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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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JJ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yè)標準 PCJJ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urbanroad 2006-12-19發(fā)布2007-07-01實施 2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告 第531號 建設部關于發(fā)布行業(yè)標準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xiàn)批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為行業(yè)標準,編號為CJJ45-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6

2、.1.2、7.1.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原行業(yè)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91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6年12月19日 261 前言 根據(jù)建設部建標[2003]104號文的要求,標準編制組在深入調(diào)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nèi)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實踐經(jīng)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全面修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nèi)容是:1.總則;2.術語;3.照明標準;4.光源、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5.照明方式和設計要求;6.照明供電和控制;7.節(jié)能標準和措施。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nèi)

3、容是:適當提高了照明標準值,增加了交會區(qū)照明規(guī)定、人行道路照明規(guī)定以及節(jié)能標準等。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問的解釋,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nèi)容的解釋。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北京西城區(qū)車公莊大街19號,100044)。 本標準參編單位:北京市路燈管理中心 成都市路燈管理處 飛利浦照明(中國)有限公司 艾迪照明集團公司 東芝照明(北京)有限公司 佑昌西特科照明(廊坊)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 寧波帥康燈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鐵楠李景色孫衛(wèi)平郗書堂 張建平姚夢明宋文凱許東亮 莊堅毅袁景玉陳利清 262 目次 1

4、總則……………………………………………………………………………………………………………1 2術語……………………………………………………………………………………………………………2 3照明標準………………………………………………………………………………………………………7 3.1道路照明分類……………………………………………………………………………………………7 3.2道路照明評價指標………………………………………………………………………………………7 3.3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7 3.4交會區(qū)照明標準值……………………

5、…………………………………………………………………8 3.5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9 4光源、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11 4.1光源選擇…………………………………………………………………………………………………11 4.2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11 5照明方式和設計要求…………………………………………………………………………………………13 5.1照明方式……………………………………………………………………

6、……………………………13 5.2道路及其相連的特殊場所照明設計要求………………………………………………………………15 5.3道路兩側設置非功能性照明時的設計要求……………………………………………………………21 6照明供電和控制………………………………………………………………………………………………22 6.1照明供電…………………………………………………………………………………………………22 6.2照明控制…………………………………………………………………………………………………23 7節(jié)能標準和措施………………………………………………………………………………………………2

7、4 7.1節(jié)能標準…………………………………………………………………………………………………24 7.2節(jié)能措施…………………………………………………………………………………………………25 附錄A路面亮度系數(shù)和簡化亮度系數(shù)表……………………………………………………………………26 附錄B維護系數(shù)………………………………………………………………………………………………32 本標準用詞說明…………………………………………………………………………………………………33 附:條文說明……………………………………………………………………………………………………35 263 1

8、總則 1.0.1為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能為各種車輛的駕駛人員以及行人創(chuàng)造良好的視覺環(huán)境,達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運輸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環(huán)境的目的,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與道路相連的特殊場所的照明設計,不適用于隧道照明的設計。 1.0.3道路照明的設計應按照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節(jié)能環(huán)保、維修方便的原則進行。 1.0.4道路照明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64 2術語 2.0.1城市道路urbanroad 在城市范圍內(nèi),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和設施的

9、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網(wǎng)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務功能等,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區(qū)道路。 2.0.2快速路expressway 城市中距離長、交通量大、為快速交通服務的道路??焖俾返膶ο蜍囆械乐g設中間分車帶,進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2.0.3主干路majorroad 連接城市各主要分區(qū)的干路,采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2.0.4次干路collectorroad 與主干路結合組成路網(wǎng)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2.0.5支路localroad 次干路與居住區(qū)道路之間的連接道路。 2.0.6居住區(qū)道路res

10、identialroad 居住區(qū)內(nèi)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街巷。 2.0.7常規(guī)照明conventionalroadlighting 燈具安裝在高度通常為15m以下的燈桿上,按一定間距有規(guī)律地連續(xù)設置在道路的一側、兩側或中間分車帶上進行照明的一種方式。采用這種照明方式時,燈具的縱軸垂直于路軸,使燈具所發(fā)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縱軸方向。 2.0.8高桿照明highmast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燈桿上進行大面積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 2.0.9半高桿照明(也稱中桿照明)semi—height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為15~20m等燈

11、桿上進行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當按常規(guī)照明方式配置燈具時,屬常規(guī)照明;按高桿照明方式配置燈具時,屬高桿照明。 2.0.10截光型燈具cut-off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6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燈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 2.0.11半截光型燈具semi-cut-off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7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50cd/1000l

12、m和100cd/1000lm的燈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 2.0.12非截光型燈具non-cut-off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的燈具。 2.0.13泛光燈floodlight 光束擴散角(光強為峰值光強的1/10的兩個方向之間的夾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赊D動并指向任意方向。 2.0.14燈具效率luminaireefficiency 265 在相同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fā)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nèi)所有光源發(fā)出的總光通量之比。 2.0.15維護

13、系數(shù)maintenancefactor 照明裝置使用一定時期之后,在規(guī)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條件下新安裝時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6燈具的安裝高度luminairemountingheight 燈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離。 2.0.17燈具的安裝間距l(xiāng)uminairemountingspacing 沿道路的中心線測得的相鄰兩個燈具之間的距離。 2.0.18懸挑長度overhang 燈具的光中心至鄰近一側緣石的水平距離,即燈具伸出或縮進緣石的水平距離。 2.0.19燈臂長度bracketprojection 從燈桿的垂直中心

14、線至燈臂插入燈具那一點之間的水平距離。 2.0.20路面有效寬度effectiveroad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設計的路面理論寬度,它與道路的實際寬度、燈具的懸挑長度和燈具的布置方式等有關。當燈具采用單側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路寬減去一個懸挑長度。當燈具采用雙側(包括交錯和相對)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路寬減去兩個懸挑長度。當燈具在雙幅路中間分車帶上采用中心對稱不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就是道路實際寬度。 2.0.21誘導性guidance 沿著道路恰當?shù)匕惭b燈桿、燈具,可以給駕駛員提供有關道路前方走向、線型、坡度等視覺信息,稱其為照明設施的誘導性。 2.0.22路面

15、平均亮度averageroadsurfaceluminance 按照國際照明委員會(簡稱CIE)有關規(guī)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亮度的平均值。 2.0.23路面亮度總均勻度overalluniformityofroadsurface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與平均亮度的比值。 2.0.24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longitudinaluniformityofroadsurfaceluminance 同一條車道中心線上最小亮度與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5路面平均照度averageroadsurfaceilluminance 按照CIE有關規(guī)定在路面上預先

16、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照度的平均值。 2.0.26路面照度均勻度uniformityofroadsurface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7路面維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averagelumi-nance(illuminance)ofroad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維持值。它是在計入光源計劃更換時光通量的衰減以及燈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維護系數(shù))后設計計算時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8燈具的上射光通比upwardlightratio 燈具安裝就位時,其發(fā)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

17、量占燈具發(fā)出的總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9眩光glare 由于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降低觀察目標或細部的能力的視覺現(xiàn)象。 2.0.30失能眩光disabilityglare 降低視覺對象的可見度,但不一定產(chǎn)生不舒適感覺的眩光。 2.0.31閾值增量thresholdincrement 266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為存在眩光源時,為了達到同樣看清物體的目的,在物體及其背景之間的亮度對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32環(huán)境比surroundratio 車行道外邊5m寬狀區(qū)域內(nèi)的平均水平照度與相鄰的5m寬車行道上平均水平照

18、度之比。 2.0.33交會區(qū)conflict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橫道等區(qū)域。在這種區(qū)域,機動車之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車輛與固定物體之間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ofroadsurface) 單位路面面積上的照明安裝功率(包含鎮(zhèn)流器功耗)。 2.0.35遠動終端remoteterminalunit 由主站監(jiān)控的子站,按規(guī)約完成遠動數(shù)據(jù)采集、處理、發(fā)送、接收以及輸出執(zhí)行等功能的設備。 267 3照明標準 3.1道路照明分類 3.1.1根據(jù)道路使用

19、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為主要供機動車使用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機動車與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兩類。 3.1.2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按快速路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為三級。 3.2道路照明評價指標 3.2.1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或路面照度均勻度)、眩光限制、環(huán)境比和誘導性為評價指標。 3.2.2人行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為評價指標。 3.3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3.3.1設置連續(xù)照明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3.1的規(guī)定。 3.3.2在設計道路照明時,應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誘導性。

20、 3.3.3對同一級道路選定照明標準值時,應考慮城市的性質(zhì)和規(guī)模,中小城市可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低檔值。 3.3.4對同一級道路選定照明標準值時,交通控制系統(tǒng)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的道路,宜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低檔值,反之宜選擇高檔值。 表3.3.1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級 別 道路類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 閾值增量T1(%) 最大 初始值 環(huán)境比 SR 最小值 平均亮度 Lav (cd/m2) 總均勻度 Uo 最小值 縱向 均勻度 UL 最小值 平均照度 Eav(lx) 維持值 均勻度 UE 最小值 Ⅰ 快

21、速路、主干路 (含迎賓路、通向政府機關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業(yè)中心的道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Ⅱ 次干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Ⅲ 支路 0.5/0.75 0.4 — 8/10 0.3 15 —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僅適用于瀝青路面。若是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應降低約30%。根據(jù)本標準附錄A給出的平均亮度系數(shù)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別需要的平均照度。 2計算路面的維持平均亮度或維持平均

22、照度時應根據(jù)光源種類、燈具防護等級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標準附錄B確定維護系數(shù)。 3表中各項數(shù)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 4表中對每一級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的左側為低檔值,右側為高檔值。 268 3.4交會區(qū)照明標準值 3.4.1交會區(qū)照明宜采用照度作為評價指標。交會區(qū)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4.1的規(guī)定。 表3.4.1交會區(qū)照明標準值 交會區(qū)類型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維持值 照度均勻度 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與主干路交會 30/50 0.4 在駕駛員觀看燈具的方位角上,燈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強分別不得超過30cd/100

23、0lm和10cd/1000lm 主干路與次干路交會 主干路與支路交會 次干路與次干路交會 20/30 次干路與支路交會 支路與支路交會 15/20 注:1燈具的高度角是在現(xiàn)場安裝使用姿態(tài)下度量。 2表中對每一類道路交會區(qū)的路面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的左側為低檔照度值,右側為高檔照度值。 3.4.2當各級道路選取低檔照度值時,相應的交會區(qū)應選取本標準表3.4.1中的低檔照度值,反之則應選取高檔照度值。 3.5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 3.5.1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混合使用的商業(yè)區(qū)、居住區(qū)人行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5.1的規(guī)定。 表3.5.1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 夜間行

24、人流量 區(qū)域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維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維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維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業(yè)區(qū) 20 7.5 4 居住區(qū) 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業(yè)區(qū) 15 5 3 居住區(qū) 7.5 1.5 1.5 流量小的道路 商業(yè)區(qū) 10 3 2 居住區(qū) 5 1 1 注:最小垂直照度為道路中心線上距路面1.5m高度處,垂直于路軸的平面的兩個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與機動車道沒有分隔的非機動車道的照明應執(zhí)行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與機動車

25、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機動車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人行道路照明,當人行道與非機動車道混用時,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與非機動車道路相同。當人行道路與非機動車道路的分設時,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非機動車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269 4光源、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4.1光源選擇 4.1.1光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應采用高壓鈉燈; 2居住區(qū)機動車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壓鈉燈或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 3市中心、商業(yè)中心等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屬

26、鹵化物燈; 4商業(yè)區(qū)步行街、居住區(qū)人行道路、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細管徑熒光燈或緊湊型熒光燈。 4.1.2道路照明不應采用自鎮(zhèn)流高壓汞燈和白熾燈。 4.2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4.2.1機動車道照明應采用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功能性燈具: 1快速路、主干路必須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燈具; 2次干路應采用半截光型燈具; 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燈具。 4.2.2商業(yè)區(qū)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以及有必要單獨設燈的非機動車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裝飾性相結合的燈具。當采用裝飾性燈具時,其上射光通比不應大于25%,且機械強度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實驗》GB

27、7000.1的規(guī)定。 4.2.3采用高桿照明時,應根據(jù)場所的特點,選擇具有合適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燈或截光型燈具。 4.2.4采用密閉式道路照明燈具時,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環(huán)境污染嚴重、維護困難的道路和場所,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燈具電器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43。 4.2.5空氣中酸堿等腐蝕性氣體含量高的地區(qū)或場所宜采用耐腐蝕性能好的燈具。 4.2.6通行機動車的大型橋梁等易發(fā)生強烈振動的場所,采用的燈具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實驗》GB7000.1所規(guī)定的防振要求。 4.2.7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宜配用節(jié)能型電感鎮(zhèn)流器,功率較小的光源可配用電子

28、鎮(zhèn)流器。 4.2.8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觸發(fā)器、鎮(zhèn)流器與光源的安裝距離應符合產(chǎn)品的要求。 270 5照明方式和設計要求 5.1照明方式 5.1.1道路照明設計應根據(jù)道路和場所的特點及照明要求,選擇常規(guī)照明方式或高桿照明方式。 5.1.2常規(guī)照明燈具的布置可分為單側布置、雙側交錯布置、雙側對稱布置、中心對稱布置和橫向懸索布置五種基本方式(圖5.1.2)。采用常規(guī)照明方式時,應根據(jù)道路橫斷面形式、寬度及照明要求進行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圖5.1.2常規(guī)照明燈具布置的五種基本方式 (a)單側布置;(b)雙側交錯布置;(c)雙側對稱布置;(d)中心對稱布置;(e)

29、橫向懸索布置 1燈具的懸挑長度不宜超過安裝高度的1/4,燈具的仰角不宜超過15°; 2燈具的布置方式、安裝高度和間距可按表5.1.2經(jīng)計算后確定。 表5.1.2燈具的配光類型、布置方式與燈具的安裝高度、間距的關系 配光類型 截光型 半截光型 非截光型 布置方式 安裝高度 H(m) 間距 S(m) 安裝高度 H(m) 間距 S(m) 安裝高度 H(m) 間距 S(m) 單側布置 H≥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雙側交錯布置 H≥0.7Weff S≤3H H≥0.8Weff S≤3.

30、5H H≥0.9Weff S≤4H 雙側對稱布置 H≥0.5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注:Weff為路面有效寬度(m)。 5.1.3采用高桿照明方式時,燈具及其配置方式,燈桿安裝位置、高度、間距以及燈具最大光強的投射方向,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可按不同條件選擇平面對稱、徑向對稱和非對稱三種燈具配置方式(圖5.1.3)。布置在寬闊道路及大面積場地周邊的高桿燈宜采用平面對稱配置方式;布置在場地內(nèi)部或車道布局緊湊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采用徑向對稱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層大型立體交叉或車道布局分散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采用非對稱配置

31、方式。無論采取何種燈具配置方式,燈桿間距與燈桿高度之比均應根據(jù)燈具的光度參數(shù)通過計算確定; 2燈桿不得設在危險地點或維護時嚴重妨礙交通的地方; 3燈具的最大光強投射方向和垂線交角不宜超過65°; 4市區(qū)設置的高桿燈應在滿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與環(huán)境協(xié)調(diào)。 271 圖5.1.3高桿燈燈具配置方式 (a)平面對稱;(b)徑向對稱;(c)非對稱 5.2道路及與其相連的特殊場所照明設計要求 5.2.1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用常規(guī)照明方式,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2條的規(guī)定; 2在行道樹多、遮光嚴重的道路或樓群區(qū)難以安裝燈桿的狹窄街道,可選擇橫向懸索布置方

32、式; 3路面寬闊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桿照明方式,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規(guī)定。 5.2.2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3.4節(jié)的規(guī)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圍內(nèi)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 2交叉路口可采用與相連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燈具、不同的安裝高度或不同的燈具布置方式; 3十字交叉路口的燈具可根據(jù)道路的具體情況,分別采用單側布置、交錯布置或對稱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裝附加燈桿和燈具,并應限制眩光。當有較大的交通島時,可在島上設燈,也可采用高桿照明; 4T形交叉路口應在道路盡端設置燈具(圖5.

33、2.2-1); 5環(huán)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充分顯現(xiàn)環(huán)島、交通島和路緣石。當采用常規(guī)照明方式時,宜將燈具設在環(huán)形道路的外側(圖5.2.2-2)。通向每條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3.4節(jié)的要求。當環(huán)島的直徑較大時,可在環(huán)島上設置高桿燈,并應按車行道亮度高于環(huán)島亮度的原則選配燈具和確定燈桿位置。 272 圖5.2.2-1T形交叉路口燈具設置 圖5.2.2-2環(huán)形交叉路口燈具設置 5.2.3曲線路段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半徑在1000m及以上的曲線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線路段處理; 2半徑在1000m以下的曲線路段,燈具應沿曲線外側布置,并應減小燈具的間距,間距宜為直線路

34、段燈具間距的50%~70%(圖5.2.3-1),半徑越小間距也應越小。懸挑的長度也應相應縮短。在反向曲線路段上,宜固定在一側設置燈具,產(chǎn)生視線障礙時可在曲線外側增設附加燈具(圖5.2.3-2); 圖5.2.3-1曲線路段上的燈具設置 圖5.2.3-2反向曲線路段上的燈具設置 3當曲線路段的路面較寬需采取雙側布置燈具時,宜采用對稱布置; 4轉彎處的燈具不得安裝在直線路段燈具的延長線上(圖5.2.3-3); 5急轉彎處安裝的燈具應為車輛、路緣石、護欄以及鄰近區(qū)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圖5.2.3-3轉彎處的燈具設置 273 (a)不正確;(b)正確 5.2.4在坡道

35、上設置照明時,應使燈具在平行于路軸方向上的配光對稱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豎曲線坡道范圍內(nèi),應縮小燈具的安裝間距,并應采用截光型燈具。 5.2.5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常規(guī)照明時應使下穿道路上設置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chǎn)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兩側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chǎn)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銜接,該區(qū)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勻度應符合規(guī)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裝的燈具應為上跨道路的支撐結構提供垂直照度; 2大型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桿照明,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要求。 5.2.6立體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為駕駛員提供良好的誘導性; 2應提供

36、干擾眩光的環(huán)境照明; 3交叉口、出入口、并線區(qū)等交會區(qū)域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3.4節(jié)的規(guī)定。曲線路段、坡道等交通復雜路段的照明應適當加強;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規(guī)照明。大型立交宜優(yōu)先采用高桿照明,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要求。 5.2.7城市橋梁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和與其連接的道路照明一致。當橋面的寬度小于與其連接的路面寬度時,橋梁欄桿、緣石應有足夠的垂直照度,在橋梁的入口處應設燈具; 2大型橋梁和具有藝術、歷史價值的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進行專門設計,應滿足功能要求,并應與橋梁的風格相協(xié)調(diào); 3橋梁照明應限制眩光,必要時應采用安裝擋光板或格柵的燈具; 4

37、有多條機動車道的橋梁不宜將燈具直接安裝在欄桿上。 5.2.8人行地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線人行地道,可只設夜間照明: 2附近不設路燈的地道出入口,應設照明裝置; 3地道內(nèi)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間宜為15lx,白天宜為50lx。并應提供適當?shù)拇怪闭斩取? 5.2.9人行天橋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有照明設施道路的人行天橋可不另設照明,緊鄰天橋兩側的常規(guī)照明的燈桿高度、安裝位置以及光源燈具的配置,宜根據(jù)橋面照明的需要作相應調(diào)整。當橋面照度小于2lx、階梯照度小于5lx時,宜專門設置人行天橋照明; 2專門設置照明的人行天橋橋面的平均照度不應低于5lx,階梯照度宜適

38、當提高,且階梯踏板的水平照度與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應小于2:1; 3應防止照明設施給行人的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 5.2.10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交叉口的照明應使駕駛員能在停車視距以外發(fā)現(xiàn)道口、火車及交叉口附近的車輛、行人及其他障礙物; 2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應有助于識別裝設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標志或路面上的標線。燈光顏色不得和信號顏色混淆; 3交叉口軌道兩側道路各30m范圍內(nèi),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勻度應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燈具的光分布不得給接近交叉口的駕駛員和行人造成眩光。 5.2.11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

39、不應與機場跑道上的燈光信號系統(tǒng)以及場地照明混淆; 2在設計該地區(qū)的道路照明時,應符合航空部門有關規(guī)定,并應與其取得聯(lián)系。 5.2.12鐵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擾鐵路、航道的燈光信號和駕駛員及領航員的視覺; 274 2當?shù)缆氛彰鳠艟咛幱阼F路或航道的延長線上時,應與鐵路或航運部門取得聯(lián)系; 3當?shù)缆放c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燈具為單側布置時,宜將燈桿設在靠水的一側。 5.2.13天文臺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應降低一級標準; 2路面應采用深色瀝青材料鋪裝,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必須采用上射光通比為零

40、的道路照明燈具。 5.2.14對有照明設施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m2的道路(或路段)與無照明設施的道路(或路段)相連接,且行車限速高于50km/h時,應設置過渡照明。 5.2.15植樹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道路種植的樹木不應影響道路照明; 2擴建和改建的道路,應與園林管理部門協(xié)商,對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進行移植; 3在現(xiàn)有的樹木嚴重影響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擋光線的枝葉; (2)改變燈具的安裝方式,可采用橫向懸索布置或延長懸挑長度; (3)減小燈具的間距,或降低安裝高度。 5.2.16居住區(qū)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區(qū)人行道路的照

41、明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3.5.1條的要求; 2燈具安裝高度不宜低于3m。不應把裸燈設置在視平線上; 3居住區(qū)及其附近的照明,應合理選擇燈桿位置、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戶上產(chǎn)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過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 5.2.17人行橫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橫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人行橫道應增設附加燈具。可在人行橫道附近設置與所在機動車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規(guī)道路照明燈具,也可在人行橫到上方安裝定向窄光束燈具,但不應給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筛鶕?jù)需要在燈具內(nèi)配置專用的檔光板或控制燈具安裝的傾斜角度; 3可采用與所在道路照明不同類型的光源。 5.3道路

42、兩側設置非功能性照明時的設計要求 5.3.1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的行道樹、綠化帶、人行天橋、行駛機動車的橋梁、立體交叉等處設置裝飾性照明時,應將裝飾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結合設計,裝飾性照明必須服從功能性照明的要求。 5.3.2應合理選擇裝飾性照明的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裝飾性照明亮度應與路面及環(huán)境亮度協(xié)調(diào),不應采用多種光色或多種燈光圖式頻繁變換的動態(tài)照明,應防止裝飾性照明的光色、圖案、陰影、閃爍干擾機動車駕駛員的視覺。 5.3.3設置在燈桿上及道路兩側的廣告燈光不得干擾駕駛員的視覺和妨礙對交通信號及辨認。 275 6照明供電和控制 6.1照明供電 6.1.1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燈

43、專用變壓器供電。 6.1.2對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樞紐及人流集中的廣場等區(qū)段的照明應采用雙電源供電。每個電源均應能承受100%的負荷。 6.1.3正常運行情況下,照明燈具端電壓應維持在額定電壓的90%~105%。 6.1.4道路照明供配電系統(tǒng)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供電網(wǎng)絡的設計應符合規(guī)劃的要求。配電變壓器的負荷率不宜大于70%。宜采用地下電纜線路供電,當采用架空線路時,宜采用架空絕緣配電線路; 2變壓器應選用結線組別為D,yn11的三相配電變壓器,并應正確選擇變壓比和電壓分接頭; 3應采取補償無功功率措施; 4宜使三相負荷平衡。 6.1.5配電系統(tǒng)中性線的截面不應小于相線

44、的導線截面,且應滿足不平衡電流及諧波電流的要求。 6.1.6道路照明配電回路應設保護裝置,每個燈具應設有單獨保護裝置。 6.1.7高桿燈或其他安裝在高聳構筑物上的照明裝置應配置避雷裝置,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的規(guī)定。 6.1.8道路照明供電線路的人孔井蓋及手孔井蓋、照明燈桿的檢修門及路燈戶外配電箱,均應設置需使用專用工具開啟的閉鎖防盜裝置。 6.1.9道路照明配電系統(tǒng)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系統(tǒng)或TT系統(tǒng),金屬燈桿及構件、燈具外殼、配電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進行保護接地,并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6.2照明控制 6.2.1道路照明應根

45、據(jù)所在地區(qū)的地理位置和季節(jié)變化合理確定開關燈時間,并應根據(jù)天空亮度變化進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時控相結合的控制方式。 6.2.2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遙控系統(tǒng)時,運動終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斷的情況下自動開關路燈的控制功能和手動控制功能。 6.2.3道路照明開燈時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為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為20lx。 276 7節(jié)能標準和措施 7.1節(jié)能標準 7.1.1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為照明節(jié)能的評價指標。 7.1.2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于表7.1.2的規(guī)定。 表7.1.2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道路級別 車道數(shù) (條)

46、 照明功率密度值 (LPD)(W/m2) 對應的照度值 (lx) 快速路 主干路 ≥6 1.05 30 <6 1.25 ≥6 0.70 20 <6 0.85 次干路 ≥4 0.70 15 <4 0.85 ≥4 0.45 10 <4 0.55 支路 ≥2 0.55 10 <2 0.60 ≥2 0.45 8 <2 0.50 注:1本表僅適用于高壓鈉燈,當采用金屬鹵化物燈時,應將表中對應的LPD值乘以1.3。 2本表僅適用于設置連續(xù)照明的常規(guī)路段。 3設計計算照度高于標準值時,LPD值不得相應增加。 7.2節(jié)能措施 7.

47、2.1應按本標準第3章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合理選定照明標準值。 7.2.2進行照明設計時,應提出多種符合照明標準要求的設計方案,進行綜合技術經(jīng)濟分析比較,從中選出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又節(jié)約能源的最佳方案。 7.2.3照明器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光源及鎮(zhèn)流器的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能效標準規(guī)定的節(jié)能評價值要求; 2選擇燈具時,在滿足燈具相關標準以及光強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規(guī)道路照明燈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燈效率不得低于65%。 7.2.4氣體放電燈線路的功率因數(shù)不應小于0.85。 7.2.5除居住區(qū)和少數(shù)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選擇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48、: 1采用雙光源燈具,深夜時關閉一只光源; 2采用能在深夜自動降低光源功率的裝置; 3關閉不超過半數(shù)的燈具,但不得關閉沿道路縱向相鄰的兩盞燈具。 7.2.6應選擇合理的控制方式,并應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設備。 7.2.7應制定維護計劃,宜定期進行燈具清掃、光源更換及其他設施的維護。 277 附錄A路面亮度系數(shù)和簡化亮度系數(shù)表 A.0.1亮度系數(shù)(q)為路面上某點的亮度和該點的水平照度之比(即q=L/E)。它除了與路面材料有關外,還取決于觀察者和光源相對于路面所考察的那一點的位置,即q=q(β,γ)。其中β為光的入射平面和觀察平面之間的角度,γ為入射光線的垂直角(圖A.0.1

49、)。 圖A.0.1確定路面亮度系數(shù)的角度 A.0.2根據(jù)亮度系數(shù)的定義,可按下式進行亮度計算: L=qE=q(β,γ)E(c,γ) = =r(β,γ) r(β,γ)=q(β,γ)cos3γ 式中r(β,γ)——簡化亮度系數(shù); I(c,γ)——燈具指向c、γ所確定的方向上的光強。 簡化亮度系數(shù)按表A.0.2-1和A.0.2-2取值。表A.0.2-1適用于瀝青路面,表A.0.2-2適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 278 .................................................326 表A.0.2-1瀝青路面的簡化亮度

50、系數(shù)(r) β(°) tanγ 0 2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60 75 90 105 120 135 150 165 180 0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329 0.25 362 358 371 364 371 369 362 357 351 349 348 340 328 312 299 294 298 298

51、292 281 0.5 379 368 375 373 367 359 350 340 328 317 306 280 266 249 237 237 231 231 227 235 0.75 380 375 378 365 351 334 315 295 275 256 239 218 198 178 175 176 176 169 175 176 1 372 375 372 354 315 277 243 221 205 192 181 152 134 130 125 1

52、25 125 129 128 128 1.25 375 373 352 318 365 221 189 166 150 136 125 107 91 93 91 91 88 94 97 97 1.5 354 352 336 271 213 170 140 121 109 97 87 76 67 65 66 66 67 68 71 71 1.75 333 327 302 222 166 129 104 90 75 68 63 53 51 49 49 49 52 51

53、 53 54 2 318 310 266 180 121 90 75 62 54 50 48 40 40 38 38 38 41 41 43 45 2.5 268 262 205 119 72 50 41 36 33 29 26 25 23 24 25 24 26 26 29 28 3 227 217 147 74 42 29 25 23 21 19 18 16 16 17 18 17 19 19 21 23 3.5 194 168 106 47 30

54、22 17 14 13 12 12 11 10 11 12 13 15 15 15 14 4 168 136 76 34 19 14 13 11 10 10 10 8 8 9 10 9 11 11 11 13 4.5 141 111 54 21 14 11 9 8 8 8 8 7 7 8 8 8 8 8 10 11 5 126 90 43 17 10 8 8 7 6 6 7 6 7 6 6 7 8 8 8 9 279 續(xù)表A.0.2

55、-1 β(°) tanγ 0 2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60 75 90 105 120 135 150 165 180 5.5 107 79 32 12 8 7 7 7 6 5 — — — — — — — — — — 6 94 65 26 10 7 6 6 6 5 — 6.5 86 56 21 8 7 6 5 5 — 7 78 50 17 7 5 5 5 5 7.5 70 41 14 7 4 3 4 —

56、 8 63 37 11 5 4 4 4 8.5 60 37 10 5 4 4 4 9 56 32 9 5 4 3 — 9.5 53 28 9 4 4 4 10 52 27 7 5 4 3 10.5 45 23 7 4 3 3 11 43 22 7 3 3 3 11.5 44 22 7 3 3 — 12 42 20 7 4 3 注:1平均亮度系數(shù)Qo=0.07。 2表中r值已擴大1000倍,實際使用時乘以10-3。 280 表A.0.2-2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簡化

57、亮度系數(shù)(r) β(°) tanγ 0 2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60 75 90 105 120 135 150 165 180 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770 0.25 710 708 703 710 712 710 708 708 707 704 702 708 698 702 704 714 708 724

58、 719 723 0.5 586 582 587 581 581 576 570 567 564 556 548 541 531 544 546 562 566 587 581 589 0.75 468 467 465 455 457 445 430 420 410 399 390 383 373 384 391 412 419 437 438 445 1 378 372 373 363 347 331 314 299 285 273 263 260 250 265 278

59、 295 305 318 323 329 1.25 308 304 305 285 270 244 218 203 193 185 179 173 173 183 194 207 224 237 238 245 1.5 258 254 251 229 203 178 157 143 134 128 124 120 120 132 140 155 163 177 179 184 1.75 217 214 205 182 153 129 110 100 95 90 87 84 8

60、8 98 103 116 123 134 137 138 2 188 183 174 142 116 95 80 73 69 64 62 64 64 72 78 88 95 105 108 109 2.5 145 136 121 90 66 53 46 41 39 37 36 36 39 44 50 55 60 66 69 71 3 118 108 87 57 41 32 28 26 25 23 22 23 25 28 31 37 41 45 47 51

61、 3.5 97 87 64 39 26 20 18 17 16 15 15 16 17 19 23 27 30 33 35 37 4 80 69 50 29 17 14 13 12 11 11 11 11 13 15 17 19 22 26 27 29 4.5 70 58 37 21 13 10 9 8 8 8 8 9 10 12 14 16 17 20 21 22 5 60 51 29 15 9 7 7 6 6 6 6 7 7 9 10

62、 12 14 17 17 18 281 續(xù)表A.0.2-2 β(°) tanγ 0 2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60 75 90 105 120 135 150 165 180 5.5 52 41 23 12 7 6 6 6 5 4 — — — — — — — — — — 6 48 36 19 8 6 5 5 5 5 — 6.5 44 32 17 7 6 5 5 5 — 7 41 26 14 6 5 4 4

63、 4 7.5 37 26 12 6 4 3 3 — 8 34 23 11 5 4 3 3 8.5 32 21 9 5 4 3 3 9 29 19 8 4 3 3 — 9.5 27 17 7 4 3 3 10 26 16 6 3 3 3 10.5 25 16 6 3 2 1 11 23 15 6 3 2 1 11.5 22 14 6 3 2 — 12 21 14 5 3 2 注:1平均亮度系數(shù)Qo=0.10。 2表中r值已擴大1000倍,實際使用

64、時乘以10-3。 282 附錄B維護系數(shù) B.0.1道路照明的維護系數(shù)為光源的光衰系數(shù)和燈具因污染的光衰系數(shù)的乘積。根據(jù)目前我國常用道路照明光源和燈具的品質(zhì)及環(huán)境狀況,以每年對燈具進行一次擦拭為前提,維護系數(shù)可按表B.0.1確定。 表B.0.1道路照明的維護系數(shù) 燈具防護等級 維護系數(shù) >IP54 0.70 ≤IP54 0.65 283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標準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

65、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guī)定”或“應按……執(zhí)行”。 28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yè)標準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條文說明 285 前言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經(jīng)建設部2006年12月19日以建設部第531號公告批準、發(fā)布。 本標準第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中

66、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參加單位是北京供電局北京路燈管理處。 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zhí)行條文規(guī)定,《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編制組按章、節(jié)、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供使用者參考。在使用中如發(fā)現(xiàn)本條文說明有不妥之處,請將意見函寄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 286 目次 1總則……………………………………………………………………………………………………………38 2術語……………………………………………………………………………………………………………39 3照明標準………………………………………………………………………………………………………40 3.1道路照明分類……………………………………………………………………………………………40 3.2道路照明評價指標………………………………………………………………………………………40 3.3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41 3.4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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