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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汽車總動員》被告來看動畫制作形象相似的問題
從《汽車總動員》被告來看動畫制作形象相似的問題
還記得去年的國產(chǎn)動畫《汽車人總動員》么,它在所有人都說它抄襲迪士尼動畫電影《汽車人總動員》情況下,堅持說自己原創(chuàng),這不,迪士尼老人家和皮克斯公司一同找來,把它給告了。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認為,《汽車人總動員》的主要汽車動畫形象"K1";及"K2";明顯使用和剽竊了《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中"閃電麥坤";及"法蘭斯高";的形象,《汽車人總動員》的電影海報與《賽車總動員2》的電影海報亦構成實質(zhì)近似,侵害了兩公司作品的著作權。此外,"賽車總動員";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藍火焰公司以"汽
2、車人總動員";為電影名稱,誤導公眾,屬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那么小編就來聊聊動畫制作形象相似的問題。
動畫形象是否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
在法庭上,原告迪士尼公司認為,兩原告共同共有《賽車總動員》和《賽車總動員2》中"閃電麥坤";和"法蘭斯高";動畫形象的著作權。根據(jù)著作權法,原告的動畫形象屬于美術作品,采用了大量獨創(chuàng)性美術設計。由于原告動畫形象的獨創(chuàng)性和知名度,具有極高辨識度,使觀眾可以與其他擬人化的汽車動畫形象相區(qū)分。被告的"K1";、"K2";動畫形象與原告動畫形象構成實質(zhì)相似,造成公眾混淆。
迪士尼公司還認為,被告電影海報與
3、原告也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整體抄襲原告為《賽車總動員2》創(chuàng)作的海報,兩者呈現(xiàn)極為近似的整體效果,從構圖、配色、光影等方面都抄襲了原告宣傳海報。
被告藍火焰公司則當庭表示不同意原告的陳述。該公司代理人指出,本案訴爭的是汽車擬人化題材,受到汽車基本人物特征的限制。"眼睛只能在上方,也就是前窗的位置,嘴巴也只能在進氣格柵的位置,這是抽象的創(chuàng)意范疇,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該公司代理人認為,是否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應比對主要特征。兩部電影動畫形象主要特征存在細微區(qū)別,可以區(qū)分原、被告動畫形象,不構成近似。
被告基點公司則認為,本案比對的兩部作品同屬于賽車類動畫作品,大量屬于公有
4、領域的表達,在比對時應首先排除公有領域的表達。細節(jié)性的、獨創(chuàng)性的設計如存在不同的地方,就應認定兩部作品不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如果給予原告過高程度的保護,原告就會壟斷這類題材的動畫設計,不利于產(chǎn)業(yè)發(fā)展。
電影名稱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原告皮克斯公司表示,《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具有很高知名度,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眾多獎項可證明兩部電影所獲榮譽,在中國大陸上映以來,也廣受好評,享有極高知名度。兩部電影名稱具有高度顯著性,英文名稱是CARS和CARS2,原告并未直譯,而是選取具有動畫形象的"賽車";與具有皮克斯風格的"總動員";相結合,令人耳目一新,具有高辨
5、識度。
原告迪士尼公司認同皮克斯公司的意見,稱根據(jù)司法實踐,電影名稱是可以作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加以保護的,如電影《人在囧途》。
被告藍火焰公司則辯稱,知名商品必須在中國境內(nèi)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顿愜嚳倓訂T》在中國境內(nèi)僅是檔期前后進行了宣傳。"總動員";也不具有迪士尼風格,原告不能壟斷名稱。故本案不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被告基點公司稱,電影名稱是對電影內(nèi)容、題材的濃縮性表述,顯著性不強,不能構成商業(yè)標識。對題材相同的作品,名稱間出現(xiàn)類似的情況很多,賽車是本案電影題材,用"總動員";的也非常多,兩者結合后顯著性太低。如權利人壟斷此類名稱作為商業(yè)標識,對市場其他競爭者是不公平的。
針對被告公司的辯論意見,皮克斯公司回應稱,本案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涉及的商品和服務是動畫電影,電影票房的銷售時間是上檔時間,下線后是不可能持續(xù)銷售的。判斷電影是否構成知名商品時,不能片面強調(diào)時間因素,而是電影上映期間的宣傳情況、票房情況和相關公眾的評價。原告有證據(jù)可證明電影下線的持續(xù)的影響力,兩部電影上映以來改編游戲和衍生品也廣受喜愛,《賽車總動員》在全球包括中國都具有高知名度。皮克斯公司認為,賽車總動員并非描述類名稱,"賽車";和"總動員";兩詞的結合有新的意義,具有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