn) ) ,對 此 , 李 女 士 和 公 司 都 簽 字 確 認(rèn) 。 因 此 , 李 女 士 認(rèn) 為 : 舊 的 員 工 手 冊 中 的所 有 條 款 都 是 雙 方 勞
35、 動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 公 司實 行 新 的 員 工 手 冊 并 沒 有 向 自 己 履 行 告知 義 務(wù) , 加 之 自 己 在 家 病 休 , 也 沒 有 對 新 的 員 工 手 冊 簽 字 確 認(rèn) 。 所 以 , 即 使 現(xiàn) 在 公司 實 行 了 新 的 病 假 工 資 制 度 , 并 且 經(jīng) 過 了 公示 , 也 不 能 更 改 自 己 和 公 司 的 勞 動 合 同 的 約定 。 公 司 應(yīng) 該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補 發(fā) 自 己 的 病 假工 資 。 而 公 司 認(rèn) 為 , 李 女 士 沒 有 對 新 的 員 工 手 冊 進(jìn) 行 簽 字 確 認(rèn) , 是 因 為 她 當(dāng)
36、 時 病 休 在 家 。 但是 , 單 位 已 經(jīng) 在 公 司 公 告 欄 公 布 了 新 的 員工 手 冊 。 根 據(j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審 理 勞動 爭 議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第 十九 條 規(guī) 定 , 用 人 單 位 根 據(jù) 勞 動 法 第 四 條之 規(guī) 定 , 通 過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 不違 反 國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及 政 策 規(guī) 定 , 并 已向 勞 動 者 公 示 的 , 可 以 作 為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勞動 爭 議 案 件 的 依 據(jù) 。 因 此 , 李 女 士 要 求 補 發(fā)病
37、假 工 資 沒 有 法 律 依 據(jù) 。單 位 是 否 能 用 后 制 訂 的 員 工 手 冊 來 變 更原 勞 動 合 同 的 相 關(guān) 內(nèi) 容 呢 ? 員 工 手 冊 已經(jīng) 公 示 , 但 沒 有 經(jīng) 過 員 工 簽 字 , 到 底 是 否 對員 工 生 效 呢 ? 規(guī) 章 制 度 如 何 取 得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律 規(guī) 定 ? 一個 是 規(guī) 章 制 度 不 能 違 反 國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和 政 策 ; 二 是 須 經(jīng) 民 主 程 序 ; 三 是 要 向 全 體員 工 公 示 , 公 示 了 之 后 要 廣 大 勞 動 者 了 解 其內(nèi) 容 。本 案 的 焦 點 是 沒
38、 有 員 工 簽 字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能 不能 對 抗 員 工 的 問 題 。需 要 更 深 入 地 從 勞 動 合 同 和 規(guī) 章 制 度 的 相 互關(guān) 系 來 討 論 。 本 案 其 實 是 一 個 效 力 比 較 問 題 ,前 面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是 勞 動 合 同 的 內(nèi) 容 , 后 面 的規(guī) 章 制 度 是 經(jīng) 過 民 主 程 序 加 以 公 示 的 。 一 個是 雙 方 行 為 , 另 一 個 是 單 方 行 為 。 單 方 行為 能 否 改 變 雙 方 行 為 的 約 定 ? 仲 裁 部 門 經(jīng) 審 理 后 認(rèn) 為 , 舊 員 工 手 冊 規(guī)定 的 事 項 經(jīng) 過 員 工
39、 簽 字 確 認(rèn) 后 , 就 成 為 了 勞動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 雙 方 必 須 要 按 約 定 履 行 。本 案 中 , 雖 然 用 人 單 位 新 的 員 工 手 冊 已經(jīng) 公 示 生 效 , 并 且 對 該 公 司 其 他 員 工 都 有 效 ,但 是 由 于 該 員 工 手 冊 并 沒 有 經(jīng) 過 李 女 士簽 字 確 認(rèn) , 因 此 關(guān) 于 病 假 工 資 的 規(guī) 定 , 雙 方仍 然 應(yīng) 該 按 照 舊 的 員 工 手 冊 執(zhí) 行 , 最 終支 持 了 李 女 士 的 仲 裁 請 求 。 7、 2004年 7月 1日 , 趙 某 帶 車 進(jìn) 入 某 貨 運 公司 工 作
40、, 但 該 公 司 并 未 與 趙 某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而 是 要 求 與 王 某 ( 即 趙 某 的 妻 子 ) 簽 訂 了 一份 “ 車 輛 租 賃 合 約 書 ” , 合 約 書 約 定 貨 運 公司 承 租 王 某 車 輛 , 駕 駛 司 機 為 趙 某 , 貨 運 公司 每 月 支 付 車 資 4500元 。 同 時 約 定 了 服 務(wù) 區(qū)及 范 圍 , 以 及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 合 同 有 效 期 自2004年 7月 1日 至 2004年 12月 31日 止 。 趙 某 心想 , 租 賃 合 同 也 好 , 勞 動 合 同 也 好 , 名 目 不同 而 已 ,
41、既 然 已 經(jīng) 明 確 了 工 作 內(nèi) 容 、 工 作 時間 及 相 應(yīng) 報 酬 , 并 且 車 主 又 是 自 己 老 婆 , 應(yīng)該 沒 什 么 問 題 。 于 是 趙 某 稀 里 糊 涂 的 就 代 老婆 簽 了 字 。 合 同 訂 立 后 , 公 司 為 趙 某 辦 理 了 “ 身 份 識 別證 ” 和 “ 車 輛 出 入 證 ” , 趙 某 工 作 認(rèn) 真 勤 懇 ,及 時 完 成 公 司 交 待 的 各 項 運 送 及 收 派 件 任 務(wù) ,合 約 期 滿 , 該 貨 運 公 司 又 與 王 某 ( 即 趙 某 的妻 子 ) 續(xù) 簽 了 “ 車 輛 租 賃 合 約 書 ” , 合 約
42、 期限 順 延 至 2005年 6月 30日 止 。 該 合 約 中 明 確約 定 駕 駛 司 機 為 趙 某 , 司 機 薪 資 1500元 /月 ,租 車 費 : 3000元 /月 。 這 次 又 明 確 區(qū) 分 了 自己 的 工 資 和 租 車 費 , 趙 某 心 里 更 踏 實 了 , 租車 費 也 好 , 薪 資 也 好 , 反 正 都 進(jìn) 自 己 腰 包 ,趙 某 覺 得 無 所 謂 。 趙 某 和 貨 運 公 司 之 間 到 底 是 否 存 在 勞 動 關(guān) 系呢 ? 2005年 5月 14日 , 貨 運 公 司 口 頭 通 知 趙 某 不用 來 工 作 了 , 對 于 貨 運 公
43、 司 的 突 然 解 約 , 趙某 感 到 非 常 氣 憤 , 于 2005年 6月 27日 向 勞 動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提 起 申 訴 , 要 求 貨 運 公 司 支付 未 提 前 30日 通 知 的 替 代 金 4500元 和 一 個 月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4500元 , 同 時 補 繳 2004年 7月至 2005年 5月 份 的 社 會 保 險 費 。仲 裁 裁 決 支 持 了 趙 某 的 訴 請 , 認(rèn) 為 貨 運 公 司與 趙 某 之 間 雖 未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 但 已 實 際 履行 的 租 賃 合 約 明 確 約 定 了 工 作 時 間 、 工 作 內(nèi)容
44、 及 工 作 報 酬 , 并 且 公 司 為 趙 某 辦 理 了 相 應(yīng)工 作 證 件 , 因 此 認(rèn) 定 二 者 之 間 存 在 勞 動 關(guān) 系 ,但 趙 某 的 月 工 資 為 1500元 而 非 4500元 。 貨 運 公 司 不 服 起 訴 到 人 民 法 院 , 貨 運 公 司 認(rèn)為 : 公 司 既 未 與 趙 某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 也 未 與其 簽 訂 租 賃 協(xié) 議 , 而 是 與 王 某 ( 即 趙 某 的 妻子 ) 簽 訂 的 租 賃 協(xié) 議 , 趙 某 是 王 某 派 來 的 駕駛 司 機 , 駕 駛 車 輛 至 公 司 處 承 攬 運 輸 業(yè) 務(wù) ,公 司 每
45、月 支 付 租 車 費 。 “ 身 份 識 別 證 ” 和“ 車 輛 出 入 證 ” 是 為 方 便 趙 某 進(jìn) 出 公 司 所 辦 ,非 工 作 證 。 公 司 也 無 考 勤 , 與 趙 某 之 間 不 存在 管 理 與 被 管 理 的 身 份 隸 屬 關(guān) 系 。法 院 審 理 后 , 認(rèn) 定 雙 方 未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 司機 在 被 告 處 工 作 , 車 輛 租 賃 合 約 約 定 單 位 給王 某 租 費 每 月 4500元 , 包 括 租 車 費 3000元 ,司 機 工 資 1500元 , 且 車 輛 行 駛 證 是 老 趙 妻 子王 某 的 , 所 以 判 定 不
46、屬 于 勞 動 爭 議 的 受 理 要件 , 支 持 了 公 司 的 請 求 。 一 般 認(rèn) 為 , 勞 動 是 勞 動 力 和 生 產(chǎn) 資 料 的 結(jié) 合 ,勞 動 力 和 生 產(chǎn) 資 料 應(yīng) 該 是 分 離 的 , 但 本 案 這種 情 況 就 是 勞 動 者 自 己 帶 著 生 產(chǎn) 資 料 去 用 人單 位 勞 動 , 那 么 , 就 因 為 勞 動 者 自 己 帶 著 生產(chǎn) 資 料 , 是 否 就 能 否 認(rèn) 雙 方 之 間 存 在 勞 動 關(guān)系 呢 ? 該 案 給 我 們 的 啟 示 是 : 這 種 靈 活 就 業(yè) 的 方 式在 我 國 很 普 遍 , 也 值 得 我 國 立 法 者
47、 關(guān) 注 。 如何 在 立 法 上 確 定 認(rèn) 定 勞 動 關(guān) 系 的 標(biāo) 準(zhǔn) , 才能 對 勞 動 者 提 供 更 好 的 保 護(hù) ? 勞 動 者 和 用 人單 位 之 間 的 勞 動 關(guān) 系 是 否 還 是 要 看 兩 者 之 間存 在 人 身 隸 屬 性 的 關(guān) 系 ? 哪 一 個 條 件 更 優(yōu)先 ? 8、 黎 先 生 是 失 業(yè) 人 員 , 2003年 9月 在 職 業(yè) 介紹 所 看 到 一 家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招 聘 電 梯 維 修 工 ,覺 得 適 合 自 己 , 于 是 讓 職 業(yè) 介 紹 所 為 他 開 具了 推 薦 信 , 前 往 這 家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面
48、 試 。 順利 通 過 后 , 黎 先 生 把 勞 動 手 冊 交 給 公 司 , 開始 了 他 的 新 工 作 , 但 雙 方 沒 有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2004年 6月 28日 , 黎 先 生 發(fā) 生 了 工 傷 。 公 司領(lǐng) 導(dǎo) 來 探 望 的 同 時 還 帶 來 了 一 份 一 家 服 務(wù) 社的 勞 務(wù) 派 遣 協(xié) 議 , 讓 黎 先 生 簽 字 , 內(nèi) 容是 由 服 務(wù) 社 將 黎 先 生 派 遣 到 物 業(yè) 公 司 工 作 。黎 先 生 覺 得 , 自 己 是 物 業(yè) 公 司 的 員 工 , 而 不是 服 務(wù) 社 派 遣 給 物 業(yè) 公 司 的 員 工 , 于 是 拒 絕簽
49、 字 。 公 司 后 來 也 就 沒 再 提 這 件 事 。 11月 12日 , 黎 先 生 身 體 康 復(fù) 后 又 回 到 了 物 業(yè)公 司 上 班 。 為 報 銷 醫(yī) 藥 費 的 事 情 , 黎 先 生 找到 了 公 司 的 主 管 領(lǐng) 導(dǎo) 。 12月 29日 公 司 領(lǐng) 導(dǎo) 答復(fù) 黎 先 生 , 同 意 報 銷 其 所 有 的 醫(yī) 療 費 。 但 是第 二 天 , 公 司 就 交 給 了 黎 先 生 一 份 關(guān) 于 終止 事 實 勞 務(wù) 關(guān) 系 的 通 知 。黎 先 生 與 公 司 進(jìn) 行 了 長 達(dá) 59天 的 協(xié) 商 , 在 公司 只 愿 意 支 付 一 個 月 “ 代 通 金 ”
50、的 情 況 下 ,于 時 效 屆 滿 前 的 最 后 一 天 向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員 會 遞 交 了 仲 裁 申 請 書 , 要 求 公 司 為 其 補 辦招 退 工 手 續(xù) ; 按 規(guī) 定 補 繳 社 會 保 險 費 ; 支 付一 個 月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和 一 個 月 工 資 的 “ 代 通金 ” 。 仲 裁 庭 上 , 公 司 稱 黎 先 生 是 由 服 務(wù) 社 派 遣 來 的 勞 務(wù)工 ; 黎 先 生 2003年 9月 至 2004年 3月 的 工 資 是 由 其 代服 務(wù) 社 用 現(xiàn) 金 方 式 支 付 的 , 此 后 的 工 資 則 是 由 該 服務(wù) 社 通 過
51、銀 行 轉(zhuǎn) 賬 的 方 式 發(fā) 放 的 ; 其 社 會 保 險 費 也是 由 該 社 所 繳 納 的 ; 至 于 沒 有 與 該 社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那 是 黎 先 生 與 服 務(wù) 社 的 事 , 與 物 業(yè) 公 司 無 關(guān) ; 其 與黎 先 生 只 是 勞 務(wù) 管 理 關(guān) 系 。 黎 先 生 則 認(rèn) 為 , 他 和 服務(wù) 社 沒 有 任 何 關(guān) 系 , 他 是 由 物 業(yè) 公 司 面 試 錄 用 的 ,進(jìn) 入 公 司 后 , 公 司 就 和 其 口 頭 約 定 試 用 期 三 個 月 ,試 用 期 過 后 再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 雖 覺 得 公 司 這 樣 做 欠妥 , 但
52、 想 到 保 工 作 要 緊 , 也 就 沒 再 說 什 么 了 。 試 用期 過 后 , 見 公 司 遲 遲 不 與 其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 一 直 在委 婉 地 催 促 公 司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 可 是 公 司 總 是 以 種種 理 由 推 脫 。 既 是 信 任 公 司 , 也 是 為 了 保 住 工 作 ,所 以 也 就 一 直 這 么 拖 著 。 但 是 , 從 來 不 知 道 公 司 已 經(jīng) 把 自 己 轉(zhuǎn) 給 了 服務(wù) 社 , 從 來 也 不 知 道 一 直 領(lǐng) 工 資 的 銀 行 卡 是該 社 所 辦 理 , 社 保 費 竟 也 是 該 社 所 繳 納 的 。
53、公 司 這 種 擅 自 將 自 己 的 員 工 掛 靠 到 非 正 規(guī) 就業(yè) 組 織 的 做 法 是 違 反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 故 懇 請 仲裁 委 支 持 其 主 張 。仲 裁 委 審 理 后 , 裁 決 對 黎 先 生 提 出 補 辦 用 工期 間 的 招 退 工 手 續(xù) 、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 支 付替 代 金 一 個 月 工 資 的 要 求 給 予 了 支 持 。 雙 方 均 不 服 仲 裁 裁 決 , 向 法 院 提 起 了 訴 訟 。法 院 審 理 后 , 在 仲 裁 裁 決 的 基 礎(chǔ) 上 , 又 判 令甲 公 司 支 付 一 個 月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
54、 甲 公 司 不服 一 審 判 決 , 上 訴 至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院 , 二 中 院 最 終 維 持 了 原 判 。 9、 2004年 3月 老 梅 在 職 介 所 的 網(wǎng) 站 上 看 到 了某 信 息 咨 詢 公 司 的 招 聘 信 息 , 寫 明 招 聘 勞 動合 同 制 員 工 , 月 薪 1600元 , 根 據(jù) 業(yè) 績 另 有 提成 。 老 梅 覺 得 挺 不 錯 , 就 持 職 介 所 開 具 的 推薦 信 去 了 這 家 公 司 。 經(jīng) 過 簡 單 的 面 試 , 老 梅和 其 他 4位 應(yīng) 聘 者 被 公 司 錄 用 為 市 場 專 員 ,為 公 司 做
55、市 場 推 廣 工 作 。經(jīng) 過 為 期 一 周 的 培 訓(xùn) 后 , 公 司 拿 出 一 份 市場 推 廣 代 表 合 作 協(xié) 議 要 大 家 簽 。 問 起 簽 訂勞 動 合 同 的 事 宜 , 被 告 知 將 有 一 個 月 的 試 用期 , 試 用 期 過 后 再 簽 勞 動 合 同 。 老 梅 看 協(xié) 議上 的 提 成 辦 法 , 老 梅 想 到 了 招 聘 信 息 中 “ 根據(jù) 業(yè) 績 另 有 提 成 ” 的 內(nèi) 容 , 于 是 爽 快 地 簽 了字 。 一 晃 半 年 多 過 去 了 , 公 司 一 直 沒 有 與 老 梅 等簽 訂 勞 動 合 同 , 也 沒 有 支 付 過 他
56、們 一 分 錢 工資 。 幾 經(jīng) 交 涉 無 果 后 , 他 們 向 市 勞 動 監(jiān) 察 總隊 投 訴 。 2004年 9月 , 勞 動 監(jiān) 察 總 隊 到 信 息公 司 監(jiān) 察 , 做 調(diào) 查 筆 錄 時 , 公 司 人 事 部 單 先生 承 認(rèn) , 當(dāng) 初 招 聘 時 說 好 底 薪 為 1600元 , 但與 他 們 簽 訂 的 是 市 場 業(yè) 務(wù) 推 廣 協(xié) 議 , 沒 有 與他 們 訂 立 勞 動 合 同 , 不 存 在 勞 動 關(guān) 系 , 所 以也 沒 有 為 他 們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 監(jiān) 察 總 隊 核實 后 要 求 公 司 限 期 整 改 , 在 該 公 司 限 期
57、 未 整改 的 情 況 下 , 又 于 2004年 11月 作 出 了 行 政 處理 決 定 , 要 求 信 息 公 司 為 老 梅 等 員 工 繳 納 社保 費 。 這 期 間 , 老 梅 等 5人 向 區(qū)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申 請了 仲 裁 , 要 求 信 息 公 司 支 付 工 作 期 間 的 工 資 并 辦理 招 退 工 手 續(xù) 。 仲 裁 委 支 持 了 老 梅 等 的 請 求 。 信息 公 司 不 服 裁 決 , 訴 至 法 院 。法 庭 上 , 老 梅 等 人 提 供 了 當(dāng) 初 打 印 的 招 聘 網(wǎng) 站 上公 司 發(fā) 布 的 明 明 白 白 寫 著 招 收
58、“ 勞 動 合 同 工 ” 的招 聘 廣 告 , 以 及 他 們 在 公 司 以 公 司 名 義 工 作 , 并接 受 公 司 管 理 的 證 據(jù) , 從 而 證 明 自 己 是 公 司 招 來的 合 同 工 而 不 是 “ 代 理 商 ” 。 但 公 司 方 強 調(diào) , 招 聘 廣 告 上 的 內(nèi) 容 , 包 括 “ 勞 動合 同 制 ” 等 , 只 是 應(yīng) 職 業(yè) 介 紹 所 的 格 式 要 求 填 寫 。而 且 招 聘 廣 告 在 法 律 上 屬 于 “ 要 約 邀 請 ” , 不 具有 法 律 上 的 約 束 力 , 雙 方 的 關(guān) 系 還 是 要 以 最 終 達(dá)成 的 協(xié) 議 為 準(zhǔn)
59、 。 雙 方 明 明 白 白 簽 有 市 場 推 廣 代表 合 作 協(xié) 議 , 因 此 雙 方 就 是 業(yè) 務(wù) 代 理 關(guān) 系 而 不存 在 勞 動 關(guān) 系 。2005年 3月 , 法 院 對 老 梅 等 人 的 勞 動 爭 議 案 作 出 了一 審 判 決 , 支 持 了 老 梅 等 7人 的 訴 訟 請 求 。 信 息 公司 不 服 一 審 判 決 , 上 訴 于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院 。 二 審 法 院 審 理 后 認(rèn) 為 , 原 審 認(rèn) 定 并 無 不 妥 ,上 訴 人 所 稱 的 雙 方 為 委 托 代 理 關(guān) 系 , 缺 乏 依 據(jù) ,不 予 支 持 。 10、
60、 今 年 歲 的 趙 小 雪 于 年 月 日 與 郾 城 區(qū) 某 幼 兒 園 達(dá) 成 聘 用 意 向 書 。意 向 書 約 定 : 幼 兒 園 將 與 趙 小 雪 簽 訂 為 期 兩年 的 聘 用 合 同 , 其 基 礎(chǔ) 工 資 、 職 務(wù) 工 資 、 工齡 補 助 等 每 月 合 計 約 元 。 同 日 雙 方 簽訂 培 訓(xùn) 協(xié) 議 書 , 約 定 由 幼 兒 園 出 資 元 讓 趙 小 雪 去 北 京 受 專 業(yè) 培 訓(xùn) , 回 來 后 趙 小雪 須 在 幼 兒 園 工 作 兩 年 , 兩 年 期 內(nèi) 不 得 提 出調(diào) 離 。 若 調(diào) 離 , 要 賠 償 幼 兒 園 培 訓(xùn) 費 元 。 年
61、 月 日 , 培 訓(xùn) 結(jié) 束 后 , 趙 小雪 與 幼 兒 園 簽 訂 聘 用 合 同 。 聘 用 合 同 載 明 聘用 期 為 三 年 , 工 資 支 付 標(biāo) 準(zhǔn) “ 按 不 低 于 現(xiàn) 行法 律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最 低 工 資 標(biāo) 準(zhǔn) 支 付 ” , 改 變了 聘 用 意 向 書 中 “ 簽 為 期 兩 年 的 聘 用 合 同 、工 資 標(biāo) 準(zhǔn) 按 元 支 付 ” 的 內(nèi) 容 。 雙 方 同時 約 定 : 幼 兒 園 按 國 家 規(guī) 定 為 趙 小 雪 繳 納 養(yǎng)老 、 失 業(yè) 、 醫(yī) 療 等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 趙 小 雪 未對 聘 用 合 同 書 提 出 異 議 , 雙 方
62、 均 在 聘 用 合 同書 上 簽 了 字 。 自 此 以 后 , 聘 用 合 同 得 到 實 際履 行 。 幼 兒 園 支 付 趙 小 雪 的 工 資 是 每 月 元 左 右 , 趙 小 雪 一 直 認(rèn) 可 。 年 月 日 是 新 學(xué) 期 開 學(xué) 的 第 一天 , 趙 小 雪 卻 沒 有 上 班 。 經(jīng) 多 次 催 問 , 趙 小雪 表 示 要 辭 職 。 由 于 幼 兒 園 一 時 招 不 到 合 適的 教 師 , 致 使 許 多 幼 兒 退 學(xué) 。 幼 兒 園 多 次 要求 趙 小 雪 繼 續(xù)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回 去 上 班 , 但 被趙 小 雪 拒 絕 。 幼 兒 園 遂 于
63、月 日 向 郾 城 區(qū)人 事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申 請 仲 裁 , 要 求 依 法 裁決 趙 小 雪 賠 償 幼 兒 園 培 訓(xùn) 費 元 , 賠償 因 擅 自 離 職 造 成 的 經(jīng) 濟 損 失 元 。 雙 方 爭 議 焦 點 為 :1、 雙 方 簽 訂 的 聘 用 合 同 該 不 該 繼 續(xù) 履 行 ?2、 擅 自 離 職 造 成 的 損 失 該 不 該 賠 償 ?3、 幼 兒 園 該 不 該 補 發(fā) 工 資 、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仲 裁 庭 認(rèn) 為 : 雙 方 簽 訂 的 聘 用 合 同 應(yīng) 當(dāng) 履 行 。 雙 方 簽訂 的 聘 用 合 同 不 違 反 國 家 和 地
64、 方 的 法 律 法 規(guī) 。雙 方 審 閱 了 合 同 內(nèi) 容 , 均 未 提 出 異 議 并 簽 了字 , 且 該 合 同 后 來 又 得 到 了 實 際 履 行 , 無 違雙 方 意 愿 。 所 以 , 聘 用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 擅 自 離 職 造 成 的 損 失 應(yīng) 當(dāng) 賠 償 。 根 據(jù) 原 勞 動部 違 反 勞 動 法 有 關(guān) 勞 動 合 同 的 賠 償 辦 法 規(guī)定 : 勞 動 者 違 反 勞 動 合 同 約 定 給 用 人 單 位 造 成 損 失的 , 應(yīng) 當(dāng) 賠 償 。 賠 償 內(nèi) 容 包 括 培 訓(xùn) 費 、 給 用 人 單 位造 成 的 直 接 經(jīng) 濟 損 失 等
65、。 趙 小 雪 因 擅 自 離 職 給 幼 兒園 造 成 的 損 失 應(yīng) 依 法 賠 償 。 幼 兒 園 不 該 補 發(fā) 工 資 但 應(yīng) 補 繳 養(yǎng) 老 金 等 社 會保 險 費 。 雙 方 建 立 勞 動 關(guān) 系 前 的 意 向 書 不 同 于 聘 用合 同 , 對 雙 方 均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 雙 方 按 所 簽 的 勞動 ( 聘 用 ) 合 同 約 定 的 工 資 標(biāo) 準(zhǔn) 履 行 , 并 沒 有 發(fā) 生克 扣 工 資 現(xiàn) 象 , 所 以 不 存 在 補 發(fā) 工 資 問 題 。 但 依 法參 加 社 會 保 險 、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是 一 種 國 家 強 制 行為 , 雙 方 均 應(yīng) 遵 從 。 幼 兒 園 應(yīng) 當(dāng) 為 趙 小 雪 補 繳 欠 繳的 社 會 保 險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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